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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人品不厚道评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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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8 18: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看了UCG119期的特稿文章,觉得有些想法。
特意在周末起了个早,将这些想法形成文字,花费了整整一个上午。
可以讲,除了摘录杂志原文的内容之外,字字原创,凝结了不才一定的心血。
但是下午来到论坛,接到了RING阁下的删帖短信 [wdb2]
理由是RING阁下误会该帖是本人转载某杂志的文章。
在此本人正式声明,该帖原创,非系转载。
该稿仅在今日中午任天堂世界和A9TG社区同时发布。

鉴于版主在论坛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已经删除的帖子在未得到版主正式同意之前,不便再度贴上来。如果有朋友希望在问题处理期间浏览此帖,可于此期间点击下方连接浏览。

另外,本人相信这个问题可以得到RING版主的公正处理,在此提前谢过。

点此浏览原文(发布于A9TG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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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8 18: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午拜读过了,还说了点感想,晚上再来就飞了,同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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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8 18: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已阅原文,支持原创,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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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8 18: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恶的版主啊 就算是含有杂志大量原文 此处又未做赢利用途 而且还申明了转载 能出什么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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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8 18: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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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8 18: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摘录杂志原文的内容'需事先得到授权吧,不然被删除是很正常啊,即使有你自己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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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18 19: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写过论文的人都知道,摘录是阐明观点的一个手段而已……只要不是整篇整篇的大段抄录,并将之应用到商业行为上,我想在法律上不存在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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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8 19: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侵权跟是否用于商业无关……至于该不该飞,那得由总版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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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8 19: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贴还是打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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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8 19: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写过论文的人都知道,摘录是阐明观点的一个手段而已……只要不是整篇整篇的大段抄录,并将之应用到商业行为上,我想在法律上不存在版权问题。
版权意识不够,得补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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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18 19: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有了被浮云的觉悟…… [wdb2]

其实辛苦写了东西,心里是很希望有人去看的……为什么总有人把讨论的重点放在文章本身之外呢,大家对于文章里的观点有批驳的话,我倒是会很高兴的…… [wd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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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18 19: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版权意识不够,得补补啊……
的确,中国的版权保护意识不强,D版的流行很好地说明了此一点。

不过,想来DR那样的杂志都可以在网上随便抓些材料放到杂志里卖钱,我这样的行为想必UCG的大小编辑们应该不会和我计较吧…… [wd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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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8 19: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评测有它的局限性(不过我也写不出来。主要语文底子薄)如果将里面的nds换成gb   psp换成gg的话   评测结果也会显而易见的  可是最后结果怎么样呢  如果按照这种评测预测的话   gb也就不会成为游戏机史上的佳话了  所以象nds的机能。。样子。。什么按键等等不如psp这种道理就不要再说了  连我这样的任饭都知道   但是这说明不了什么   更说明不了psp比nds强   如果要讨论掌机成败之别   还是去了解了解当年gb。gg。等(记不清了  人老了。。)之间的 那段争斗历史   补补课吧   ( 我也去温习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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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18 19: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么错
根据《知识产权保护法》第四节第二十二条第(二)点。楼主的行为不构成任何侵权并受法律保护

摘录如下
[quote]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quote]
[wdb1] 握个手,其实我的下一句话就是想说这个……感谢aironline兄的厚道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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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18 19: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评测有它的局限性(不过我也写不出来。主要语文底子薄)如果将里面的nds换成gb   psp换成gg的话   评测结果也会显而易见的  可是最后结果怎么样呢  如果按照这种评测预测的话   gb也就不会成为游戏机史上的佳话了  所以象nds的机能。。样子。。什么按键等等不如psp这种道理就不要再说了  连我这样的任饭都知道   但是这说明不了什么   更说明不了psp比nds强   如果要讨论掌机成败之别   还是去了解了解当年gb。gg。等(记不清了  人老了。。)之间的 那段争斗历史   补补课吧   ( 我也去温习下。。。 )
UCG的这篇特稿主要是以机器的硬件性能作为评测内容的,所以多数评分PSP领先,也是正常的……

当然,玩家主要玩的是游戏。这个部分,UCG也表示将在下一期做出具体详细的评测,且让我们试目以待……

PS:不排除本人再次“非人品不厚道评论”的可能性…… [wd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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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8 19: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硬件评分项目过多,屏幕画面外形大小重量手感等等十余项都是针对硬件的评分,PSP就是这样拿到了一堆五星
而至关重要的对应软件评测只有寥寥几句平分上只有一项,确实片面了
主机的对比评测应分成软件和硬件两大方面才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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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8 19: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TO15咱俩的观点难得一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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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18 19: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收到了ring阁下对于该问题的回复……

逝者已矣……就删帖问题,我表示无条件服从版主的安排。

PS:如果大家对我文章的观点还有不同见解,欢迎切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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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8 19: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避免总版被误导,ME说两句,不是针对楼主哈~~
大家可以看看11楼引用的原文,其中第二项有一个关键词,就是“适当”引用。一般来讲,侵权与否是比较引用文章占被诉作品的百分比。但何为适当,占百分比多少算侵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做法。一个案子在这个法院被判侵权,在另外一个法院很可能就认为不侵权。而作为论坛来讲,首要责任是避免麻烦,这种评价标准又与司法实践有所不同。因此11楼说楼主“不构成任何侵权”过于武断。因为ME没看过UCG原文,所以对楼主是否侵权不做评论,还是原来那句话,由总版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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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CKZ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4-12-18 19:5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主机的评价应该以硬件为主,毕竟软件的评测随着第三方对主机性能的逐步熟悉很多我们现在认为的问题将来不会是问题,而如果是硬件上的硬伤就很难通过软件来弥补了。比如现在在主机性能的比较下NDS暂处下风,毕竟3D表现能力差的弱点对将来游戏开发上是一个十分不利的条件(特别是在当今3D流行的现在),但其特点也十分鲜明也就是以创意取胜,这很大程度上也就是要对游戏画面的有所取舍。画面对LU十分重要也是十分有利的宣传手段,更何况PSP有着对LU们有绝大吸引力的多媒体功能,所以我个人认为在早期NDS会在几款大作的鼎立支持下取得优势,而后期随着PSP机能为第三方所熟悉,通过大作和成熟的多媒体技术的支持下会强力反弓单,甚至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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