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伽索斯 发表于 2011-5-13 20:16:05

既然阿凯这么努力读书我也出道练习题好了

广州最近发生了很出名的车祸案,关键字 怡乐路

大概是,一男一女吃完夜宵开着跑车撞飞2个路人,男女下车后马上打的离开现场。40小时后,男的自首
最新进展,男的验血结果是酒精含量达标,男的说手机没有了无法交代之后的通讯情况,交警和第三方公司经过评估后说无法估算当时车速,家人说单就看视频小学生都能通过时间和移动距离算出速度,但人家专业公司说是测不出耶
家人怀疑司机背后有法律高手教导!

好像LEVEL E里面王子说出自己遭遇、雪隆用专业的流氓观点分析那样,阿凯你也用法律的角度给我们分析下吧!
1 自首的概念其实是啥,一天不出通缉令,我自己去警察局都算自首?
2 是否有谁可以要求传呼同行女友人和的士司机出庭?(之前有一个案件车上4人,驾驶员A喝了酒发现路障和B交换车位,结果被摄像拍到,最后交警抓了AB不说,后座C也因为给假证供抓了,只有睡着的D没事)
3 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结论到底要警察、肇事者、受害者怎么样的同意才算通过?警察认可就行?还是要3方都认可?
4 警察是否可以要求电信公司提供事后电话记录?(我在银行工作见过法庭发函要求协助调查的)
5 当时途人的“他从车上下来酒味很重”“走路歪歪的”或者夜宵店里的人“看到当事人当晚在喝酒”这些能否成为证供?
6 整体来说,醉驾撞了人,是现场认命(醉驾情节)还是逃掉后再自首(逃逸情节)比较划算?

美鸟D游戏 发表于 2011-5-13 21:12:50

1 是肯定的。。。。

飞光 发表于 2011-5-13 21:15:08

爬树你这个太专业了 估计起不到钓鱼作用

夏の薰風 发表于 2011-5-13 21:21:57

这个。。。看的我头晕。。。

帕伽索斯 发表于 2011-5-13 22:44:33

爬树你这个太专业了 估计起不到钓鱼作用
飞光 发表于 2011-5-13 21:15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身为妖术师方向的我钓鱼当然是左慈、姜太公那种看上去不是钓鱼的钓鱼的啦~

相泽灵 发表于 2011-5-13 22:47:53

第五条是不可以作为证词的

===========

话说40个小时之后,检测的酒精含量有猫用?

混沌白魔术师 发表于 2011-5-13 22:50:13

自从某个地方有过一个“撞人后积极救援再去警局不算自首,逃逸后去警局算自首可从轻”的那啥解释后我发现现在基本上各个地方撞人后都逃逸了

Tormentor 发表于 2011-5-13 22:51:11

看电视剧自首不是只要是自己送上门的都算么

Disillusionment 发表于 2011-5-13 22:54:16

又是广州。。。看来我以后出门要打醒二十四分精神才行了。。。

帕伽索斯 发表于 2011-5-13 23:37:45

看电视剧自首不是只要是自己送上门的都算么
Tormentor 发表于 2011-5-13 22:51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貌似是要先报案?

不然你去警察局路上被抓没办法证明你不是刚好路过也不当做自首?

帕伽索斯 发表于 2011-5-13 23:44:21

第五条是不可以作为证词的

===========

话说40个小时之后,检测的酒精含量有猫用?
相泽灵 发表于 2011-5-13 22:47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没有用了

话说我一直不知道酒精多久才散去,某晚和客户很早吃完饭,喝了2口啤酒,吃完睡了1个多小时再走,人当然是清醒的,但万一真被抓了还不知道会不会超标……

后来问认识的开车的人,结果发现都不知道……倘若中午喝2、3杯,晚上会不会还没散呢……

当然,现在决定碰过都不开,这年头碰上警察有理说不清的,特别没背景的……

美鸟D游戏 发表于 2011-5-13 23:48:41

现在有一个办法就是被捉的时候 马上喝酒 说是刚喝的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1-5-13 23:50:19

1 自首的概念其实是啥,一天不出通缉令,我自己去警察局都算自首?

自首其实有很多种形式,从定性上来说,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二没有什么可说的,一的情况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也就是俗称被抓了,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可以视为特别自首。

2 是否有谁可以要求传呼同行女友人和的士司机出庭?(之前有一个案件车上4人,驾驶员A喝了酒发现路障和B交换车位,结果被摄像拍到,最后交警抓了AB不说,后座C也因为给假证供抓了,只有睡着的D没事)

从法理上来讲,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
除非他根本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
所以只要司法机关觉得有必要的,都可以要求作证,包括出庭作证。

3 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结论到底要警察、肇事者、受害者怎么样的同意才算通过?警察认可就行?还是要3方都认可?

这种结论一般是只要司法机关认可就可以了,但是认可之后,司法机关要讲该结果告知各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有意见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 警察是否可以要求电信公司提供事后电话记录?(我在银行工作见过法庭发函要求协助调查的)

基本上,警方可以调取和案件有关的所有资料。
即便因为某些原因他们不能调取,也总有人可以调取的。

5 当时途人的“他从车上下来酒味很重”“走路歪歪的”或者夜宵店里的人“看到当事人当晚在喝酒”这些能否成为证供?

