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首先要界定商标,然则还要界定是否是注册商标。 我问第二次:驰名商标可以不可以是非注册商标。回答后我们再讨论。
我也问第二次,那条法律写的是什么意思?咱俩各自用自己的理解讨论,不如直接看国家的法律规定,你不会是想说,你的理解比国家法律来准确,法院判决都按照你的理解来吧? ……2个人还在争论…… 原帖由 aironline 于 2006-1-10 21:32 发表
对不起,请先问答我的问题。我还没有对你给出的法律做任何解释,请沉住气,等你回答过了,我再来解释你的提问。等我解释过了,你再评价我解释的是不是正确。
我已经用法条很好的解释了你的问题,你是真的没看懂,还是在装糊涂?既然你仍然要我做出解释,说明你认为那个法条无法解释你的问题?那我倒要请问,这个包含了非注册和驰名商标的规定,怎么不符合你的问题?你的问题究竟想要得出什么答案?难道引用法律条文来回答法律问题也错了?还必须得是自己脱离法律规定,在那里天马行空的瞎编乱造一番才算回答正确? 谢谢大家观看今天的“今日说法”栏目,明天的同一时间我们再见。 原帖由 aironline 于 2006-1-10 21:37 发表
我要的答案是“是”或者“不是”,请回答。
法律就摆在哪里,不会你连读懂法条的能力都没有吧?如果是这样的话,还有什么必要跟一个没有法律辨识能力的人讨论法律问题?嗯,在这里PT也不错,咱俩就这么蘑菇呗,看是咱们其中一位厌烦了,还是这版的版主厌烦了~~
第N次问:解释一下那个法律条文的意思先 原帖由 aironline 于 2006-1-10 21:44 发表
法条是法条,观点是观点。我从这个法条里得出的观点,和你从这个发条里得出的观点,不一定一样。如果你认为可以用法条直接作为答案,那么作为律师这个行业,其存在性就大打折扣了。
既然你认为这个法条可以支持 ...
哦,法条都可以不一样,那么对待你问题的理解,当然也就可以不一样喽.既然如此,我所回答的"是",不一定就是你所理解的"是",反之亦然,你之前在那里让我回答所谓的问题,又有什么意义呢?
PS 我前面已经说过了,我用法条回答你了.如果你认为回答不成立,不好意思,轮到你来举证证明不成立的理由了 原帖由 aironline 于 2006-1-10 21:57 发表
没错,轮到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个法条是法规规 ...
这话就太招笑了
所谓不予注册是行政机关的职能,但不代表禁止使用也只能由行政机关作出.难道当事人申请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只能打行政诉讼,而不能打一般的民事诉讼?我说,您老就别信口开河了,这要让不懂法的人瞄到,还真是误人子弟呢~判决审理过有关驰名商标的民事诉讼海了去了,让你这么一说,难不成法院都判错了,应该以法院无权受理为由直接驳回起诉? 原帖由 aironline 于 2006-1-10 22:08 发表
我说,你跑题了吧。
我在讨论驰名商标是否需要是注册商标的问题,不是在讨论驰名商标的保护是由哪个部门来审理。
我说的很清楚了。驰名商标只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如果你硬要说什么可以不可 ...
驳的就是你这句话,如果说跑题,那也是你先跑的,别又把自己的过错往别人身上推哦~~
至于后面,算是无知者无畏呢,还是什么……下面的文章自己看,最高法公布的10个经典案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代表法院的态度。当中,除了2个是明确有工商部门认可为驰名商标为,剩下的全都是法院自行认定的。连这种东东法院都没权认定,我看那些法官们真的都可以回家卖红薯去了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law/849705.htm 原帖由 aironline 于 2006-1-10 22:19 发表
就你跑题的这点东西,我也不怕和你讨论讨论。不过这个我要单独回帖说。
你说当事人申请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当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院当然也有权受理。但是,法院在判断当事人申请保护的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的 ...
你不说工商的问题,我能跟着往下谈?自己错了就是错了,在那里文过饰非、污蔑他人,就算你的观点再有独到之处,也终会被人BS到底的~~
至于说找谁,商标局可以做为证人,但并不是说只有商标局才能做证人。法律有规定这种情况只有商标局才能出面证明吗?没有就不要随便下结论~何况商标局自己在认定是否为驰名商标时怎么认定的?难道是局里面几个人一扔筛子,猜大小来确认吗?商标局自己也要做市场调查,寻找相关领域内的权威人士。既然商标局可以找,法院为什么不可以自己找,而非得通过商标局间接去找?别把法庭调查想得太简单了~~ 原帖由 aironline 于 2006-1-10 22:24 发表
多谢,你提供的这个材料,正好证明了我的观点——这十个案例中的驰名商标,都是注册商标。其实道理很简单,法律只保护注册商标,不保护非注册商标,不知道为什么到现在你还不承认。不承认也就罢了,为何还要举这 ...
ORZ,那个例子是要说明法院有权力决定什么是驰名商标,而不是拿来说明驰名商标是否一定要注册。从逻辑的角度讲,我要证明法院有权,我只要举一个法院判决的例子,我的证明就算成立了。但反过来说,你要证明驰名商标不能不注册,即使你举100个法院审理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例子,也不足以证明你的观点,而我只要举出一个反例,则你的观点就会被驳倒。怎么?太晚了,连这么简单的逻辑思维能力也退化了?证明与证否的关系都搞不明白了? 原帖由 aironline 于 2006-1-10 22:42 发表
你看看,又急躁了是不是。我引用的司法解释已经被法院的实际判决践踏了,这个是中国国情我没办法。因此我已经支持你“法院有权力决定什么是驰名商标”的分论点了。这一点上你已经胜利。
现在回到我们的主要论 ...
司法解释?在哪呢?我怎么没看你引过什么司法解释?莫不是你把自己的学理解释当司法解释来看待吧?那你可也忒自大些可~~个人的学理解释终归只是个人的理解,你可以说法律规定的不合理,期待将来法律对此进行修改,但不能要求法院现在就一定要按照你的理解判案.
至于说为什么那些案例都是以注册商标,这个再简单不过了,以注册的商标经过国家机关的一次认定,法院在判定权属时更方便,如此而已.就像对待遗嘱,一个是公证过的,一个只是口头的,你说哪个有效力?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讲,都有效力.但从法院判断的角度讲,公证过的直接就可以拿来认定,而口头的还要审查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立口头遗嘱的条件,要多费些事,就这么回事.事实上,不管它是不是驰名商标,只要它是注册商标了,法院就可以以注册商标的标准来判断权属,驰名商标这个判断,对于已注册商标,并不是决定同类商品的,而是在其他类商品上有影响,比如别人已经注册了美登高的学糕商标,你又注册了一个美登高电脑,如果美登高不是驰名商标,那么你的注册是合法的,而如果美登高是驰名商标,那么你的注册就是不合法的.对于已注册商标,驰名与否就点区别.对于非注册商标,驰名与否才成立是否以注册为先权属判断标准的问题,这个前面已经说过很多了,不再冗述.
至于反例,自己慢慢看,别小瞧法律问题,那可不是自己在电脑前胡思乱想一番,就狡辩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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