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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动]今天白赚了一台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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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0 22: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还是买下吧,带着钱去,老板不会把你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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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0 22:3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错能改有什么不好  别人愿意认错也不给机会  所以世道才乱啊
知错能改?呵呵,他是一步一步走回家的,为什么不回头呢?
还来NW发帖子?他自己没脑子?
世道乱?得了吧你,这点东西就能让世道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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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0 23: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117楼太强大了.......拜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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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0 23: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顺手牵羊一个NDS,估计还有外加一盘卡吧?加起来1800块不知道可以判几年
不过看楼主描述的情况,多半是为了注册马甲寻大家开心,要是做贼真这么轻松,那这个世界也清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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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0 23: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错能改?呵呵,他是一步一步走回家的,为什么不回头呢?
还来NW发帖子?他自己没脑子?
世道乱?得了吧你,这点东西就能让世道乱~
一个人是乱不起来 一群人就乱大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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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0 23: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82楼和楼主,我是学法律的,
如果罪犯归还盗窃物,称其为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因此,只要楼主归还物品,是完全不用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
好像拿走nds就是犯罪即遂了吧,犯罪过程已经结束,无法中止了啊。

ps:本人学法刚半年,学的也次,以上是自己理解错了别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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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0 23: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知错能改?呵呵,他是一步一步走回家的,为什么不回头呢?
还来NW发帖子?他自己没脑子?
世道乱?得了吧你,这点东西就能让世道乱~
一个人是乱不起来 一群人就乱大了去了 [/quote]
得,你根本不晓得我说的什么
这里没说1个人偷东西2个人偷东西,或者谁给不给谁认错的机会
我说的是偷东西这件事,没什么了不起的,楼主既然偷了就要面对,别发什么##的帖子
让人笑掉大牙,该怎么怎么,别人说有#用!
另外,阁下还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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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0 23: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个寓言,说一只吃不到葡萄的狐狸反而说葡萄是酸的,在下仔细想了想 我不是基于这种心理给你发贴的  所以希望给你一个善意的忠告
楼主对这件事尚存疑虑 证明您是个正直的人
永远相信这一点:人格比一切都重要  
你如果把NDS据为己有  那就名副其实的构成犯罪了
即便没有人知道这件事  你也永远无法心安理得
不要认为自己的人格只值1400RMB
这个世界得到任何东西都要付出代价
楼主  拿出勇气吧  把东西送回去  和BOSS说清楚
我相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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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0 23:38:4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quote] 知错能改?呵呵,他是一步一步走回家的,为什么不回头呢?
还来NW发帖子?他自己没脑子?
世道乱?得了吧你,这点东西就能让世道乱~
一个人是乱不起来 一群人就乱大了去了 [/quote]
得,你根本不晓得我说的什么
这里没说1个人偷东西2个人偷东西,或者谁给不给谁认错的机会
我说的是偷东西这件事,没什么了不起的,楼主既然偷了就要面对,别发什么##的帖子
让人笑掉大牙,该怎么怎么,别人说有#用!
另外,阁下还真假 [/quote]
[wdb2] 你说假就假吧  反正这就是我的想法   有的事情总该给别人一次机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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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0 23: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态度好一点,还掉,我想店主不会为难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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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1 00: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回82楼和楼主,我是学法律的,
如果罪犯归还盗窃物,称其为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因此,只要楼主归还物品,是完全不用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
好像拿走nds就是犯罪即遂了吧,犯罪过程已经结束,无法中止了啊。

ps:本人学法刚半年,学的也次,以上是自己理解错了别怪。 [/quote]
你的理解没有错:)

我国主要是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说主要是因为有些地方还不同。针对“侵犯财产罪”中的“盗窃罪”,目前有接触说、转移说、藏匿说、损失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我国的刑法学界多采用后三种观点。更为精细的划分就是对一般财物用失控加控制说,对无形财物用控制说。
所谓的失控加控制说主张,凡被盗财物已脱离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持有人等的控制并且已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的,即为盗窃既遂,反之为盗窃未遂!

而StandAlone所说的“犯罪中止”是不正确的!因为在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中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里很明显我们可以看到犯罪中止的前提是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当犯罪一旦既遂后绝对就不会有犯罪中止这个概念!