当然可以成为证据使用,但是这些证据是否可以最后证明当事人酒驾,是要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看看是否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6 整体来说,醉驾撞了人,是现场认命(醉驾情节)还是逃掉后再自首(逃逸情节)比较划算?

酒驾和逃逸其实都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之一。
酒驾其实是最近才开始严格起来的,而逃逸一直是打击的重点。
只要被定义成了交通肇事罪,并且是逃逸,那么起步就是3年以上,如果逃逸致人死亡了,那么就是7年以上。
酒驾没有这样的详细规定,甚至没有被列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里面,而是主要影响责任的分配,以及降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
再说自首,自首是“可以”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并不是当然的可以减轻处罚。

至于这个到底哪个值得可以自己考虑一下。

帕伽索斯 发表于 2011-5-14 00:08:19

无论是找司机还是电信协助,受害人律师方面理论上可以申请?不过警察给力不给力就不好说了对不对……

按照阿凯说的这次是逃逸+死人7年逃不了了,不过看现场估计救也救不回,高速撞飞一个,那个还飞砸报纸庭,尸检是全身骨头和内脏都粉碎的,哪怕不逃逸结果还是死亡吧

话说这种“逃不逃人都救不回”的情况,还算不算“逃逸致人死亡”?从字眼上来看,并不是我逃掉了才导致死亡的……

同样是自首、死人,区别只是“醉驾”和“逃逸”,貌似现在“醉驾”罪名重?估计那小子打过电话咨询律师的



可怜的,万一这种事情我碰上了我就糟糕了,打阿凯电话经常不接的

电视剧又在说这事,看去……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1-5-14 00:12:12

就是说,理论上你可以申请这些,但是决定权不在你受害人一方。
看你这说法估计是当场撞死了,和李公子那事差不多,只能算逃逸+车祸致人死亡,单从这个来说,爬不上7年。
这个博弈的关键是,为了鼓励自首,实践上自首的减刑是很常见的,即使不明显的减刑,也会影响到量刑。再者,如果无法证明他当时酒驾的话,那么你连酒驾这个加重情节也无法给他套上,这个才是关键。

帕伽索斯 发表于 2011-5-14 00:39:11

刚看完关于这事情的特备节目,所谓“围观群众表示闻到很大酒气”只是记者采访到,还不是警察提供的情报。的士司机、同行女友人、夜宵店相关人士更是没有任何资料。至于这个“围观群众表示闻到很大酒气”的说法,按照以前看电视剧的套路,辩方律师可以以“你为什么觉得你闻到的酒气是我当事人的”“你是否听到其他围观群众说?”“你是因为最近处于"一般撞人都是醉驾"的环境中先入为主所以主观上觉得我当事人醉驾了”这些盘问去质疑这个说法缺乏客观判断?



同时又有其他几件相关酒驾新闻,其中一个香港人违规,被打掉了……虽然没出现严重后果,路障被查出,认错态度好什么的,但“作为香港人不知道51实行新规”的“不知者不罪”可以减刑= =?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1-5-14 00:44:09

这个采访到的当然不会有用。
但是如果有当时在场的人员出来说,我自己闻到他有很大酒气,那么这个其实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当然,所有的证据到了法庭上,都要接受尤其是接受对方代理人的三性拷问。
即使完全通过了拷问,也只能证明该证据可以使用。要其最后的确定作用,还是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互相印证。所谓“孤证不为证”就是这个意思。

不知这个问题,一般的来说,不知不为罪是不能减刑的,因为所有的刑法,我们都认为你是“应当知道”的,根本不存在“不知”,但是倘若真的是“不知”,那就是“不应当知道”,那么就可以成为减刑的理由。
酒驾这个东西刚开始运作,各方面的意见其实也很不统一,这个事情现在真的不好说。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1-5-14 00:44:20

这个采访到的当然不会有用。
但是如果有当时在场的人员出来说,我自己闻到他有很大酒气,那么这个其实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当然,所有的证据到了法庭上,都要接受尤其是接受对方代理人的三性拷问。
即使完全通过了拷问,也只能证明该证据可以使用。要其最后的确定作用,还是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互相印证。所谓“孤证不为证”就是这个意思。

不知这个问题,一般的来说,不知不为罪是不能减刑的,因为所有的刑法,我们都认为你是“应当知道”的,根本不存在“不知”,但是倘若真的是“不知”,那就是“不应当知道”,那么就可以成为减刑的理由。
酒驾这个东西刚开始运作,各方面的意见其实也很不统一,这个事情现在真的不好说。

帕伽索斯 发表于 2011-5-14 00:48:42

其实我想知道,一个正常的路人,有幸作为举证,会随时准备被传呼上庭被拷问么……特别有工作什么的


当然不要以为我是这想法,正义的话绝对活都不干去出庭的,再当然,如果我在现场可能立马上去扑倒肇事者不让他离开了。这又有个问题,我上去抓肇事者属于什么性质?见义勇为?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1-5-14 00:52:26

其实大多数人都不会
作证是很麻烦的工作,尤其是要出庭的话,单位还一般不给发工资的
中国人潜意识里多数还是信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作证也是个容易得罪人的事情,所以很多案件里证人就是一张纸
我实习的时候去跟过一个案子,俩小孩在教室里打架,一个孩子的眼睛被打爆了,自然这个事得进法庭
学校方派了俩孩子来做证人,被辩护律师玩得那叫一个惨不忍睹

恩,算见义勇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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