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w BBS 壬天堂世界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资料集合
查看: 2143|回复: 19
收起左侧

法律求助贴!!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2-28 23: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之前我发的贴相信很多人已经看过了:
“中港实习生协会”的“保诚集团见习项目”被骗!
http://bbs.newwise.com/viewthread.php?tid=286148

我在大学的论坛上也贴了,很有很多同学看过了。然后前两天,有个人打电话给我,说了几点我写错的,地方,并且要求要立即删除帖子并且发贴道歉,并且威胁他们香港那家公司要对我发律师涵了。应他的要求我已经修改过贴子了,然而他今天在论坛上又发一贴,说要追究我的法律责任:


发信人: levan (文皓), 信区: XMUExpress
标 题: 中港实习生协会香港法律顾问尹国雄大律师将追究ID为gigilover的发信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发信站: BBS 鼓浪听涛站 (Wed Feb 28 14:12:03 2007), 站内

1、首先,我作为中港实习生协会福建分会的负责人, 绝对不允许任何毫无根据毫不真实诋毁协会的言论。下面由我来一一辟谣。
2、文中所说的"讯汇集团国际金融顾问人才体验项目",该项目尚未举办,未有任何人参与过,仅处于宣传阶段 协会举办的是讯汇国际金融见习项目,见习项目已成功举办17期,厦门大学有多人参与过协会的项目,可以向他们咨询。
3、Jason和胡子超,完全是2个人,2月5日那期协会项目的同学基本上都有见过这2个人。
4、协会没有收取5000块的实习申请费用, 申请费用是550港币, 这些都是有签署法律声明协议的。
5、香港讯汇集团根本不是做保险的,而是香港本地知名的大金融公司,位于香港最繁华的中环地带的长江集团中心写字楼内。jason也不是保险推销员(jason2月底这几天来了厦门,福建分会的工作人员都认识他的)

协会负责人已经将该贴上报至香港讯汇金融集团,讯汇集团觉得该贴有诽谤的意味,并有极度不负责的言论,已经对讯汇金融集团的声誉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讯汇金融集团委托协会的法律顾问拟出法律文书,打算找当事人诉诸法律。
同时,协会主席团认为,该贴对jason构成了不负责任的人身攻击, 因此,协会香港法律顾问尹国雄大律师将对该贴作者提出相关法律诉求,并保留追讨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6、如果有学生或者家长咨询协会的合法性,可以让他们查询我们的社团: 我们协会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社团注册处正式注册
地址:
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察总部警政大楼十二楼 社团事务处
电话:00852 2860-3573



有几位同学的回贴:

发信人: HaoYu (:Happy ZHU Year:), 信区: XMUExpress
标 题: Re: 中港实习生协会香港法律顾问尹国雄大律师将追究ID为gigilov
发信站: 鼓浪听涛 (Wed Feb 28 14:27:16 2007), 站内

你们社团协会大陆部分有在国家民政部注册吗?主管单位是哪家?
没有的话,你们在大陆开展任何活动都涉嫌非法结社哦,要注意

发信人: Bopomofo (海边的小博), 信区: XMUExpress
标 题: Re: 中港实习生协会香港法律顾问尹国雄大律师将追究ID为gigilover的
发信站: BBS 鼓浪听涛站 (Wed Feb 28 17:29:49 2007), 站内

Critical Reasoning:

协会负责人已经将该贴上报至香港讯汇金融集团,讯汇集团觉得该贴有诽谤的意味,并有极度不负责的言论,已经对讯汇金融集团的声誉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讯汇金融集团委托协会的法律顾问拟出法律文书,打算找当事人诉诸法律。
同时,协会主席团认为,该贴对jason构成了不负责任的人身攻击, 因此,协会香港法律顾问尹国雄大律师将对该贴作者提出相关法律诉求,并保留追讨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注意关键的动词和发出动作的主语:

XX觉得……XX拟……XX打算……
XX认为……

任何一个法人在面对此种情况时,
不管是否真正遭到诋毁,
必然的反应和措辞都是这样,
所以这种措辞对于阅历比较广的人来说稀松平常。
从楼主的言论看来,此帖大有施压的迹象,
但从实际法律上看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起诉将在被告所在地法庭开展,
而又如HaoYu所言,这个事情如果想要开庭,名正言顺的原告应该是
Jason 与 胡子超, 而中港实习生协会作为被攻击的主体能否受到大
陆法律保护首先得明确该协会在大陆活动的合法性,否则无法受理。
至于讯汇的问题,即便起诉,也将面对大陆立法空白的问题。

