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暗之双刃-钢 发表于 2012-2-3 14:11:27

[2月9日立案]方舟子称如果败诉只赔钱不道歉(一句话更新)

本帖最后由 光暗之双刃-钢 于 2012-2-9 21:46 编辑

  东方网2月3日消息:据新华社上海分社官方微博“新华上海快讯”发布消息得悉,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证实,2月3日韩寒已委托律师到普陀区人民法院正式递交相关诉讼材料。
  据了解,法院将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查并给予答复。

http://finance.huanqiu.com/data/2012-02/2404873.html

http://bbsimg.meizu.net/month_1201/20120129_16ba4e024ab3272e9eb3U2noCBeo15e3.jpg

当然在江湖八卦的同时,更多的还是“无证从有”和“无证从无”之间的问题

凯叔曾经教导:

刑事案件,若不能证明被告有罪,则只能按照能证明的部分判决。
举例,两个人无约定的同时向帕叔开木仓,只有一发子弓单命中致死,但不能证明子弓单来自谁,判决结果:两个杀人未遂罪。(“这个人曾经系****案的嫌疑人,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被放走了”,好像是TVB剧集中反派都经历过的)

民事案件,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则负50%的责任。
举例,帕叔被楼上掉下来的西瓜砸中造成伤害,事发时楼房中有两户人,两户人均无法证明西瓜不是来自自己,判决结果:一人赔一半。(日本有几个案件(不是几部和谐的作品么!?)让我理解到日本有青少年保护法,而中国有有老年人保护法,所以老太太们胜利了)

简单查阅了一下诽谤罪,摘录了几条觉得跟本案有关的叙述: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己KILL自己的等等情况。

方舟子一再强调自己的资料都是来自公开渠道,也就是从一些文字细节来证明,所以完全不是“虚构”的,这之间的道理可以参见上面的漫画,熟悉博弈的朋友一定知道这种就是诡辩了,把问题丢给对方自己就立于不败之地了
情节严重,这个还真不好说,韩少的fans相信没有多少会受方舟子这么一出的影响,而看不惯韩少的人也只是借机继续喷韩少而已

努力控制自己的言辞但是果然火候还不够啊……的确我本身是支持韩寒的,主观上,而且客观来说,我觉得方舟子这种不是“我有证据证明你不是男人”而是“你不管拿出什么证据证明你是男人,都有别的可能,所以都不是证据”,怎么说呢,简单概括就是“小人”吧

瞥见最下面写着诽谤罪属于刑法,召唤楷书~

顺便,既然提到了老年法,再帖一个
http://www.ce.cn/celt/wyry/201202/03/t20120203_23041344.shtml
四川下岗女工称韩寒《三重门》抄袭自己作品(图)

之前阿凡达也有国内作家说是抄袭自己的作品最终未果
我只是想说一个四川下岗女工为什么会把稿件寄给上海的出版社的,虽说是20年前……
20年前这位老人是40岁吧,对上海的一草一木这么熟悉我就当你报纸上看来的了,连上海当时高考制度都这么熟悉这略显犀利了吧?……(我清晰的记得三重门准确的叙述了中Susan为了能和男主角在一个学校空下了多少题型,后来演变出“考场外一个男孩哭得梨花带雨”“再哭我就强吻你!”的微小说精品)

