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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短篇】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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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1 01: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选自《神通小侦探》

之前介绍过加藤元浩的《森罗博物馆事件目录》,今天要介绍的是其姐妹篇《神通小侦探》

其实若按日本原名直译,应该叫做《QED证明终了》的,但当时出版社引进的时候,担心原名让人看不出这是侦探推理漫画,而搞成了这个不伦不类的名字。

很早前就想放一篇QED的篇目了,但是……由于这是一本隔月刊……一个故事差不多就是半本单行本了,篇幅是比较长的……别的不说,光是裁剪就花了我大半个小时了……这一篇,总数总共为94张,连POCO一个相册都装不下……

不过,故事内容真的很好……否则一年六本的速度,也不会有那么多粉丝了。

这一篇主要介绍的是,陪审员制。作者的介绍很浅显易懂,相信大家看完后都会对陪审员制有一定的概念。

至于其与天朝的制度相比如何,就见仁见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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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1 17: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中国也有陪审员制度
其次,中国的陪审员除了能够影响是否有罪之外,也能够影响量刑

这个故事也不是讲陪审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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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1 20:5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10-21 17:52
首先,中国也有陪审员制度
其次,中国的陪审员除了能够影响是否有罪之外,也能够影响量刑

说这个故事是讲陪审员制的绝对没有问题.只不过着重强调了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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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1 22: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和你争,反正你从故事里看出A就觉得人家看出B来就是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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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1 22:4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10-21 22:42
不和你争,反正你从故事里看出A就觉得人家看出B来就是不对


至少,我觉得之前凯叔能从藤子F不二雄的漫画里看出过度动物保护,那肯定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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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1 22: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了,你这“栏目”现在一共几个人看,又几个人回,把我也恶心走更没人睬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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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1 22:5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10-21 22:45
行了,你这“栏目”现在一共几个人看,又几个人回,把我也恶心走更没人睬你了

我本来就是因为没有同好而寂寞,才弄这个评论的.弄满一年就可以圆满结束了...能遇到几个同好,那只能随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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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1 22:5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你继续直钩钓鱼吧,也许明天就能遇到你的“周文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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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1 22: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10-21 22:52
那你继续直钩钓鱼吧,也许明天就能遇到你的“周文王”了

缘分从来是不可强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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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1 22: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10-21 22:45
行了,你这“栏目”现在一共几个人看,又几个人回,把我也恶心走更没人睬你了

话说凯叔难道每周都看么……那我可相当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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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1 23: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考虑到随时有可能被你恶心到再也不看你这个栏目,再和你扯会

1 这个漫画的题目是“举证责任”
2 因为主角们介入的方法是陪审制度,所以在开篇的时候介绍了一下陪审制度
3 再之后就是“庭审”,其实就是双方列证据以及证据的推理,在这过程中介绍了各种证据规则
4 最后点题,证明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在控方,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要求被告即无罪

在这样的体系下,硬要说这个漫画是说“陪审制度”的话,唯一的解释就是你将包括举证责任在内的证据制度,都理解为是陪审制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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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1 23: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10-21 23:02
考虑到随时有可能被你恶心到再也不看你这个栏目,再和你扯会

1 这个漫画的题目是“举证责任”

流程,凯叔。我想,一般人只要知道自己被叫去当陪审员的时候该做些什么,该怎么想,有什么要求,就够了。所以1L才那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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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1 23:09:59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10-21 23:04
流程,凯叔。我想,一般人只要知道自己被叫去当陪审员的时候该做些什么,该怎么想,有什么要求,就够了。 ...

所以我说,不知道“陪审制度”就不要说陪审制度,不知道天赋人权就不要说天赋人权,这些都是有确定意义的特定词,不是你自己定义一个内容就拿来用的

另外,我也相信作者画这话也不是为了告诉大家陪审流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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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2 12:5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10-21 23:09
所以我说,不知道“陪审制度”就不要说陪审制度,不知道天赋人权就不要说天赋人权,这些都是有确定意义的 ...

