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eZMY
发表于 2004-6-27 19:03:42
刚好是吃饭时间,看到某人在,想必之后必定是一顿批评,我现在心态比较平和,我认为还是以一个比较适度的观点看问题,希望其他人不要不小心受了刺激就生气(没有针对任何个人),我不支持站友以一种不平和的态度讨论,同时,我希望管理层也能贯彻这一点(我之前曾做得不好)。
第一使徒
发表于 2004-6-27 19:20:21
很遗憾那不是威胁。感谢你对论坛的贡献,不能配合论坛发展方针的版主只能作出撤职处分。
conquiror
发表于 2004-6-27 19:34:20
真是太遗憾了!
为KaneZMY的斑竹生涯默哀--一个蛮不错的斑竹就这样去了!
涅吉
发表于 2004-6-27 19:53:08
什么叫本来就是吵架 YY的地方
论坛要是这种地方 要斑竹做什么
他们想YY就YY去吧
你要是这么说你还就别干了!
这里哪个斑竹象你这么不负责啊
是让你管理论坛 还是让你打圆场充好人呢
PSP VS NDS讨论专区
爆笑恶搞吵架专区,每天都有惊人新理论~
这是副标~我想我眼睛还没瞎~
你懂不懂 有时一句错误的理论可能影响一片人
都是错误的理论 哪里还有助于论坛的发展啊
没错~斑竹们的理论都是正确的~所以我们要在斑竹们的正确理论下健康成长~坚决禁止和斑竹相对的言论出现
风来人
发表于 2004-6-27 20:14:47
我已经在站务区去道歉了,希望他们可以重新考虑撤去KaneZMY职务一事,希望各位仁兄也能都去跟帖恳求一下吧……谢谢大家了……
LovefillsAll.
发表于 2004-6-27 20:36:28
PSP VS NDS讨论专区
爆笑恶搞吵架专区,每天都有惊人新理论~
这是副标~我想我眼睛还没瞎~
http://bbs.newwise.com/viewthread.php?tid=48887
http://bbs.newwise.com/viewthread.php?tid=61010
没瞎就看这个```
你用广告语控告商家法院会受理么```同理
涅吉
发表于 2004-6-27 20:46:53
你用广告语控告商家法院会受理么```同理
怎么不能?谁允许广告中出现非法信息了?
afei
发表于 2004-6-27 20:51:15
把副标题改了吧。
LovefillsAll.
发表于 2004-6-27 20:52:23
怎么不能?谁允许广告中出现非法信息了?
首先
我不是来和你抬杠的,也没空和你抬杠
再次
请搞清类比关系再来反问,不要说些有的没的,很没水准,副标题非法在哪了?
最后
你跟我较真没事,不过再讨论就离题了,自重
补充
到处吹风丢己丢人
涅吉
发表于 2004-6-27 21:06:01
首先
我不是来和你抬杠的,也没空和你抬杠
再次
请搞清类比关系再来反问,不要说些有的没的,很没水准,副标题非法在哪了?
最后
你跟我较真没事,不过再讨论就离题了,自重
补充
到处吹风丢己丢人
首先
我没跟你抬杠
再次
版规中禁止吵架,副标宣扬吵架,什么意思?
补充
丢不丢人用不着别人来关心~~
LovefillsAll.
发表于 2004-6-27 21:19:12
版规中禁止吵架,副标宣扬吵架,什么意思?
丢不丢人用不着别人来关心~~
原来你知道总规禁止吵架啊?本来还可以不知者无罪```
我问你,既然明知总规的内容为什么要违反!?是何居心?
既然知道总规内容为什么一直强调副版宣传字眼以作违规之护身符挡箭牌?是何用意?
冠以闹事2字决不为过
再次善意提醒,法规有大有小,版规亦是,地方法服从宪法,分规服从总规,常识.若不清楚这一点,可以谅解.若明知故犯,只能说你意图不良了
顺便,丢己我当然管不了,要是发展到丢NW的人,自重吧
俵 文七
发表于 2004-6-27 21:20:51
论谭的深度是看小白有多么少还是强人有多么多?
第一使徒
发表于 2004-6-27 21:24:56
有人认为人气第一,不过这样的话……
自家后院有座巍峨的垃圾山也没什么好炫耀的,呵呵。
第一使徒
发表于 2004-6-27 21:27:06
首先
我不是来和你抬杠的,也没空和你抬杠
再次
请搞清类比关系再来反问,不要说些有的没的,很没水准,副标题非法在哪了?
最后
你跟我较真没事,不过再讨论就离题了,自重
补充
到处吹风丢己丢人
首先
我没跟你抬杠
再次
版规中禁止吵架,副标宣扬吵架,什么意思?
补充
丢不丢人用不着别人来关心~~
把对这个区的评论当作副标题,理解误差大了些吧?
涅吉
发表于 2004-6-27 21:37:37
把对这个区的评论当作副标题,理解误差大了些吧?
请问那个位置是不是副标?副标是用来干什么的?
俵 文七
发表于 2004-6-27 21:47:08
网络普及——上网均龄减小——“小白”增多
这是没办法的事
管得再用心
客观的说,空洞错误的言论和YY也不见得有明显减少。
涅吉
发表于 2004-6-27 22:07:48
再次善意提醒,法规有大有小,版规亦是,地方法服从宪法,分规服从总规,常识.若不清楚这一点,可以谅解.若明知故犯,只能说你意图不良了
顺便,丢己我当然管不了,要是发展到丢NW的人,自重吧
地方法和宪法有明显冲突的,是不是应该修改地方法呢?^^
如果你是指上次CG之战水区那帖,确实,在下语气太冲了,以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