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09-4-21 18:45:47

回复 20# 的帖子

不爱吃

幻飞刃 发表于 2009-4-21 18:55:45

“其实,我已经用眼神QJ了你一分钟了。”

PETERCHOY 发表于 2009-4-21 21:04:43

yy 是什麼意思??????????

kenkenken127 发表于 2009-4-21 22:40:41

那我岂不是每天都犯强奸罪了吗?太雷了吧!

eherochaos 发表于 2009-4-21 22:52:27

看到两人打情骂俏的爬楼真开心,祝福有情人终成眷属 差点忘记了,在这发帖的话有闪电……

dinapc 发表于 2009-4-21 22:58:32

回复 25# 的帖子

在说我和33么??

040785 发表于 2009-4-22 13:59:00

我以后都不敢YY

独行战士 发表于 2009-4-22 14:13:02

我想杀了你们。好了,现在我已经将大家都杀了,快抓我去定罪
现在是想=做?

4148ilyvm 发表于 2009-4-22 14:57:17

回复 28# 的帖子

根据11#的说法,他已经做了但没做成。如果阁下拿起了菜刀,那好,淫民警察、淫民检查员、淫民法元欢迎您。
其实令人更感兴趣的是,那纱布行为的罪名不就完全只因一句:“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如果他说的是:“我爬上树,确实想抢劫她。”那罪名还是QJ吗?(答:还是 )
简直就是因言获罪,且不说供词是怎样的来的

独行战士 发表于 2009-4-22 15:02:55

回复 29# 的帖子

对啊!就因为他爬树。所以只是做了但没做成。
这种低级纱布还是坐牢去吧!

nbnbnb 发表于 2009-4-22 21:43:23

原帖由 4148ilyvm 于 2009-4-22 14:57 发表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根据11#的说法,他已经做了但没做成。如果阁下拿起了菜刀,那好,淫民警察、淫民检查员、淫民法元欢迎您。
其实令人更感兴趣的是,那纱布行为的罪名不就完全只因一句:“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如果他说的是:“我 ...

  4月14日,一则爬树窥探女邻居被判强奸罪的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强烈质疑。近日,最初报道此事的记者作了澄清,称“记者由于采访不深入,遗漏了李某为达到强奸刘某的目的,在天气突变前曾两度潜入李某家客厅中并实施暴力行为这一重要情节,并将李某入室被发现错误地报道为在树上窥探时被发现,以致造成广大读者对法院定罪量刑的误解”(4月20日《华西都市报》)。

既然对法院的判决不信任,也没有理由就一定要相信媒体的报道

4148ilyvm 发表于 2009-4-22 21:56:39

回复 31# 的帖子

这样就合理了
真是敬业的媒体工作者

独行战士 发表于 2009-4-22 22:14:26

记者给我领大信封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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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大家以后不要YY了!那样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