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O-MONEY
发表于 2005-11-7 22:03:46
原帖由 凯渊-卓洛 于 2005-11-7 21:57 发表
既然DONGDONG把这个摊子丢给我了,那么此事现阶段暂时由在下来进行处理。问题不要混在一起,一个个处理一个一个解决,以免因为混在一起而造成某些问题的被突出或者回避。就让我们继续跟着DONGDONG斑竹提供的资料继 ...
3 请 补说明 这两人地址不一样
4 我的电脑从来不设防 任何人从我的电脑登陆nw就可以使用我的id
以上 今天到此结束 我累了
我最后只想申明 一点 我之所以站出来回应,保护这个没有多少信誉的id 就是因为我坚信我是清白的 其他的我就不在多说了
[ 本帖最后由 BOBO-MONEY 于 2005-11-7 22:13 编辑 ]
dongdong134
发表于 2005-11-7 22:10:31
放上照片, 起码说明你和赵逊有很深的联系,要不你的卡怎么会发到赵逊手上.
http://www2.uuzone.com/images/upload/472000/uu_10365332005110722092496_big.jpg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05-11-7 22:10:46
原帖由 BOBO-MONEY 于 2005-11-7 22:03 发表
3 请 补说明 这两人地址不一样
4 我的电脑从来不设防 任何人从我的电脑登陆nw就可以使用我的id
已经说明,是否对其他条目没有意见和说明。至于4,我想我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你的电脑设防不设防对问题没有影响,一来你的不设防只能证明他人有可以使用阁下ID的可能性,无法证明那贴不是阁下所发。二电脑不设防本身就是阁下的问题,责任也无法以此转嫁给任何其他人。
BOBO-MONEY
发表于 2005-11-7 22:17:44
原帖由 凯渊-卓洛 于 2005-11-7 22:10 发表
已经说明,是否对其他条目没有意见和说明。至于4,我想我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你的电脑设防不设防对问题没有影响,一来你的不设防只能证明他人有可以使用阁下ID的可能性,无法证明那贴不是阁下所发。二电脑不设 ...
同样无法证明是我所发 不设防 是个人的自由 她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
我也有责任吗?
BOBO-MONEY
发表于 2005-11-7 22:19:08
to dong:
没有发到我手上 只是直接发到了他手上
我认识赵逊阿 我有说没有吗?有否认吗?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05-11-7 22:20:19
原帖由 BOBO-MONEY 于 2005-11-7 22:17 发表
同样无法证明是我所发 不设防 是个人的自由 她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
我也有责任吗?
好的,就算我们承认阁下的说明。您不要忘了,这等于说,您的ID本身是不设防的。换言之,我们和您这个ID交易的时候,就完全有可能是在和一个第三者交易,也就是我们和您的交易本身得不到任何来自您这一方面的保护和承认。那么就这个ID而言,就永远无所谓什么信誉,什么诚信,因为对面的永远可能是一个不是您的第三者。是这样么?
BOBO-MONEY
发表于 2005-11-7 22:24:00
原帖由 凯渊-卓洛 于 2005-11-7 22:20 发表
好的,就算我们承认阁下的说明。您不要忘了,这等于说,您的ID本身是不设防的。换言之,我们和您这个ID交易的时候,就完全有可能是在和一个第三者交易,也就是我们和您的交易本身得不到任何来自您这一方面的保 ...
是啊 网络就是这样的 谁知道 这个人的背后是他或她啊?买卖与风险本来就是存在的,没有人强迫他们进行交易 都是一个愿买一个愿卖的罢了 我说了出来 是因为我要讨回公道 只是我 哪怕下次这个号不再使用了 我也要说 因为 这是尊严问题
all right? Futhermore 我也能锻炼下口才 也不错
[ 本帖最后由 BOBO-MONEY 于 2005-11-7 22:29 编辑 ]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05-11-7 22:28:51
笑,我相信,这里的绝大多数人,都可以对他们自己的ID负责。
至于“骗”,当然是没有你说的那种强迫在里面的。这点上我怎么也算是学法学的,您不用就这类问题在这里和在下讨论的,各种罪名的定性我相信我比阁下更清楚。
至于你所要捍卫的什么ID信誉和尊严,已经被你自己践踏的一文不值了。因为阁下的电脑的不设防,任何一个只要有机会接近阁下电脑的人,都可以使用您的ID,这样的ID还有什么信誉尊严可言?而且我也相信你很有可能今后不会再使用这个ID,因为以现在的情况来看,任何人想要和阁下这个ID交易,都必须具备相当的勇气和觉悟。我相信大多数人是没有这样的“觉悟”的
[ 本帖最后由 凯渊-卓洛 于 2005-11-7 22:32 编辑 ]
BOBO-MONEY
发表于 2005-11-7 22:31:11
原帖由 凯渊-卓洛 于 2005-11-7 22:28 发表
笑,我相信,这里的绝大多数人,都可以对他们自己的ID负责。
至于“骗”,当然是没有你说的那种强迫在里面的。这点上我怎么也算是学法学的,您不用就这类问题在这里和在下讨论的,各种罪名的定性我相信我比阁下 ...