嗯。

话说,以凯叔的角度来看,检察官和律师的表现如何。尤其是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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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15:2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你们两口子说话好厉害哦,我想插都插不进话呢。
先报告一下,我看完了哦。
然后嘛,还真学到一点陪审员以及无罪推定的一些概念了,不过对超越合理怀疑达成犯罪这个概念,真是说不清,我还是不太理解这一点。对于中国有陪审员还真的不知道呢,我还一直以为法官说了算的呢。而另一方面,我记得哪里看过美国的一个案例,一个谋杀案,因为最后怎么也找不着死者的尸体跟死亡证据,所以无论有多少对被告不利的间接证据,最后还是判了无罪释放了。
求阿凯科普一下中国的陪审员是哪来的人员以及其相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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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16: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两人的着重点不同而已,火Yao味别太浓了啊。
楼主之前只是对别人的意见反驳的较多,那样会导致别人感觉楼主不想了解别人的想法固执己见所以才经常吵起来。
中国在古代是有罪推定,建国后法律建设过程中处于模糊状态,前些时候修订刑事诉讼法提高了无罪推定的地位。。。
毕竟咱们还在完善嘛。法律的事急不得弄的细致些好。。。
楼主发的东西还是不错的,以后对别人的评论别急着反驳,当成另一个思路来看待试试~都是朋友别弄的火Yao味太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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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17: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官的表现中规中矩吧
律师提出的几个疑问确实是决定性的,在无法识破主角发现的“特殊原因”之前,确实足以说明被告行为的“不合理”,进而构成合理怀疑
案件的关键是没有直接证据
而间接证据要定罪,必须行为完整严密的证据链,互相印证。无法对被告行为的不合理给出解释,这个证据链就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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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17: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凯渊-卓洛 于 2012-10-22 17:16 编辑
abchuai 发表于 2012-10-22 15:24
那个,你们两口子说话好厉害哦,我想插都插不进话呢。
先报告一下,我看完了哦。
然后嘛,还真学到一点陪 ...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审判长——也就是你说的法官,其主要工作是主持法庭的审理,你可以理解为是主持人这样的工作。而在审理案件的是合议庭——非独任制审判的时候。
合议庭由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如果有人民陪审员,那么他就是审判员,其地位与一般的审判员相同。
而在合议庭发生争议且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时候,是上报审判委员会。所以在“断案”的时候,人民陪审员并不比包括审判长在内的其他审判员低。
人民陪审员可以自己提申请,也可以由基层组织推荐,成为人民陪审员之后,就被列在基层法院的名单中。当需要人民陪审员时,从名单中随机抽取,参与庭审。

和国外陪审制度最大的差别简单来说就是,国外法官决定量刑,陪审员决定是否有罪。我国的做法是平等对待共同参与。

你说的案例我不清楚。
无罪推定最著名的案件大概就是美国的辛普森案了,但是虽然整个案件闪耀着无罪推定的光辉,但是即使美国国内民众对这个案件的结果也是非议颇多。
一般民众的价值观念都无法容忍一个有罪之人仅仅因为无法证明其有罪就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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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2 17: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午夜鹦哥 于 2012-10-22 17:32 编辑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10-22 17:12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审判长——也就是你说的法官,其主要工作是主持法庭的审理,你可以理解为是主持人 ...


不过我前个月看案例的时候,说在前几年因为一起辛普森家进了强盗,结果翻出了证据,结果确定有罪了……

============

刚刚又去翻了一下,记忆混乱了。是辛普森自己去抢商店,和杀妻案似乎无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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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21:2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10-22 17:12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审判长——也就是你说的法官,其主要工作是主持法庭的审理,你可以理解为是主持人 ...

话说,这个无罪推定跟陪审员制度,只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的呢?不知道国外的民事案件是怎么判的?再讲下去我又想讨论回那个有罪推定的彭宇案了,阿凯,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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