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神侠 发表于 2005-5-23 14:39:16

李可文父母欲出售Dream系列模拟器

李可文的父母决定出售李可文的各个模拟器软件作品,有DreamGBA、DreamGBC、DreamNES,均已经在版权中心注册了了版权。出售内容包括版权和源代码。Dream系列模拟器软件可以在PC机和PDA或手机(Symbian操作系统的版本)上运行。

有意者请致电010-51762072 李铁泉



天啊!!

ssdy 发表于 2005-5-23 15:46:56

这个也能申请版权的呀!

vyou 发表于 2005-5-23 17:27:35

虽然不会买的,但还是回一帖以表对老李的尊重。

Creckly 发表于 2005-5-23 17:30:12

建立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的知识产权…………

神游其中 发表于 2005-5-23 18:20:00

先orz一个…………
我不否认李先生生前对模拟界确实作出过辉煌贡献
但事实就是模拟器始终也是侵犯版权的东西啊…………难道是卖回给任天堂!?

如果真能顺利卖给任天堂的话…………中国人站起来了…… XD

vyou 发表于 2005-5-23 18:31:52

呵呵--DUMP ROM并公开发布是侵权,这个开发模拟器也算是吗?

神游其中 发表于 2005-5-23 18:40:45

如果世界上本来就没有那个主机的话……不算…………

rockboybb 发表于 2005-5-23 20:40:01

模拟器是网络共产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李先生病重时,人民没有忘记他(有不少人捐钱),当然给他捐钱的前提在于他为玩家做了不少的东西,而且都是义务的!

ps:他的父母也真是的,缺钱也不能这样做......

-cvb_Tassdar 发表于 2005-5-23 20:45:12

开发模拟器不算侵权

汉化补丁其实也不算侵权,只有将汉化作品和ROM整合在一起时才构成了侵权

rockboybb 发表于 2005-5-23 20:47:21

Originally posted by -cvb_Tassdar at 2005-5-23 20:45
开发模拟器不算侵权

汉化补丁其实也不算侵权,只有将汉化作品和ROM整合在一起时才构成了侵权
何解?????

henryzyl 发表于 2005-5-23 20:48:18

Originally posted by -cvb_Tassdar at 2005-5-23 20:45
开发模拟器不算侵权

汉化补丁其实也不算侵权,只有将汉化作品和ROM整合在一起时才构成了侵权

我发现你一天换个ID.

-cvb_Tassdar 发表于 2005-5-23 20:53:10

反正你都能知道这是我了

何妨?

帕伽索斯 发表于 2005-5-23 21:00:29

这得召唤版权法达人了。。。。。

不过根据我的理解,模拟器似乎曾经被控告过侵权(bleem模拟器),当初的理由是什么不记得了,不过此类事物似乎只要不用于商业用途就不算作侵权行为

可是申请版权的话。。。。版权的成立应该就是为了自己的知识成果非法用于商业用途吧。。。。。

没有知识版权的书,也没学过。。。只能胡说。。。。


不过模拟器卖点虽然是“模拟”这个技术,不过侵害了原产品的商业用途,建立在此之上的版权应该不给于通过把。。。。。

而且现在还是出售这个技术

-cvb_Tassdar 发表于 2005-5-23 21:03:33

这个是有过官方解释的

是关于网友发布的汉化软件,之所以发成补丁而不是成品,很大程度不是技术上的原因,而是因为出于版权的考虑

只发补丁,就是爱好者的自发行为,不触及商业保护,发成品就是侵权

模拟器也是同理,未加ROM就还未构成实质上的侵权

神游其中 发表于 2005-5-23 21:07:36

卖版权其实动机明显…………
1……$不用说
2……为了让DREAM系列继续生存……至于为什么不共享……问他们才知道…………个人觉得让DREAM系列继续生存最好方法还是免费发放…………

虽然知道YY死人不礼貌……但还是得说……出售成功的话$最少也几个甚至几十个W吧…………该不是为了替李先生弄新墓碑或者弄祠堂吧?

lyt777 发表于 2005-5-23 21:09:25

BLEEM一个是收费,另一个是用了SONY的LOGO(这点我不确定),SONY不找他麻烦才怪。

vv2003 发表于 2005-5-23 21:11:02

汉化补丁也是翻译的原版剧情,既然是翻译,当然就构成侵权,更不用说补丁制作过程中必然要进行的ROM反汇编呢~
模拟器原理不太清楚,不评价~

顺便,那种只要不整合ROM就没事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我在网上发H图,是违法的吧?但我可以说,我在网上发的只是若干2进制代码,只要用户的机器不把这些代码整合成图片程序,就无所谓H不H了。用户之所以看到H图,是他们机器自行整合的结果,不是我发代码的问题,我没有散播H。但很显然,法官是不会接受这种解释的,尽管从理论上来讲,这种说法也貌似合理。

_cvb_tassd 发表于 2005-5-23 21:18:08

这个并不是我的解释

而是某律师的

信不信都无所谓

只不过他的发言还是引了著作权法来说事的~

vv2003 发表于 2005-5-23 21:22:14

律师就素那过江之鲋啊,有分歧太正常了,不然怎么打官司。。
再顺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对模拟器这种“先进”东东是米有规定的,更不用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了,它对计算机软件保护基本米有谈,都在其他法律条文上呢。真要谈,得看国际上著名的司法判例,不过目前手头上米有这方面资料。。

_cvb_tassd 发表于 2005-5-23 21:24:13

原来模拟器不是软件的说啊~~

模拟器可不是只有模拟游戏机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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