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linJ 发表于 2009-2-1 13:37:03

还有一些相关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治愈~~ 发表于 2009-2-1 13:37:07

原帖由 edeatoby 于 2009-2-1 13:19 发表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他是终身光荣的副会长



简单点说....我是个挂名的

BaoTu0011 发表于 2009-2-1 13:37:21

追过人,被追过;甩过人,被甩过的路过。



93后。。。。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老子还是正太丫。我此刻泪流满面



顺便LZ基本不用管,现在孩子你越对他说教就越反效果

治愈~~ 发表于 2009-2-1 13:37:42

原帖由 上帝の左手 于 2009-2-1 13:36 发表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死死团员不要只顾诅咒93L~~~~还有这位~·· ~~~~~去死去死~~~




大家无视我吧

332519096 发表于 2009-2-1 13:38:57

好吧..我想看照片-   =

FranklinJ 发表于 2009-2-1 13:39:33

天朝的法律真长,有找到一部分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渣古 发表于 2009-2-1 13:39:46

原帖由 BaoTu0011 于 2009-2-1 13:37 发表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追过人,被追过;甩过人,被甩过的路过。



93后。。。。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老子还是正太丫。我此刻泪流满面



顺便LZ基本不用管,现在孩子你越对他说教就越反效果

老子不是你叫的,你还是正太.

青眼De灭世者 发表于 2009-2-1 13:40:01

原帖由 332519096 于 2009-2-1 13:38 发表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好吧..我想看照片-   =


同求真相

BaoTu0011 发表于 2009-2-1 13:41:37

回复 134# 的帖子

叔叔我还是正太丫

上帝の左手 发表于 2009-2-1 13:42:23

好像以暴力手段另受害人兽X的话不违法~~~~ (天朝法律再长还得完善啊~~~~~133L,这个重任交给你了~~~~ )

渣古 发表于 2009-2-1 13:43:00

原帖由 BaoTu0011 于 2009-2-1 13:41 发表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叔叔我还是正太丫

所以,做人莫裝老(子).

7son 发表于 2009-2-1 13:45:45

暴徒你一边去,真正的正太来了。

渣古 发表于 2009-2-1 13:56:00

原帖由 7son 于 2009-2-1 13:45 发表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暴徒你一边去,真正的正太来了。

是正太就该有礼貌一些.

BaoTu0011 发表于 2009-2-1 14:16:34

大叔脸正太

meeme 发表于 2009-2-1 14:40:25

回复 141# 的帖子

猥琐脸大叔

7son 发表于 2009-2-1 14:42:10

TMD。暴徒你说什么

[ 本帖最后由 7son 于 2009-2-1 14:44 编辑 ]

BaoTu0011 发表于 2009-2-1 14:44:25

回复 143# 的帖子

好吧,其实你是被缩小灯照过的春猫。。。

美鸟D游戏 发表于 2009-2-1 14:45:39

油菜做会长了么。。。。。。。

噩梦炮灰zEnTai 发表于 2009-2-1 14:47:04

暴徒你M咯,你TMD就大叔脸正太。

治愈~~ 发表于 2009-2-1 14:48:04

原帖由 渣古 于 2009-2-1 13:56 发表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是正太就该有礼貌一些.


各人不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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