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w BBS 壬天堂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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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洁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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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9 16: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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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9 16: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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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9 16: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哪个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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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9 16: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注意到这个的了说O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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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9 16: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哪个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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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19 16: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wb111 于 2006-7-19 16:42 发表
这是哪个论坛- -

还素让姐姐来说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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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9 16:46:43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合控专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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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9 17: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空就上去看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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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9 17: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还真是言简意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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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19 17: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NW的!

任天堂世界 BBS(Nintendo World BBS)管理规定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任天堂世界 BBS(以下简称为“NW 论坛”)的管理,规范论坛信息发布行为,维护论坛安全与稳定,保障论坛访客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论坛风气与交流氛围,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论坛是以掌机资讯、游戏攻略为主的综合性游戏论坛。

第三条 在 NW 论坛中发布网络信息的,访问 NW 论坛的访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NW 论坛访客在使用本论坛所提供的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本条所称访客是指:通过互联网络,登陆到论坛的论坛注册用户或论坛未注册用户。论坛注册用户(以下简称为“用户”)包括:NW 会员、NW 旅团、星组、零组、NW 贵宾组、见习版主、版主、超级版主、管理员等。其中,见习版主、版主、超级版主和管理员为论坛的管理人员。

二、 用户基本权利

第五条 任何登陆访问 NW 论坛的访客都可以通过注册论坛帐号(或 ID)成为本站会员。本站会员享受在本规定中所赋予的权力。同时,为了更好地管理论坛帐号(或 ID),NW 论坛禁止使用以下情况的帐号(或 ID)的使用。
  (一) 使用带有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国家领导人姓名的帐号(或 ID);
  (二) 使用与论坛管理人员帐号(或 ID)相近(或相似)的、与论坛团队组织名称相近(或相似)的、使用论坛用户组名称的帐号(或 ID);
  (三) 使用带有诋毁、侮辱或攻击他人的帐号(或 ID)的、含有不良语言文字的帐号(或 ID)的。

第六条 本站会员可以使用论坛所提供的功能。论坛提供的基本功能有:个人资料的编辑、密码的修改、论坛个性化设置、添加(或修改)头像图片、论坛个人签名档、论坛好友列表、短消息发送(或接受)(也称“PM”)、订阅论坛信息、BLOG、收藏主题等。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论坛版面环境,论坛要求会员在使用基本功能时避免以下情况:
  (一) 用户头像或签名档中含有色情、血腥、恶心、反动、人身攻击、政治敏感等的内容,以及散播(或传播)其他不健康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二) 自定义头衔中使用与论坛用户组别相同(或相近)的词句;
  (三) 签名档超过 12 行的。

第七条 本站会员可以享受在论坛中发布信息的权利。本条所称发布信息是指,发表新贴与发起投票的论坛基本信息发布权利。会员在论坛版块分区发贴前,请先阅读各区置顶的《版规》(或“发贴规则”)。在发表新贴子或新投票时,论坛建议会员注意以下几点:
  (一) 标题应当表意明确,可以大致反映贴子内容,不应出现文不对题或表意不明的情况,以节省他人阅读的时间。如“大家看看”、“急”、“帮忙啊”;
  (二) 标题中不应当出现不文明或容易发生歧义的文字。发表求助贴时,请自觉使用礼貌用语,如“请”、“谢谢”等;
  (三) 标题中禁止出现毫无意义的感叹语句或装饰用的符号等,如“急急急!!!”、“※※※求助※※※”等;
  (四) 请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在转载他人文章、新闻、图片时,请在标题前添加如“【转贴】”等字样,并在正文顶部注明原作者或出处。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在论坛中发表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九条 如果没有通过版块版主的允许,不得在该版块中以任何形式发布任何性质的商业广告或其他广告。

第十条 论坛内禁止出现灌水现象。个人私下交流请使用短消息功能进行交流。本条所称灌水是指:
  (一)与被回复主题无关、严重跑题的回复;
  (二)内容空洞,没有意义的文字、表情回复,如“顶”“不错”“哈哈”“……”等;
  (三)连续发表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的帖子,反复顶帖等行为;
  (四)复制别人发表的内容作为回复。
  (五)同一页面中最后回复为同一帐号(或 ID)超过 15 帖的。
  (六)在“灌水专区”版块中,允许适当放宽管理尺度。

第十一条 通过短消息中发送的消息,同样适用于本规定的第八、九、十条。

第十二条 会员在发现其他会员违反本规定时,会员有权力(或义务)通过短消息向论坛管理人员举报,或者通过论坛的“站务讨论”直接发贴举报。在举报时,请说明举报对象,如论坛帐号(或 ID)、行为、此行为所在贴子的论坛地址。否则论坛管理人员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会员在发现自己的网络权利受到侵害时,会员有权力向论坛管理人员通过论坛短消息或在论坛的“站务讨论”发贴投诉。投诉的对象应当先向发生侵害的版区的版主投诉。如果版主的处理不满意,则可以向超级版主申诉,直至向管理员申诉。

第十四条 会员在发现自己的网络权利受到管理人员的侵害时,会员有权力先向版主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则可以向上一级管理人员投诉。调解(或投诉)的方式可以通过短消息或在“站务讨论”发贴。

三、 处理、处罚办法及其他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将删除该帐号(或 ID)。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将对其帐号(或 ID)禁言 3 天。情节严重的,禁言 15 天;违反同条第二款的,将对其帐号(或 ID)处禁言 3 天的处罚;违反同条第三款的,将取消其使用签名档的权利 3 天。对于第二次违反第六条的,情节严重的,将直接删除该帐号(或 ID)。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四款的,版主有权力修改贴子标题或删除贴子。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九、十、十一条的,将对其帐号(或 ID)禁言 3 天。情节严重的,禁言 15 天。对于再犯的,将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封 IP 或删除该帐号(或 ID)等处罚。对于违反第八条的,版主应当删除已发表的违例信息。

第十九条 本站管理人员在受理投诉时,应当在 7 天内给予答复,最长不应超过 15 天。详细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举报、投拆或申诉的结果,如果无法达到会员最满意的结果,则不必要继续申诉了,您的观点不被论坛所认同,请节约大家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论坛管理员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权与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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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9 17: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未免太简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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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9 17: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羽翼栗子球 于 2006-7-19 17:19 发表
这个未免太简洁了`

纯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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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9 17: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汗一個..
遵紀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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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9 18: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厉害,还因为某个BBS就已经够简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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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9 19: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无情の死神 于 2006-7-19 17:18 发表
以下NW的!



果...果狸话….[指]
让偶想起了当年的21条条款了…[wdb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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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9 22: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条条真的有人去看过?
不都是急着找“同意” 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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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9 22:4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多美啊啊ORZ...又节约时间和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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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9 22: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记得最初郑渊洁的那个网站的论坛要求也够简洁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不知道现在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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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0 02: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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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0 10:29:30 | 显示全部楼层
OTL~上次我发了一个罗嗦的,这次又素个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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