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nnn 发表于 2007-4-27 10:11:29

讨论一下关于PC区版规的修改

http://bbs.newwise.com/thread-33163-1-1.html
第8条 原内容基本是(忘记一部份了 ):本区禁止讨论和发布注册破解商业软件相关内容
现修改为:因注册破解和发布商业软件而涉及到版权纠纷的任何内容帖。如有发现直接删除相关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后来PM梧桐版主听了下他的意见:
我不同意,你这样操作之前(修改版规)需要事先通知其他版主协商,如果改动大的还需要通过站务基地来和管理员协商。

另外,共享软件是没有版权问题的,但是商业软件破解则涉及到软件版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版区的事情了,一旦发生版权问题,会全面涉及整个论坛。因此我不同意允许商业软件破解的讨论和下载。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在站务公开讨论,因为从PC区开设开始就统一了禁止商业软件破解讨论和下载的规定,你可以在站务提出你的意见来版主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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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想让大家说说个自的看法,注册破解补丁与商业版是不是应该存在于PC区
我的看法:
共享软件的注册破解补丁没什么不可以发布
首先,这里不是官方商业性论坛
第二,依中国国情,大多数人是买不起正版的,他们需要破解
第三,现在满网络上全部是注册破解的软件与补丁,要提及版权问题就应去找破解发布者
第四,如果涉及版权问题,那么我们NW的提供ROM下载服务就不存在了-涉及版权问题
所以,我持支持可以发布破解/ 商业软件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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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大家对此有何见解?如支持者占多数,保留新版规,如反对者占多数,还原版规
决定权在大家手中





[ 本帖最后由 starnnn 于 2007-4-27 10:50 编辑 ]

xliz 发表于 2007-4-27 11:19:55

如果允许讨论这个,估计PC区就会变成破解补丁求档区了。

梧桐的秋天 发表于 2007-4-27 11:24:55

我的意见就是:共享软件因为没有版权问题,发布和提供下载均不涉及信息产权的相关规定,但是商业软件属于商业范围,受信息产权保护,国家禁止商业软件的盗版和破解,因此我不能同意PC区讨论和发布盗版和破解的相关内容。

正常的软件问题求助都是正常行为,如果讨论破解和盗版的话……实在是违背信息产权法……

starnnn 发表于 2007-4-27 11:59:08

对了,不仅是版主,一般用户也来表述一下看法吧

starnnn 发表于 2007-4-27 15:08:47

暂时修改回原版规,等回复多了统计最终结果

[ 本帖最后由 starnnn 于 2007-4-27 15:11 编辑 ]

RIS057 发表于 2007-4-27 15:11:58

应要求进来0 0发表一下个人的意见:
不支持。

之所有原来有这条版规,就是为了不把 PC 区变成破解区、下载区以及带有二次修改源代码的非法编译行为的。
这条版规在法律上其实也是有依据的(站规中只写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并且,国家版权局从去年底开始,就在加强网络上的版权侵权力度。

这些是从政治、法律上的角度去考虑。不太了解这块的人,可以不用去管这些。
——————————————————————————
如果单从论坛管理方面去考虑的话,这样势必会造成破解类软件、或者可能带有其他病毒或恶意软件的程序流向没有专业技术的普通计算机使用人群之中,这样的后果也是很麻烦的。

要是出了事,算谁的?
发贴者的?
版主的?
论坛的?

[ 本帖最后由 RIS057 于 2007-4-27 15:13 编辑 ]

RIS057 发表于 2007-4-27 15:20:26

--+

Starnnn 把原来的意思全改掉了……

原本的意思是可以提供发布商业软件的原样下载,但是不能提供注册码、破解方法等内容。这点是国家法律中所允许的。

比如提供 Office 2007 企业试用版的微软官方下载,这就是可以的。并且,知道这东西的人都知道,只要你知道正式版序列号,还是可以把这个版本直接安装成正式版的。
并且,在一些技术文章中,必然会提到一些商业软件,有些软件是官方提供下载的,这当然就可以发布。否则的话,这类文章也不用写了。PC 区完全改成答疑区好了。

当然,还有一部分软件,还要视 eula(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来决定。比如 Windows 就不能发布、其他非官方允许自由流通的一些软件也不能发布。
*   备份副本。如果制造商没有随“计算机”一起在物理
介质(例如:光盘或分区硬盘)上包括“软件”的一份备
份副本,您可以复制“软件”的一份单一备份副本。您只
可以将备份副本用于存档目的和在“计算机”上重新安装
“软件”。除非本《协议》或地方法律有明示规定,否则
您不得以其它方式复制“软件”的副本,包括“软件”随
附的印刷材料。您不得将光盘或备份副本出租、租赁、出
借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另一用户。

lj5912834 发表于 2007-4-27 20:59:23

我支持LZ辞职~   

xliz 发表于 2007-4-27 21:06:56

请不要回覆没有建设性的内容。谢谢。

starnnn 发表于 2007-4-27 21:40:39

原帖由 RIS057 于 2007-4-27 15:20 发表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

Starnnn 把原来的意思全改掉了……

原本的意思是可以提供发布商业软件的原样下载,但是不能提供注册码、破解方法等内容。这点是国家法律中所允许的。

比如提供 Office 2007 企业试用版的微软官方 ...
知道了,即然反对票多数,那按你的意思改回来吧
虽说很想支持发布破解

qisiwole 发表于 2007-4-27 22:22:58

破解这种事情到现在也没有个像样的界定,还是不要随意修改的好

还有,要养成改版规之前和其他人商量的好习惯哦

删除单纯 发表于 2007-4-28 00:08:58

NW的PC区还是单纯点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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