对于该协会和该项目的名誉,我作为原本对此项目感兴趣的人,
希望尽早得到公开的可信的事实澄清,即便GiGiLover被起诉并败诉,
也不可能恢复对该协会和项目产生的影响。

发信人: aguest (我是超人的粉丝), 信区: XMUExpress
标 题: Re: 中港实习生协会香港法律顾问尹国雄大律师将追究ID为gigilov
发信站: 鼓浪听涛 (Wed Feb 28 17:53:57 2007), 站内

先赞一下上上楼的专业分析。
反正我是觉得这个协会不怎样。
网站超烂,进去了这个协会的网站,点详细介绍出来的网页竟然是404错误。点那个
会员下载的表格出现的也是404错误。
像这样的事情,显然即使gigi说的是错的,也是受到了其负心女友的误导而导致他对
这个协会的认识出现了偏差,并非恶意诽谤,并且造成的影响也有限,仅在鼓浪发帖了。
不知道lz有没有和gigilove进行过比较正式的沟通交流,如果没努力做交流就拿律师
控告来威胁校友,实在是太不厚到了。
其实如果处理得当,跟gigilove说清事实,让他删贴并重新在鼓浪发一个贴澄清事实,
效果比这样让人感觉协会拿律师吓唬人的感觉好多了。
再说,即使真要控告,上面有人分析了,这个所谓协会还未必有资格控告呢。
看lz的帖子里只字未提自己在大陆注册的信息,多半是没在大陆注册了。
呵呵,嗯,这个律师的水平可见一般。
ps,我顺便google了一下那个所谓的“大律师”的名字,竟然没有google到相关的记录。
sigh。



那么,大家觉得这个什么律师涵能影响到我什么呢?或者我有什么对策呢?

我在论坛上用的ID是gigilover,但是不知道他是怎么找到我的电话跟姓名的,但我相信,我已经毕业了,他找不到我的住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2-28 23: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诽谤罪


    一、概念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三、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相关法律和决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法释〔1998〕30号)
    第六条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貌似那香港大律师不懂得法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 00: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当打官司那么容易的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 00: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法律不太了解.......还是等待其他高手解答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 00: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律师行咨询吧
稳妥点
官司费时费精神 总会麻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 01: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上的诽谤不是那么好告的。
请注意罪行的构成要件是“故意”,如果无法证明是故意的行为,且未能证明造成巨大损失的,则无需承担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 02: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论坛上用的ID是gigilover,但是不知道他是怎么找到我的电话跟姓名的,但我相信,我已经毕业了,他找不到我的住址。

曾经写道:
直到有天晚上十二点多有个男的突然打电话给我:“你是XXX吗?XXX让我转告你,她在香港一切都好,让你不用担心。”

该男子是否是“中X实X生协会”组织的“讯X集X国际X融顾X人才X验项目”里的人?或者说,该男子是否与“中X实X生协会”组织的“讯X集X国际X融顾X人才X验项目”有关联?

本帖仅代表会员huangxiang的观点,与本站无关[wdb2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 02: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1、法律不外乎人情与钱,这点你已经输了

2、总的来说情况是对你不利,据我估计你应该是证据不足的,最起码你找不到一个有力的证人来证明他们的不是,因为能证明的就只有去的那2个人包括你的前女友,但你能保证他们会为你上庭,或是证词对你有利?如果打算不请律师上法庭输的几率就是100%,就算请胜算也不高。不如避重就轻,当务之急是把所有你发的帖子都撤掉,即使他们已保留存档也要。

这种事情还是不要在庭上解决。能避则避为上,避不过就私下妥善解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3-1 02:4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uangxiang 于 2007-3-1 02:20 发表

你曾经写道:
直到有天晚上十二点多有个男的突然打电话给我:“你是XXX吗?XXX让我转告你,她在香港一切都好,让你不用担心。”

该男子是否是“中X实X生协会”组织的“讯X集X国际X融顾X人才X验项目”里的 ...


