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者的力量
发表于 2007-1-7 12:24:40
看完LS这些案例后…………我哭了……http://www.pm525.net/images/smilies/XSK.gif
水旬
发表于 2007-1-7 12:58:56
外国思想开放啊……
扯谈 难理解的法律
严谨一点的话,看来以后的电器的说明书有必要弄的跟‘辞海’一样厚了……= =
另 哀悼一下吧 小孩子挺倒霉……
风间仁
发表于 2007-1-7 14:27:08
21楼的……我肚子都笑疼了……
iou90
发表于 2007-1-7 14:45:42
四、阿肯色小岩城
有位 Jerry William 屁股被隔壁邻居家的狼狗咬伤。
狗为何咬他?
因为他拿BB木仓不停地打它,激怒了它。
法庭判决邻居赔他一万四千五百元,再加医疗费用。
那邻居也太冤了吧~
wenze03
发表于 2007-1-7 21:05:37
纽约州:
1)不得仅为娱乐而将球砸向他人脑袋。(谋杀可以不?真的脑子进水了)
饿,纽约的洛克公元打街球的人多了吧
玩这招的多了去了
小松溪绘苍雪
发表于 2007-1-7 21:53:20
关于鬼鬼的几个案例
一、德州奥斯汀
有位叫 Catherine Robertson 的妇女告赢一家家具店得到七十八万美元的赔偿,
原因是她在该家具店内奔跑时,被一小孩绊倒而扭伤了脚关节,
店员没有制止小孩在店内玩耍。
该小孩不是别人,正是她的儿子。
母亲不制止,不代表店员可以不制止,儿童在玩具店乱跑,就算不碰到别人也可能会自己摔伤的。
就如同你在河流危险区游泳,你爸爸可以不管,救生员和治安官不能不管一样
此判决无问题吧?
三、宾州
有位笨贼名叫 Terence Dickson,他在一家住宅行窃,
当他试图从车库离开时,车库的自动开门装置坏了,门打不开,而回到房屋的门又关上锁住了。
不巧屋主在外度假,于是笨贼被困在车库达八天之久,只靠一罐可乐和一袋狗食度日。
义愤填膺的他怒告屋主的保险公司,赢得五十万元赔偿。
当然应该赔偿,如果被锁进的不是贼而是屋主呢?那不是出人命了?
四、阿肯色小岩城
有位 Jerry William 屁股被隔壁邻居家的狼狗咬伤。
狗为何咬他?
因为他拿BB木仓不停地打它,激怒了它。
法庭判决邻居赔他一万四千五百元,再加医疗费用。
狼狗咬人说明主人没有拴它,当然要判罚,这个判决也没什么问题啊……
五、费城
一家餐馆输掉官司,被迫付给一位来自宾州兰卡斯特的 Amber Carson 十一万三千五百元,因为地上湿滑跌碎尾骨。
地上为何会湿滑?
因为大约30秒前,她因争吵而将饮料泼向男友。
既然是30秒前弄湿了地板,店员为什么不在这个时间内擦干净?这是餐馆的责任,判输理所当然
这些在国外都是很自然的事情,中国人为什么觉得可笑?因为他们在一个法制不健全的国家生活太久了
就如同一个深山里的从来不洗澡的农民嘲笑一个天天洗澡的城里人
可笑的不是人家,是我们自己吧。
至于偷轮胎和煮咖啡那个案子虽然搞笑
但是至少体现出了这么一点,在美国,法律宁可做这样搞笑的判决来保护消费者(或许是刁民)的权益
也不敢象中国某些法院收商家的好处替商家说话
原始恶魔
发表于 2007-1-7 22:00:24
原帖由 小松溪绘苍雪 于 2007-1-7 21:53 发表
关于鬼鬼的几个案例
母亲不制止,不代表店员可以不制止,儿童在玩具店乱跑,就算不碰到别人也可能会自己摔伤的。
就如同你在河流危险区游泳,你爸爸可以不管,救生员和治安官不能不管一样
此判决无问题 ...
