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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官员A,新上任时,政绩卓越,与民同乐,不贪污腐败。后经提拔,升任高层。
而后挪用公款,欺压百姓。
最后被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期间,A还在位,遂拿出部分身家,支持慈善机构,
后经调查发现A却有不良记录,
但A表示,我所贪之钱,都是为了慈善事业。。
问A,可否被从轻发落? 从纯法学的角度来说:
首先,A是贪污还是挪用公款,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罪名
贪污强调的是对钱款的非法占有,其最重要的量刑标准是贪污数额
在一些案例中,有将慈善用款排除在贪污数额之外的情况发生,从某种角度来说,可以算是“轻判”了。但是这一做法的争议较大。
挪用公款则强调“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进行营利活动”等,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供个人使用
2 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3 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然后,如果挪用的是特殊款项,包括防洪,救灾等等的,参考挪用用于非法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款项本身不大,因为是非个人使用,然后又能够补回的话,甚至可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其实动用公款本来就不对的 果然还是算贪污了啊。。。
巧立名目收取税收,却不上缴,放自己腰包里算贪污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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