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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QQ号被诉盗窃 法院以侵犯通信自由判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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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17: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盗卖QQ号码究竟该定什么罪?检察机关以盗窃罪起诉,但法院一审认为QQ号码不具有财产属性,目前也未明文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否认了检方起诉的罪名。日前,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对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杨某各拘役六个月。并追缴两名被告违法所得61650元,上缴国库。


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曾某在腾讯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去年3月初,曾某与杨某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曾某进入本公司的计算机后台系统,根据杨某提供的QQ号查询该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即证件号码和邮箱,然后将查询到的资料发回给杨某,由杨某将QQ号密码保护问题答案破解,并将QQ号的原密码更改后将QQ号出售给他人,造成QQ用户无法使用原注册的QQ号。经查,二人共计修改密码并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万余元。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QQ号不是刑法保护的财产

据介绍,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领域对盗窃此等QQ账号行为的认定尚属空白。案件审理期间,全国人大专门派员到案发公司以及法院等部门调研,以期对国家继续完善相关方面的法规提供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但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因此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二被告人犯侵犯财产罪的指控法律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QQ号码不具有财产属性的意见有一定道理,法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法官说法:

QQ提供的是网络通信服务

法官在判决中详细阐述了判决理由。法院认为,现实生活中,互联网正日益成为许多人重要的通信联络工具。从腾讯QQ软件的功能来看,主要是对外联络和交流。因此,以QQ号码作为代码所提供的网络通信服务才是其核心内容。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对此也予以了证实。多名被害人陈述其QQ号丢失后,和很多聊友都联系不上,严重影响了工作。法院认定,被告人篡改了130余个QQ号码密码,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其行为符合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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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17: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我以前就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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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17: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天前的消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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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17: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方面的取证太麻烦,要是有自诉的获得成功的先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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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18:49: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几天了吧?半个月都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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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18:5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说明报纸也火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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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19: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世界上没有什么事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报纸火星也是理所当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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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20: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报纸...
- -
我记得砸车那个新闻..我最初在网上看到 大概好几个月之后在我们这报纸上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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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20: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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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20: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夺取别人的东西用来胡作非为是一种非常可耻+卑鄙+违法的事,世界上很少有什么事能比得上它。

所以得重重地罚

其实拉他去坐牢绝对是便宜了他
我个人觉得惩罚盗号者的最好的方法就是让全世界的人都盗他的号,且禁止此人再申请任何帐号
(这个号一定要对他非常重要的才够过瘾)

[ 本帖最后由 ybx007 于 2006-1-16 20: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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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20: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bx007 于 2006-1-16 20:23 发表
夺取别人的东西用来胡作非为是一种非常可耻+卑鄙+违法的事,世界上很少有什么事能比得上它。

所以得重重地罚

其实拉他去坐牢绝对是便宜了他
我个人觉得惩罚盗号者的最好的方法就是让全世界的人都盗他的号, ...

分析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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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20:2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bx007 于 2006-1-16 20:23 发表
夺取别人的东西用来胡作非为是一种非常可耻+卑鄙+违法的事,世界上很少有什么事能比得上它。

所以得重重地罚

其实拉他去坐牢绝对是便宜了他
我个人觉得惩罚盗号者的最好的方法就是让全世界的人都盗他的号, ...

道德和法律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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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20: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报复的大有人在,而目前法律的报复通常不能满足报复者“报复”的欲望,所以这么做一定会很好看的……


而这只不过是开个玩笑罢了。盗号目前还是违法+缺乏道德的事,不干为秒

[ 本帖最后由 ybx007 于 2006-1-16 2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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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20: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bx007 于 2006-1-16 20:23 发表
夺取别人的东西用来胡作非为是一种非常可耻+卑鄙+违法的事,世界上很少有什么事能比得上它。

所以得重重地罚

其实拉他去坐牢绝对是便宜了他
我个人觉得惩罚盗号者的最好的方法就是让全世界的人都盗他的号, ...

不符合效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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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20: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错了,报复行动通常是不需要讲求效益不效益的(超过50%的报复者认为:只要达到报复的目的就可以了)
更何况这几乎不必消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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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20: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针对整个社会而言的,又不是针对特定个人.对于某些人而言,时间无所谓,早死晚死一个样,但不代表所有人都持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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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20: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当然,毕竟大部分的人连官司都懒得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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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20:4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bx007 于 2006-1-16 20:37 发表
那当然,毕竟大部分的人连官司都懒得打

太费钱了[wdb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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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02: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大惩罚,让他每天都盗100000000个号,让他盗个够,不够数量的874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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