不是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 02: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知识偶还是有一点的,至少我也因公司间的纠纷上过庭,觉得那真的不是一个好地方

现在大陆的律师也逐渐向商业化过渡,不付钱的咨询他根本就不能提供你什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 07: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理他们,无聊到上NW看水贴的人是没有什么杀伤力的。
多半是骗子被戳穿之后的狗急跳墙的把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 07: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大学没交住宿费,收到无数律师函。。。。

但是,我还是没交,他们也没去告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 10: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月经侠可以去教育部查询一下这个什么什么协会在大陆地区的招收实习生行为是否在教育部进行申请注册,如果没有,就是违法的,可以反告,还可以要求退还相关费用,并赔偿期间造成的损失等相关费用。

去询问一下教育部,如果没有申请注册,就给他们也回一封律师函吧,当然要正式一点,起码看起来要没有漏洞,补习一下相关资料就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 18: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你把这种贴 发来这个大半是在上学的宅男的论坛有什么用
你让你前女友把钱还给你 把贴都删了 重新开始生活吧 你以为官司这么好打么?

顺便BS小毛头 你这样的人 以后贷款绝对没门 做人一点信用也没有 简直愧对整个人类社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 19: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戒音宝贝 于 2007-3-1 18:35 发表
不知道你把这种贴 发来这个大半是在上学的宅男的论坛有什么用
你让你前女友把钱还给你 把贴都删了 重新开始生活吧 你以为官司这么好打么?

顺便BS小毛头 你这样的人 以后贷款绝对没门 做人一点信用也没有 简 ...


还好把~

上海本来大学住宿最高只能收1500,但是我们要收1800,又不准装空调

大一我安稳的交了1800,但是合同里面写的内容物业又都不履行的,灯泡常年坏掉,电表跑的好比开飞机,淋浴房和卫生间1个星期打扫一次从来没来过。

并且物业也乱收费,什么查电表费拉,卫生检查费啊。。。。

所以,偶们集体就不交money了,并且用插201卡的方式偷电。。。

律师函虽然多了点,但是他们还是没去告偶,万一告了,我也只要说常年不再学校,最多道个歉,塞点钱完完

何况住宿是物业管和学校不挂钩,所以和我的毕业证学位证也没关系

也因为他们发现不大好告,也因为他们发现他们自己很多地方违规,告了反而给他们自己捅点篓子出来,所以,偶的信用额度没受到任何影响。。。

最近狂缺钱。。。。我都是以卡养卡的过日子。。。。。两张卡的最大透支额度都是5位数了,嘿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 21:3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他们放屁好了~为了那个女的搞成这样
月叔也实在不走运
这种事情全部无视吧
反正那些发什么涵的我看也都是卖狗皮稿Yao而已

[ 本帖最后由 &黑百合& 于 2007-3-1 21:35 编辑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 21: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BZ大人..放松~放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 21: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月叔,你前女友什么都能骗你,那么,这个事情你怎么知道你前女友就是被骗了呢

然后我只说小毛头,服务差劲不是你拒交服务费的理由,他们的篓子是他们该负的责任,你也有你该负的责任,但是你的行为已经产生了不诚信,如果我是用人单位的,我不会录用你,甚至我会在你的诚心档案直接记上一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 22: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ransoma 于 2007-3-1 21:43 发表
月叔,你前女友什么都能骗你,那么,这个事情你怎么知道你前女友就是被骗了呢

然后我只说小毛头,服务差劲不是你拒交服务费的理由,他们的篓子是他们该负的责任,你也有你该负的责任,但是你的行为已经产生了不诚信 ...



反正中国又不算什么真正的法制社会,我打的擦边球也多了,无所谓的了。
你认为我会让用人单位知道么?
你认为我会让自己档案上有不良记录么?虽然偶从小到大有很多污点,但是我的档案里面是不会出现的,就算考试成绩一个不及格都不会出现,嘿嘿

偶的信用额度目前在一次一次刷卡和交利息中不断提升啊提升。。。

偶的原则很简单
对于帮助过我的人,当涌泉相报,在我危机时候帮助过我的人,那是一辈子的恩人。对于和我讲诚信的人,我就算是口头答应,我都不会失言(虽然有时候会忘记1-2次。。。。汗)

对于不和我讲诚信的人面前,我何必去做个好人,揪住他的小辫子,狠狠的踹一脚,能踹多狠就多狠~嘿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 22: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我进来看小兰的回复的-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Nw壬天堂世界 ( 京ICP备0502208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1397号 )

GMT+8, 2024-10-11 11:19 , Processed in 0.024342 second(s), 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