哦,对了,我本科是读工商管理的,现攻读法律硕士,明年9月就要参加司法考试了。这个问题的判断自问绝对不会有误,希望StandAlone可以自己再去考证考证,而h83嘛,你的理解很正确,继续努力哦,说不定我们会成为同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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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1 00: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题目: [激动]今天白赚了一台NDS!!!!!
内容: 矛盾的要崩溃

个人意见:楼主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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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1 00: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孔乙己曰:窃书者不算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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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1 01: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要是打算还,那心理压力估计更大
留着自己玩,以后别上那家店买卡就得了,何必多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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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1 03: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要是打算还,那心理压力估计更大
留着自己玩,以后别上那家店买卡就得了,何必多想
同意!!
如果还了。估计心理更难受了
记得。这个是老天爷赏赐给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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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1 08: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啊...等价交换...
楼主留着的话要有付出代价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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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1 10: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是我的生日,可是我却高兴不起来,我的心情就和今天的天气一样,打
着雷,下着雨。
    我撑着伞缓缓的走在被雨水冲刷着的柏油路上。我摸了摸揣在怀里的NDS,
心中有一丝哀伤,因为我决定将它还回去。慢慢地,我走进了电玩店,我的心跳
开始加速了,虽然已经做好了各种心里准备,但还是有一点点不安。老板是个很
PP的MM,年纪和我一般,有一双珍珠般的大眼睛,每次我来这家店时她都对我很
热情。“你好,又来买电玩么?”她的声音很甜美。我没有回答。我走近柜台,
取出了怀中的NDS,小心的放在了柜台上。“老板,对不起,那天我一时心中起
了贪念,偷……带走了这台没付钱的NDS,今天我来把它还给你,向你道歉。”
……“你可以报警,我愿意接受惩罚!”老板听完了我的话,看了看NDS,用她
那纤细的食指在NDS的外壳上轻轻地来回划着,然后微笑的看着我,说道:“你
很喜欢这台NDS,是吗?可是你没有足够的金钱来拥有它,是吗?”……我不知
该如何回答她,我很愧疚。她用左手轻轻地抓过了我的右手,然后拿起NDS,放入
了我的手心。她这是干什么?“今天是你的生日吧,这台NDS就作为我送给你的
生日礼物吧,并祝你生日快乐,天天快乐!”???这是这么回事?我没有告诉
过她我的生日啊!而且她还将我偷了的NDS送给了我,难道我在梦中?“你为什
么……”“那天,你带走这台NDS的情景我都看见了,但我知道你一定回还回来
的。”“为……”“在你带走这台NDS之前,其实你已经带走了我的心。”她依
旧微笑着温柔地看着我,她的双眼好似一汪清澈的湖水,脸上泛起了一丝淡淡的
红晕。不,不,这不可能!她一定是在开玩笑。面对这突如其来的话语,我一时
不知所措,我原本的镇定被一下打乱了。她非常的美丽,可是、可是我已经有GF
了,我不能对她不忠!“对不起,我已经、已经有GF了,你……”她的双眸闪过
了一丝悲伤,“紫霞仙子曾经说过‘这是上天注定的,是最大的’。”我愣住了
,这……难道是真的?我不敢相信,这一定是哪里出错了,我的头脑很混乱,我
接受不了这个事实!我扔下了NDS,抱着头冲出了电玩店。我站在马路中央,让
雨水冲刷着我混乱的头脑。我想整理一下我的思绪,可是脑中却突然一下空空如
也。我一动不动的站在雨中,感觉着雨水对我身体的冲击。她静静地来到了我的
面前,用手里的雨伞遮住我了头顶上雨珠,另一只手里提着已经包装成礼物的
NDS。我再一次和她的双眼相对了,那闪烁着星星般光芒的双眼。我们相视了很
久……慢慢地,她闭上了眼睛,踮起了双脚……此时此刻我发现,原来她早已占
据了我的心,我不知道是什么时候,也许是我带走她的心的那一刻吧。我迎向了
她的双唇,现在世界上只有我们两个……
    N年后……
    “爷爷,奶奶,能不能和我说说你们当年那浪漫的爱情故事啊?”满脸皱纹
的老爷爷看了看挂在他们结婚照旁的NDS,又看了看老奶奶,两人甜甜地相视一
笑,然后缓缓地说道:“那是一个雨天,是爷爷的生日……”
(纯属虚构 如有雷同 万分荣幸)
喷血~~~费了~~哈哈哈哈 [wdb1]  [wdb1]  [wdb1]

pfpf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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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1 10: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回82楼和楼主,我是学法律的,
如果罪犯归还盗窃物,称其为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因此,只要楼主归还物品,是完全不用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
好像拿走nds就是犯罪即遂了吧,犯罪过程已经结束,无法中止了啊。

ps:本人学法刚半年,学的也次,以上是自己理解错了别怪。 [/quote]
没错~~已经既遂......这次的司法考试就有好几道这题~~案例也是~~~我对了
可前面没背法条...只得了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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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1 10: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再说一遍,我是学法律的,只要楼主归还物品,是完全不用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如果不归还,就构成盗窃罪。
盗窃既遂的标准是标的物脱离主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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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1 10: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起法律问题了,后悔没早进来插一脚- -
不过99楼和101楼的回答真招笑,明显是没学过法律还要硬装,真给学法律的人丢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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