法制和人治是不同的,而且人家一部宪法才管2亿多人,我们一部宪法要管13亿。先天条件完全没有可比性。再说,美国的法律体系也在向谁有钱请好律师谁就能逃避法律的倾向发展,不能说是完美的个体。
小松溪绘苍雪
发表于 2007-1-7 22:07:12
原帖由 原始恶魔 于 2007-1-7 22:00 发表
法制和人治是不同的,而且人家一部宪法才管2亿多人,我们一部宪法要管13亿。先天条件完全没有可比性。再说,美国的法律体系也在向谁有钱请好律师谁就能逃避法律的倾向发展,不能说是完美的个体。
法治好还是人治好?LS应该不会觉得一个不需要法院判决就可以把你送进劳改农场的国家的法律制度更完美吧
另外,画红字的话让我想起某官员的名言:中国的人比美国多5倍,所以中国的Ren Quan比美国好5倍
当然了,美国的法律体系是不完美,我也从来没有说它完美……但是不能不说比某国的完善太多了吧
PS:貌似已经离开游戏的话题太远了……打住
原始恶魔
发表于 2007-1-7 22:16:38
原帖由 小松溪绘苍雪 于 2007-1-7 22:07 发表
法治好还是人治好?LS应该不会觉得一个不需要法院判决就可以把你送进劳改农场的国家的法律制度更完美吧
另外,画红字的话让我想起某官员的名言:中国的人比美国多5倍,所以中国的Ren Quan比美国好5倍
...
船小好掉头,船大那叫积重难返,看看新加坡,香港台湾地区就知道了,就此打住
PS,那小孩还真倒霉
小松溪绘苍雪
发表于 2007-1-7 22:21:02
原帖由 原始恶魔 于 2007-1-7 22:16 发表
PS,那小孩还真倒霉
对了,深切哀悼一下不幸的死难者……
214960390
发表于 2007-1-7 22:29:48
原帖由 小松溪绘苍雪 于 2007-1-7 22:21 发表
对了,深切哀悼一下不幸的死难者……
纯引用
rockman9
发表于 2007-1-7 22:43:32
原帖由 鬼斗2008 于 2007-1-7 12:11 发表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
1)不得与豪猪发生性关系。(靠,谁敢呀)
2)每周四晚6:00以后不得放P。(以后还真要小心了,别一不留神坐牢了还不知为啥)
3)任何人不得销售其子女。(好象中国 ...
e还有吗太强了
darkmipi
发表于 2007-1-8 02:40:22
怪不得那么多国人想去国外淘金呢,赚钱太容易了....
原来
发表于 2007-1-8 06:43:37
= =Natural Selection,那小孩不玩GB死也是过马路被闯死那种……
wbsnb
发表于 2007-1-8 10:20:02
我的澄色GBA啊
上头条了
原来的老版GBA存在着发暗的问题
话说充电器不是转成电池的电压吗
是不是摸到插头了
紫晶情缘
发表于 2007-1-8 13:06:35
美国的法律是为有钱人服务的,中国的法律是为有权者服务的.
beibeiking
发表于 2007-1-8 13:29:05
我觉得玩不转充电器的人一般都缺乏玩游戏的智商,理应被定点清除。
qetuo105s
发表于 2007-1-8 17:02:55
原帖由 beibeiking 于 2007-1-8 13:29 发表
我觉得玩不转充电器的人一般都缺乏玩游戏的智商,理应被定点清除。
公然胡说八道是人的自由,因此更有必要将法律尽可能的拆分细化,以防止某个体的胡说八道变成事实,从而妨碍他人胡说八道的自由。
qetuo105s
发表于 2007-1-8 17:09:10
原帖由 小松溪绘苍雪 于 2007-1-7 21:53 发表
关于鬼鬼的几个案例
母亲不制止,不代表店员可以不制止,儿童在玩具店乱跑,就算不碰到别人也可能会自己摔伤的。
就如同你在河流危险区游泳,你爸爸可以不管,救生员和治安官不能不管一样
此判决无问题 ...
也就这个回复,算是比较有见识的。
看似荒唐的个例,有着更为重要的含义,美国司法制度有其着眼现实的目的,个体的荒唐个别的荒唐,总好于强势团体如政府和大型企业有组织有系统的荒唐。
*空缺中*
发表于 2007-1-9 11:26:39
原帖由 beibeiking 于 2007-1-8 13:29 发表
我觉得玩不转充电器的人一般都缺乏玩游戏的智商,理应被定点清除。
支持王贝贝
很荒唐的事情不仅仅是在欧美 小日本也有 我想起了一些以前贴过的图:
日本的电器说明够荒唐吧?
http://www.6to23.com/pic/img/200509/20050906203654_83.jpg
http://www.6to23.com/pic/img/200509/20050906203707_4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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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6to23.com/pic/img/200509/20050906203743_37.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