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神侠 发表于 2008-5-8 00:57:28

法院:删帖不侵犯发表权

只因发帖频遭禁,宁波一网民状告网络公司
法院:删帖不侵犯发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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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发帖频遭禁,宁波一网民状告网络公司
法院:删帖不侵犯发表权

  本报讯 自己所发帖子频频被版主删除,最后还被列入“禁言”黑名单,宁波慈溪一网民因此将该论坛所属的网络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网民小程从去年初开始,在一家本地网络公司开设的论坛上发表各种信息或言论,但帖子经常被版主删除,后来甚至还被禁言。后来,他通过论坛短消息询问版主为何删除他的帖子,却没有任何回复。去年8月初,版主还发帖称,只要他当版主,该网民的帖一律删除,不给予任何理由。
  发帖遭禁,小程一怒之下将论坛所属的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恢复其著作文字作品公开发表的权利,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对此,被告网络公司解释,公司开设论坛是公司在网络上的一个经营场所,应根据公司所发布的相关规则进行管理,公司有权决定删除任何伤害公司利益或不符合发帖要求的帖子。况且,他们并未阻止原告公开发表,而是不能在被告所办的论坛上发表,原告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发表。
  法院认为,本案的被告对原告删帖和禁言的行为,实质上是拒绝为原告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原告虽然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发表权,但无权要求他人为作品的发表积极作为。而且,被告删帖和禁言的原因是原告的帖子不符版块主题且重复发帖,所以被告行为不违反论坛的相关规则,因而未侵犯原告的发表权。此外法院还认定,首次发表作品于互联网的权利是发表权,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本案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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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太的M4A1 发表于 2008-5-8 08:02:34

這么囧!!!!!

钱书辰 发表于 2008-5-8 08:44:33

话说这BZ也太不讲理了吧,怎么也该PM一下吧.........

&黑百合& 发表于 2008-5-8 14:59:04

这BZ还真不好说话
不知道春猫在那边发PLMM会不会被禁~

[ 本帖最后由 &黑百合& 于 2008-5-8 15:03 编辑 ]

ivan1979 发表于 2008-5-8 15:07:41

话说,春猫很久没有正式发过PLMM的主题啦,都是回复来得

kings825 发表于 2008-5-8 22:40:04

( 论坛是私人的)这句话果然很适用该论坛..

長門王道 发表于 2008-5-8 22:51:56

要是侵犯就有趣了

宇宙的巴比伦 发表于 2008-5-9 07:55:47

这版主也太不讲理了,私人恩怨应该私下解决吧。删帖禁言也应该要PM理由吧。

泉こなた 发表于 2008-5-9 10:12:41

版主还发帖称,只要他当版主,该网民的帖一律删除,不给予任何理由。

这都当BZ..233MAX- -

被劈开的木头 发表于 2008-5-9 12:17:05

这版主有病

宇宙的巴比伦 发表于 2008-5-9 18:29:59

那版主如果在这里乱来的话肯定会被管理员或超版K的。

邪神支配者 发表于 2008-5-9 22:22:50

貌似这是和政治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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