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正当防卫”都可以一战
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在广州一审获刑四年,图为庭审过程。 罗伟雄 摄中新网广州9月10日电 (奚婉婷 马伟锋 刘建党)备受社会关注的90后少女故意杀人案10日在广州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旋某琦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介绍,2011年5月晚上,旋某琦打算从广州火车站乘车前往厦门,但未买到当天的票,因无钱住宿,旋某琦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杨某,跟随对方到出租屋休息,却遭遇性侵犯,旋某琦在慌乱间,用从墙上取下的匕首将杨某捅死。
2012年5月,广州中院使用远程视频审理该案。庭审中,控辩双方重点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展开:一是旋某琦为何不趁被害人洗澡时逃跑?旋某琦称被害人恐吓说如果逃跑就要杀了她,于是她将墙上的匕首取下来准备吓唬对方;二是为何杨某已经失去反抗能力还要继续捅刺?旋某琦说看到对方还在动,就拿刀继续捅向他的头部。
法院审理查明,持刀反抗强奸是正当防卫,被害人倒地后继续捅刺构成故意杀人。被害人杨某将旋某琦诱骗至出租屋内,向旋某琦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后,威胁旋某琦如果不从就杀死她,杨某的行为已对被告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实质威胁。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为反抗强奸将被害人刺倒的行为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伤亡,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而根据旋某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杨某被刺倒后,旋某琦因害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她,又持刀砍刺杨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杨某被刺倒后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但旋某琦因害怕杨某没死而将其杀死,属于假想防卫。
法院认为,被告人旋某琦在实施正当防卫之后继续持刀故意杀害已丧失侵害能力的被害人杨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旋某琦的故意杀人是因被害人的强奸行为而引发。另外,旋某琦在正当防卫中将杨某刺倒,尸检显示杨某当时已生命垂危,即使没有后续的砍刺头部行为,得不到及时救治的杨某也会因失血过多而休克死亡。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旋某琦刚经过剧烈的抗争,心理尚处于恐惧和紧张之中,为彻底解除威胁才将已失去侵害能力的杨某杀害,结合杨某有先行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事实,因此可认定被告人旋某琦杀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虽其犯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
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年仅18周岁,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旋某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完)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2_09/10/17498007_0.shtml
聖光啊,你照到水面下的那條魚了么? 好奇凯叔想战啥 一个如花似玉的小姑娘就因为捅死了一个想性侵自己的大叔就要坐4年牢,你们真是太没正义感了 又是楷書的釣魚貼····
謀殺就是謀殺,有什麽好說的····只能補一句"好心大叔“自業自得 鱼儿来了!
之前闹得很大的有两起非常恶性的纯加害方都可以被说是激情杀人而要求开脱,这里为何不能缓刑? 影刃吉尔 发表于 2012-9-11 08: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鱼儿来了!
之前闹得很大的有两起非常恶性的纯加害方都可以被说是激情杀人而要求开脱,这里为何不能缓刑 ...
说起来貌似3年以下的有期才能缓? qisiwole 发表于 2012-9-11 09: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说起来貌似3年以下的有期才能缓?
哦. . . 这样. . .
那像这种罪名最低判4年? 影刃吉尔 发表于 2012-9-11 09: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哦. . . 这样. . .
那像这种罪名最低判4年?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自百度,具体问凯叔 不晓得为什么现在楷书的例子看多了觉得都不能用正常思维看案件了…… 光暗之双刃-钢 发表于 2012-9-11 09:35
不晓得为什么现在楷书的例子看多了觉得都不能用正常思维看案件了……
全国那么多刑事案件,要是一点争议也没有的哪能入你法眼
再说怎么个我的例子就不正常思维了啊 凯叔不是应该说,一个好心叔叔需要用性侵来满足,这不是他在犯罪是我们在犯罪,天朝啊等等你的国民吧 觉得很无道理。。这最多算防卫过度。。居然是故意杀人。。 话说,如果单纯的QJ未遂,被告会受到怎样的惩罚的?
我是在想如果因为受害人因为死了就把他企图QJ的事情一笔勾销了这个略有不合理…… 光暗之双刃-钢 发表于 2012-9-11 12:50
话说,如果单纯的QJ未遂,被告会受到怎样的惩罚的?
我是在想如果因为受害人因为死了就把他企图QJ的事情 ...
关小黑屋……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9-11 10:59
凯叔不是应该说,一个好心叔叔需要用性侵来满足,这不是他在犯罪是我们在犯罪,天朝啊等等你的国民吧
米思特福尔摩斯连反讽都听不出来,我很伤心啊
RE: 但凡“正当防卫”都可以一战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9-11 13: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米思特福尔摩斯连反讽都听不出来,我很伤心啊
所以呢,这次不反讽么 而且凯叔啥立场又不知道 想说法律执行归法律执行,想了想,这件事情出现这样的违和感主要是因为只考虑大叔被杀这一个情况,没有考虑少女被X侵这个情况
所以说嫌疑人在作为罪犯的同时也同样是受害者,这既没有让她减刑也没有让她得到保护,又或者铁面无私就是这个意思?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旋某琦刚经过剧烈的抗争,心理尚处于恐惧和紧张之中,为彻底解除威胁才将已失去侵害能力的杨某杀害,结合杨某有先行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事实,因此可认定被告人旋某琦杀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虽其犯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
关键就是这个故意杀人罪本身太严重,再怎么打折都很严重
那换个问法,什么情况下才能让法官视作过失杀人而不是故意杀人呢?
好比说因为精神高度紧张云云打出了暴击才导致被害人死亡
于情于理这个案子都还有很大的余地,感觉很大程度取决于律师能不能说服法官了…… 过失杀人怎么说也得是“过失”才行吧
这个怎么看也都是行为人故意杀死杨某的,即使是处于恐慌状态,也是那种“必须再补一刀以免你起来再次加害于我”的心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