那我想你一定很清楚 qq 记录之类的 都不能算作是什么证据的罢 而这里所发生的一切 也根本不可能定所谓的“罪”吧
[ 本帖最后由 BOBO-MONEY 于 2005-11-7 22:32 编辑 ]
BOBO-MONEY
发表于 2005-11-7 22:34:27
原帖由 凯渊-卓洛 于 2005-11-7 22:28 发表
笑,我相信,这里的绝大多数人,都可以对他们自己的ID负责。
至于“骗”,当然是没有你说的那种强迫在里面的。这点上我怎么也算是学法学的,您不用就这类问题在这里和在下讨论的,各种罪名的定性我相信我比阁下 ...
我又说要捍卫id 的尊严吗? 我是说我本人的罢了
看来你的大学语文 不怎么样。。。id 这东西 只是那浮云罢了
[ 本帖最后由 BOBO-MONEY 于 2005-11-7 22:37 编辑 ]
龙马
发表于 2005-11-7 22:37:42
BOBO-MONEY你说你认识那个姓赵的 这点你已经承认了
那你把他叫出来不就好了 让他马上还钱 这样不就能洗脱嫌疑了?
很简单的事情吧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05-11-7 22:38:06
原帖由 BOBO-MONEY 于 2005-11-7 22:31 发表
那我想你一定很清楚 qq 记录之类的 都不能算作是什么证据的罢 而这里所发生的一切 也根本不可能定所谓的“罪”吧
我想误会的是您,我前面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我把所有现阶段手中所掌握的“情报”列出来,供其他人参考。其他人看了这些“情报”以后,他们有权决定,是否要和阁下交易,或者从本次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论坛不是司法机关,他无权决定您是否有罪。同样的,论坛也不是暴力机关,即使阁下有罪,论坛也无权找批人把你抓来关起来。我们只是在行使一个论坛管理人员基本的责任和权力,把我们所知道的认为可能对论坛的其他朋友有帮助的信息列出来。从本质上来说,这和我们发一个新闻贴消息贴没有区别。只不过在这个贴中,有着其他朋友的一些血的教训和事实。
如果有“罪”,你以为我们还有必要在这里和您讨论这个问题么?您不会省点精神去和公安或者法官说么?
BOBO-MONEY
发表于 2005-11-7 22:41:35
原帖由 凯渊-卓洛 于 2005-11-7 22:38 发表
我想误会的是您,我前面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我把所有现阶段手中所掌握的“情报”列出来,供其他人参考。其他人看了这些“情报”以后,他们有权决定,是否要和阁下交易,或者从本次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论坛不是 ...
原来 斑竹 大人 学了半天法律 还不能把 法 和 理 分开 看来你一定不是看好律师 既然没什么“罪” 你唠什么唠自己是学法的?像展示你学过法律吗?像然有识之士看上你吗?
[ 本帖最后由 BOBO-MONEY 于 2005-11-7 22:45 编辑 ]
BOBO-MONEY
发表于 2005-11-7 22:44:05
原帖由 龙马 于 2005-11-7 22:37 发表
BOBO-MONEY你说你认识那个姓赵的 这点你已经承认了
那你把他叫出来不就好了 让他马上还钱 这样不就能洗脱嫌疑了?
很简单的事情吧
我说了 我不想帮你 也没有任何义务 我只是 1 捍卫我的自尊 2联系我的口才
我来这 不是来开脱 19841108的还有 你认为 我找他它就真的可以换钱了吗?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05-11-7 22:50:02
原帖由 BOBO-MONEY 于 2005-11-7 22:41 发表
原来 斑竹 大人 学了半天法律 还不能把 法 和 理 分开 看来你一定不是看好律师 既然没什么“罪” 你唠什么唠自己是学法的?像展示你学过法律吗?像然有识之士看上你吗?
如您所说,在下当然不是律师,而只是一名在校的学生。如果在下是律师,你以为在下还会有时间有心情在这里陪您讨论这个问题?至于阁下后一个问题完全可以看出阁下对“法”以及“法学”的认识相当肤浅,我也没有兴趣在这里教会阁下。
您与其在此和我讨论法理问题,不如先说明一下那些还没有说明的问题好了。如果您有办法说明的话。
[ 本帖最后由 凯渊-卓洛 于 2005-11-7 23:01 编辑 ]
龙马
发表于 2005-11-7 23:01:23
原帖由 BOBO-MONEY 于 2005-11-7 22:44 发表
我说了 我不想帮你 也没有任何义务 我只是 1 捍卫我的自尊 2联系我的口才
我来这 不是来开脱 19841108的还有 你认为 我找他它就真的可以换钱了吗?
