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10-29 20:25:16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10-29 20: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想起一个说法
面前有一陀屎,虽然我看见它是屎,但是我无法知道,在我没看见它的时候,它到底还是不是 ...

凯叔……最后那句话对女生不合适……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10-29 20:26:40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10-29 20: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过。当时有没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诚然,我国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是比较轻的。
正因为如此,在刑法的发展过程中,交通肇事罪中发现的特别情况,尤其是性质恶劣但量刑畸轻的情况,最高法通过各种方法加了补丁。
比如事故后隐藏被害人致其死亡,以故意杀人罪论。
交通肇事罪转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这样一步步转过来的。
这个过程中有两个问题
1是要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可以进行这样的转化
2是转化仅仅针对之后发生的行为,没有溯及力
这也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

但是即便现在,酒驾撞人仍然无法单独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帕伽索斯 发表于 2012-10-29 20:30:01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10-28 23: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凭心而论,这案子家属方没什么不对的地方,你家人被疯子追已经够倒霉了,还因此被人撞死了。换你你舒服?

所以在“同情”的角度上,油站经理的清白是一个问题……

试想下,假如有这么一种传闻,说是油站经理知道员工有精神病,逗他玩,员工被逼紧了才追油站经理

那么油站经理就一副活该被撞死的感觉了,舆论就不一样了……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10-29 20:30:49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10-29 20: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诚然,我国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是比较轻的。
正因为如此,在刑法的发展过程中,交通肇事罪中发现的特别情 ...

当时有酒驾?车速几何来的?
不过致两人死亡,情节算严重了,还构不成么?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10-29 20:31:43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10-29 20: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当时有酒驾?车速几何来的?
不过致两人死亡,情节算严重了,还构不成么?

能不能战前先做好功课?

wbsnb 发表于 2012-10-29 20:32:38

凯叔进入说教模式,解锁了 舌战群儒成就


虽然用翔来打比方有些粗俗,但是话糙理不糙。

只希望在相对公开化的条件下能给一个相对公平的判罚

毕竟这种例子如果判的有偏颇,对于以后见义勇为都会有负面影响   彭宇案子已经把道德底线拉下来了,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次在天朝上演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10-29 20:33:29

帕伽索斯 发表于 2012-10-29 20: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所以在“同情”的角度上,油站经理的清白是一个问题……

试想下,假如有这么一种传闻,说是油站经理知 ...

随便脑补很危险啊帕叔!!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10-29 20:38:15

wbsnb 发表于 2012-10-29 20: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凯叔进入说教模式,解锁了 舌战群儒成就




我个人以为比较好的情况是轻刑罚,尤其是实体刑,毕竟如果真是误伤的话,无论事实真相如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非常小的。当然,如果真的因为拖行等问题证明了有故意撞人行为,那又是两说。
很多人其实对于防卫行为有一种“不打白不打,打死不负责”的想法,这同样是相当危险的。
在轻实刑的情况下,重民事赔偿。毕竟行为人的错误行为对被害人一家造成了巨大且不可挽回的损失。重民事赔偿一方面是对被害人的抚慰,另一方面也是提高成本,起到告诫教育的作用。


当然,实际中,民事赔偿受支付力等等的限制,不是嘴炮打打就行的

wbsnb 发表于 2012-10-29 20:41:20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10-29 20: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个人以为比较好的情况是轻刑罚,尤其是实体刑,毕竟如果真是误伤的话,无论事实真相如何,行为人的主观 ...

民事赔偿我觉得是这判罚能否轻量化的关键,被害人家属如果一直一副杀人偿命的态度,调节会很困难

司法部门应该多做做工作,然后皆大欢喜一个赔偿,一个过失伤人致死,主观危害意愿极小,等等一系列法律名词

然后就不了了之了,可喜可贺可喜可贺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10-29 20:46:44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10-29 20: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能不能战前先做好功课?

校门口的保安称,轿车进校门的时候车速并不快,但进校约一百米后突然加速,在经过坤舆湖边易百超市门口时,将将在甬道上练习的陈晓凤和张晶晶两名女生撞飞,汽车的挡风玻璃瞬间破碎,其中陈晓凤被撞后在空中翻腾,又被车玻璃及车反光镜二次撞击。

进校门突然加速,刚刚百度了车速在80~100码.这已经算危险方法了吧?无论学校多大,在学校里开这种速度都是危险的事情.

没看过的未来 发表于 2012-10-29 22:22:37

话说这案子应该不久后应该就有结果了,到时候看看法院怎么裁定吧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10-29 23:28:41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10-29 20: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校门口的保安称,轿车进校门的时候车速并不快,但进校约一百米后突然加速,在经过坤舆湖边易百超市门口 ...

首先,没死两个人
其次,超速是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酒驾是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但是是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

羊TOKEN 发表于 2012-10-30 00:01:27

某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得离谱啊,来人普及一下什么才算“危害公共安全罪”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10-30 12:12:05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10-29 23: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首先,没死两个人
其次,超速是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酒驾是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但是是 ...

我又不是论证必然性,我只论证可能性而已。

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二、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一)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此外,刑法中规定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报复社会,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四)以开木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群开木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报复社会或者寻求新奇刺激而向人群开木仓射击。这种行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我拿着李公子那案子对照下,完全可能构成。我百度【以危险方法 酒驾】也有不少结果

但就是这样的话,6年是半身呢还是全身呢?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10-30 14:01:40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10-30 12:12
我又不是论证必然性,我只论证可能性而已。

客体要件


首先,刑法上没有“可能性”,如果只是“可能性”,那就是不可能
其次,交通肇事转危害公共安全是近年来才出现用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却量刑畸轻的情况,这我前面说过了,不想重复了
最后,转化只存在与这样几种情况,结果上来说,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行为上,在事故后或事故中,为了逃避处罚继续横冲直撞危险驾驶
否则你任何一个酒驾都可以定危害公共安全,还要危险驾驶罪干什么

CPB 发表于 2012-10-30 14:16:55

wbsnb 发表于 2012-10-29 20: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凯叔进入说教模式,解锁了 舌战群儒成就




貌似凯版的这个成就在遥远的神话时代已经在cnocg解锁了,而目睹了那场惊天地泣鬼神的大战的我就萌生了寻找绝对不偏不倚的神之论点的念头......

wbsnb 发表于 2012-10-30 20:42:25

CPB 发表于 2012-10-30 14: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貌似凯版的这个成就在遥远的神话时代已经在cnocg解锁了,而目睹了那场惊天地泣鬼神的大战的我就萌生了寻找 ...

原来如此,太黑历史了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12-24 14:21:23

RE: 爬树关注的案子有进展了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10-30 14: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首先,刑法上没有“可能性”,如果只是“可能性”,那就是不可能
其次,交通肇事转危害公共安全是近年来 ...

从题目角度来说是不能的
从现实角度来说是可能的
http://bbs.newwise.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92275&pid=11298265&page=2&extra=#pid11298265
求解释

凌乱的白骨 发表于 2012-12-24 14:47:30

微笑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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