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aironline 于 2006-1-10 22:42 发表
你看看,又急躁了是不是。我引用的司法解释已经被法院的实际判决践踏了,这个是中国国情我没办法。因此我已经支持你“法院有权力决定什么是驰名商标”的分论点了。这一点上你已经胜利。
现在回到我们的主要论 ...
司法解释?在哪呢?我怎么没看你引过什么司法解释?莫不是你把自己的学理解释当司法解释来看待吧?那你可也忒自大些可~~个人的学理解释终归只是个人的理解,你可以说法律规定的不合理,期待将来法律对此进行修改,但不能要求法院现在就一定要按照你的理解判案.
至于说为什么那些案例都是以注册商标,这个再简单不过了,以注册的商标经过国家机关的一次认定,法院在判定权属时更方便,如此而已.就像对待遗嘱,一个是公证过的,一个只是口头的,你说哪个有效力?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讲,都有效力.但从法院判断的角度讲,公证过的直接就可以拿来认定,而口头的还要审查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立口头遗嘱的条件,要多费些事,就这么回事.事实上,不管它是不是驰名商标,只要它是注册商标了,法院就可以以注册商标的标准来判断权属,驰名商标这个判断,对于已注册商标,并不是决定同类商品的,而是在其他类商品上有影响,比如别人已经注册了美登高的学糕商标,你又注册了一个美登高电脑,如果美登高不是驰名商标,那么你的注册是合法的,而如果美登高是驰名商标,那么你的注册就是不合法的.对于已注册商标,驰名与否就点区别.对于非注册商标,驰名与否才成立是否以注册为先权属判断标准的问题,这个前面已经说过很多了,不再冗述.
至于反例,自己慢慢看,别小瞧法律问题,那可不是自己在电脑前胡思乱想一番,就狡辩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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