相信大多数人会对方舟子和韩寒之战报以不屑的态度,不过这种无罪从有的态度果然还是让我很火大……
想听听大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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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田超)昨天,方舟子在微博中贴出了他与天涯社区网友的交流实录,集中回答了近期“方韩之争”的诸多问题。有网友问及如果方舟子败诉将如何处置时,方舟子表示,如果法院判他败诉,他将做出赔偿,但是自己并没有做错事,因此不会道歉。
  在与天涯社区网友的交流中,有网友问“如果此案法院判你诽谤罪名成立,你还会不会继续 打假,会不会继续放出新证据?”对此,方舟子回应称法院最多只能判他侵犯名誉权,不会判诽谤罪,他说:“因为这是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件。不管法院怎么判,不影响我继续质疑韩寒。”
  当网友问到假如败诉后会不会做出赔偿和道歉时,方舟子说:“如果法院判我败诉,赔偿不能不交,不然法院会强制执行,但我不会道歉,没做错事,怎能道歉?”面对网友质疑其著作中出现的“抄袭现象”,比如把图表中的light翻译成白天,dark翻译成黑夜。方舟子称早在一年前他就解释过,是出版社的编辑翻译错了,“韩家军现在来算这笔早算过的旧账,是要转移视线”。
  昨天下午辽宁卫视播出的《老梁观世界》节目中,主持人问及对韩寒提起诉讼的看法,方舟子称已被起诉了十几次了,已经无所谓,“这恰恰说明韩寒已经没法跟我打笔墨官司了。”同时他认为韩寒父子的起诉是败招,他说:“韩寒应该对我列出的疑点进行一条一条的反驳,如果电视上有篇幅限制,只能解答一两个疑点,那么在网络上有的是篇幅,可以长长的反驳。如果你的反驳很有道理,不是胡搅蛮缠了,我就认可你的文章是你写的。”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

http://ent.southcn.com/8/2012-02/08/content_37463285.htm






蓝字部分:楷书英明神武(不明真相请看楷书某楼的预言帖)当然事实是否如此还是要等到7个工作日之后,也就是最迟11号法院立案的最终内容

红字部分:老实说这次并没有什么实质的进展内容,更多的是我实在是看不下去了……
应该,一条一条的反驳……吵架的时候问候你祖宗十八代也要一条一条反驳?您太牛B了……我没事来一句“你和pig发生过性关系”,要是没有这一辈子的个人录像,咱也没办法证明了,是这个意思吧?
胡搅蛮缠……您照过镜子么您……还好意思说胡搅蛮缠,此处形容贼喊捉贼再恰当不过了

最后一句放大字体的话
劳资一直试图保持平和的心态看到这档子鸡巴事儿……方先生您太把自己当回事儿了,你当你是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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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上海2月9日电 记者刘建 记者刚才获得消息,韩寒诉方舟子的第一起名誉侵权案,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今天已决定予以立案受理。



最终立案对案件的定义为 侵权
我想说的是方舟子你已经不战而胜了,我觉得非常小的概率能让方舟子赔满10W,毕竟这种口水战损失本身难量化
但是,有这一点,方舟子就可以说“我没有输,你们又没有得到你们声称的赔偿,你们要10W法院才判9W,说明你们不完全对嘛,所以你们证明不了你们有性功能,你们就是没有性功能”

Phlegethon 发表于 2012-2-3 14:21:15

普陀区的法院在哪儿啊……

光暗之双刃-钢 发表于 2012-2-3 14:24:10

2# Phlegethon

上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_丁丁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人均:¥4地址:铜川路1433号电话:62656265 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 = 丁丁网你这个人均消费4元是什么情况。。

