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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又如何]借着东风来普法[除非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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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22: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辑同志:

  我曾在网络上发表过一篇文章,并且书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字样。去年九月份我在某网站发现该网站的其中一项专栏里刊登了我的这篇文章,而且没有署作者的名字。该网站是由A网络公司制作,但书明“版权所有”为B报社。请问对于网络侵权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我如果起诉,应以谁为被告?XX

  XX同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即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样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所以,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您就是该篇文章的著作权人,法律就保护您的著作权,而无论该作品是否发表和是否以传统媒体形式还是以数字化形式发表。

  本案中的网络用户(B报社)和网络服务提供者(A网络公司)都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的被告,但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被告需要有前提条件,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负责程序的制作,网络的维护等技术性工作,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文字内容是否侵权无法预先作出判断。依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已发表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如果不符合以上情况,要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依据“解释”的第五条,著作权人应先提出“警告”,即“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人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所以,如果您在起诉中要把A网络公司作为被告,需由“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为前提,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著作权人在提出警告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王韵

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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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23: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哦……绝赞!这都被你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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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 23: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年前就找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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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23: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解释不是2004年刚修订过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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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 23: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便修订成啥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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