不是你最好你的ID胡乱给人用 你还有什么道理可讲
正常人都不会这么作吧
无关系了不就350元么 当给狗买狗粮了 19841108
不怕上海玩家唾沫淹死你
我想19841108也没想还我钱了
至于你 BOBO-MONEY 你认识这样的人不怕自己变坏么 你真该好好考虑一下啦[前提你不是那只狗]
就到此为止吧
谢谢各位斑竹和大家了先
BOBO-MONEY
发表于 2005-11-7 23:06:21
原帖由 凯渊-卓洛 于 2005-11-7 22:50 发表
如您所说,在下当然不是律师,而只是一名在校的学生。如果在下是律师,你以为在下还会有时间有心情在这里陪您讨论这个问题?至于阁下后一个问题完全可以看出阁下对“法”以及“法学”的认识相当肤浅,我也没有 ...
斑竹所言及是 我对 法 和 法学 的认识确实想当肤浅 不过似乎这样的程度一样能和斑竹交流自如 我也挺开心的 不过我现在只想把话题拉回来 请斑竹大人继续 搜集“情报” 为广大站友 作些实事吧
亚马逊支配者
发表于 2005-11-8 10:20:43
BOBO-MONEY 看你的样子好象什么都懂,真厉害啊,佩服佩服.你那么厉害就把赵逊找来,不就的了,反正你们认识,不要回避这个问题.
龙马
发表于 2005-11-8 10:53:42
原帖由 BOBO-MONEY 于 2005-11-7 22:44 发表
我说了 我不想帮你 也没有任何义务 我只是 1 捍卫我的自尊 2联系我的口才
我来这 不是来开脱 19841108的还有 你认为 我找他它就真的可以换钱了吗?
从他上面几个留言可以很简单的看出 想捍卫你的人品和自尊么有着最简单的方法
你把骗子找出来让他还钱 这样你不就没有了嫌疑 你还用的着费功夫和我们辩解么?
YOU!!! 想澄清解救自己 就要靠你自己
不要说你看不懂
死亡的审判
发表于 2005-11-8 14:57:19
证据1为陈述的事实,也没人来否认,在此不多加讨论。
证据2中,有人称自己没发过贴,不过既然自己没发过,那应该自己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而不是一味的解释(暂时先不认为是在狡辩)。自己不证明,反而要别人来拿证据,这个是什么逻辑???既然是以BOBO-MONEY的ID号来发的帖子,一般人都认为是本人发的,除非当事人提供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帖子不是自己发的。不然可以认为就是BOBO-MONEY发的,这点,凯版,法律上说的过去吗???
证据3不多加评论。
证据4中,可以看出是职业的行骗手段,不但在手法上专业,而且还对受害者有一定的心理分析,这种职业的精神是十分值得赞扬的(前提是你做的是好事)。要申请一个ID号太容易了,一个ID失踪了,可以申请另一个ID。是同一个人都没人知道,包括斑竹在内。
证据5中,已经查明了两个ID属于同一人,这个如同给上海玩家一个极大的警戒。似乎有很多人都与什么风云的有过面交,既然可以看清楚事情的原委,大家受骗的几率就小了,另外上海玩家也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忙处理了赃物!!!(只是假设)
如果BOBOMONEY不是骗子本人的话,应该把骗子抓出来,以洗清自己的“罪名”。不愿意找,只是一味的解释或者说狡辩,那或者他就是骗子本人(没证据),或者他受了什么好处(也没证据)。以上两点猜测,证据我们是得不到的,但是相信有人可以,不知道因为350的金额,警察叔叔会不会受理此事???
申明一点,我不是新人,也跟当事人无任何过节和偏袒。只是说些自己的看法,所以新申请了一个ID号码来发表,事实证明,重新申请一个ID不费任何时间和力气。任何人都可以,也可以申请任意多的ID号码。
看见别人帖子上也有类似欠钱不还的情况,然后失踪。呵呵,人不能没有钱啊,因为那会饿死。如果人没了信誉,他不会饿死,但是会被闷死。能做到永远足不出户吗???一出门就被人指认出是骗子,那种情景不是所有人都能忍受的,除非他的脸皮胜过轮胎了。
我认为已经不是指正别人需要证据,而是当事人要洗清自己要拿出证据来,或者把真正的骗子找到或者交出。对你本人才是种解释,不然说干了口水也是狡辩。当事人也不要故做无奈壮,那个已经没用了,太多人熟悉了。证明不了还是再去申请个ID算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