话说这种案件无关人员能旁听么。。咱还没见过韩寒真人呢=3=

Phlegethon 发表于 2012-2-3 14:28:17

铜川路………有一次为了打头5,迷失在冗长的水产街上…

7son 发表于 2012-2-3 14:28:52

其实方舟子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到最后估计又是道歉了事

qisiwole 发表于 2012-2-3 14:34:21



刚做完的图似乎应景了233max

7son 发表于 2012-2-3 14:52:06

http://ww1.sinaimg.cn/large/6201c867gw1dphz9k50qhg.gif

这图也挺欢乐的

abchuai 发表于 2012-2-3 14:53:51

这漫画真够搞笑的。
韩少真惨。无端端被这个方舟子看上了,结果TMD怎么搞也被说成是伪做证据、串通一气、只手遮天。方秃子你小心你的子孙后代报你的应啊喂!
再讲回韩少,当年他刚出道的时候,我还真心觉得这家伙只是纯粹炒作,读书不成搞什么出书抨击中国的教育制度。但前几年再看回韩少的作为,这家伙真是不得了,作为天朝最后一个良心,真心被他感动了。回想当年的教育制度,的确有很多样的问题,他能这样顶着压力出来,真不容易。那种少年的叛逆我挺喜欢的。
今天韩少的博客已经写明不再回应这事了,看方秃子一个巴掌怎么响吧。前几天激烈的反应换作是谁都会气过头,冷静过后能这样一笑置之的态度,又有多少人能做得到?希望法院给个说法吧,诽谤罪可能真判不下来,只期望法院判个没代笔的结论就好了。
方秃子无论拿什么证据或者法院判决都会说这是假的这是串通的这是腐败交易的,它会道歉?谁见过疯狗咬完人之后道歉的?
那个什么下岗阿婆20年前写的什么垃圾手稿,居然有背背佳,那啥,20年前有背背佳吗?笑死人了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2-3 15:42:40

诽谤罪基本是不要去想了 就算是民事索赔也不好打 就算定义成损害名誉 因为损失很难定 赔偿也不好拿 方肘子本人早就百毒不侵了 你就算判他侵权他一样是满地打滚 有什么区别
本质来说这是个告肘子侵权的案件,要用来认定韩寒有无代笔还有一定距离。就好像有人投诉我骂他纱布,管理层说你不该骂人纱布,于是我道歉还关了一个礼拜小黑屋,但是这样是能不能说明被我骂的人到底是不是纱布这又是两说了
其实方肘子恶心倒也算了,还有批打着“言论自由”旗号支持的不知道是韩黑方粉还是精英的更是叫人觉得就是“缺质疑”

光暗之双刃-钢 发表于 2012-2-3 15:49:42

怀叔说到“想当年”我也想到一点东西。。
当初父亲得知韩寒的时候也并不是很喜欢,当年的韩寒还是个愣头青,仅仅是尖锐的指出而没有积极的想法,但是上次父亲看报纸上有一篇韩寒的字,具体语言不记得了,指的是韩寒多年之后回头看看自己当初写的东西,觉得当年自己也是有站着说话不腰疼之处,无论是政 府还是政 党,他们也有他们的难处,房价不是想降就能降,降猛了也有人造反;高考不是说废就能废,现在任谁也不能一下子提出比明显好过高考的解决方案。所谓公道不公道你打个颠倒,君子博学而日三省乎几,所以父亲现在也渐渐开始欣赏韩寒了
相对的,方舟子,最初认识他的时候揭秘江湖骗术、拆穿伪科学,我非常欣赏这个人,转折点可能是在于“经期可以性爱/产后不用坐月子”的发表的,所有癌症中只有20%的癌症是可在早期治愈的,但是在这之中子宫癌如果发现的及时70%是可以治愈的,而患上子宫癌的原因有3成是因为生产/产后护理问题,另外有4成是因为x生活——这些是美国数据,不是老中医的骗术,而方舟子慢慢已经开始进入“只说对自己论点有利的论据而不顾事实”的诡辩了,如我上面说的,“小人”的做法

7son 发表于 2012-2-3 16:11:15

方舟子完全沉溺在自己的世界里面的了

A-B-C 发表于 2012-2-3 16:40:17

其实我是想来吐槽下
为什么案例中木仓的都是 爬树 ?

幻想杀手 发表于 2012-2-5 11:55:13

我是来看热闹的

darkmouse 发表于 2012-2-6 00:18:29

报纸前几天才说韩寒已经想平息代笔的事,现在又转风了?

abchuai 发表于 2012-2-6 08:21:11

不是平息事件,而是不再回应事件,起诉与不回应并不冲突。

lmktaooo 发表于 2012-2-6 10:42:19

果然方肘子被买凶杀人也是活该吧……

penzhao 发表于 2012-2-6 12:33:08

方舟子从说中医是伪科学的时候已经不正常了

幻想杀手 发表于 2012-2-6 12:40:06

还是支持韩寒……
感觉方舟子像小丑一样……(不知该不该说这句话……)

ofvhidfos 发表于 2012-2-6 16:59:52

方舟子就一弱智,我早看不贯他了

凡加 发表于 2012-2-6 18:35:11

我不看韩寒和方舟子,我是看漫画的

其实喷人是肯定不对的,这是从小就被教育的恩

好吧,其实新闻页蛮有趣的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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