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w BBS 壬天堂世界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资料集合
查看: 1746|回复: 11
收起左侧

[这个强到逆天了] 江苏规定因生活所迫卖淫轻罚 70岁嫖娼免拘留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6-1 16: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俺乡下人长见识了  



什么情节构成卖淫嫖娼?对卖淫嫖娼的各种不同情节如何处罚?江苏省公安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并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严格区分卖淫嫖娼行为与其他行为的界限。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新华日报 沈宫轩 周 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6-6-1 16: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了   女人们可以更加下贱了~   HOHO

改天去江苏狂搞学生妹去..........哦HOHOHO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6-1 16: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


完了,那边全都要装素人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6-1 16: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嗯 - -



PS:又见这头- -



K叔要卖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6-1 16:37:57 | 显示全部楼层
k叔的话做好了k叔不收钱,不算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6-1 16: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包括口淫、手淫、鸡奸
真详细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6-1 16: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买卖都一样- -不就是移上一点而已么

蛇叔加红的那些字是谁附上去的- =
如果是法律里面有的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6-1 16:5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自行规定,没有写入刑法。刑法碰上对性交方式没有明确界定的用类推定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6-1 17:0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鸡奸法是一种把特定性行为定位性犯罪的法律,通常指肛交。有时鸡奸的定义会被扩大到口交和兽交。虽然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鸡奸法,或曾经有针对同性恋或其他性行为的法律,但是一般鸡奸法是指美国法律中的鸡奸法。广义来讲,鸡奸(sodomy)泛指男性不正常的性行为,有时候也特指同性之间的性行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6-1 17: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那点专业素养全用这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6-1 17: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nakejake 于 2006-6-1 17:04 发表
鸡奸法是一种把特定性行为定位性犯罪的法律,通常指肛交。有时鸡奸的定义会被扩大到口交和兽交。虽然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鸡奸法,或曾经有针对同性恋或其他性行为的法律,但是一般鸡奸法是指美国法律中的鸡奸法。广 ...

容易引起传染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传说中的硬盘图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6-1 21: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江苏法规规定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从轻处理

我省查处卖淫嫖娼新规今起实施 严禁以罚代刑

 为依法查处卖淫嫖娼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省公安厅根据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今天起正式实施。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以及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等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重犯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卖淫嫖娼的;患有传染病等严重疾病不宜执行拘留五种情形的,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意见》要求严格区分卖淫嫖娼行为与其他行为的界限。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为了及时发现性病和控制传染源,防止性病的传播,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意见》还强调,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应当坚持不搞全警参战,不搞全面清查,不搞普遍整治的原则,防止干扰群众正常娱乐生活和企业正当经营活动,检查民警应当出示《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Nw壬天堂世界 ( 京ICP备0502208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1397号 )

GMT+8, 2024-10-12 21:19 , Processed in 0.027834 second(s), 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