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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utumn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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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玩盗版的人可以/不可以评论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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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18: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chch 于 2006-10-18 16:13 发表


谁说?资格说。你要讨论能不能评价,无需要婆婆妈妈,你要讨论评价的“资格”,就要按规矩办事。我马甲雷平生战锋所向无不披靡,什么时候给自己划定过圈子,真不用您来操这个闲心,我始终对我的观点非常明白,只不过有人总是不撞南墙不回头非要我教训他一顿,我可以告诉你,我的资格理论无论从哪个方面都能把你所死命支撑的所谓“使用价值论”“社会论”乃至“自然界论”揍得片甲不留,你的使用价值论,根本和资格的承认不是一条路上的车,你的社会论,无论处于公理还是法律都能被确认是伪命题,至于你的自然论,更是在我阐述“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条文下早已灰飞烟灭。我对你的问题无不详尽切实且尖锐地提出针锋相对的观点,尤其是针对你所谓果农案例。更是专门做答。而你呢?面对我的辩驳毫无还手之力,只能不断转移话题,以求在长稿战中有个体面地台阶下,你说这种情况我能不质疑某些人的精神状况吗?不要再yy了,你梦想中我对你含糊其辞的可能性这辈子是不会出现的,你不妨等下辈子吧。

我的论点放在其他地方有不适用的可能,但对你的问题,则完全能够让人信服。至于说你是不是要承认那是你的事情,所谓资格,无论前面的汉典解释,还是后面的具体论证,没有一个对你的观点有利。你还是先去把你的话自圆其说是要紧事。

我凭什么收回去?我只是提出了概念,但这种“资格”是不是你所要征求的那种资格完全两码事,资格分很多种,你所要的“资格”并不在我所给定的范围内, 评价一个商业软件的资格,玩d的你永远不可能拥有,而那些杂七杂八人等的承认,一辈子也扯不到你对人家日本软件的评价事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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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18: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91 于 2006-10-18 17:55 发表


那么同理, 您又能否调查出有多少人赞同?
你大可以玩着D版游戏,并厚着脸皮评论游戏厂商~~
不过我告诉你,这种行为绝对不可能得到肯定!原因前面已经说过,这里就不重复了!

我为什么要调查有多少人赞同?笑话....难道我无法调查出全世界有多少人赞同我吃饭,我就不能吃饭了?你这人搞笑功夫倒是一流,其他的嘛,不值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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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18: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bnbnb 于 2006-10-18 18:07 发表

我为什么要调查有多少人赞同?笑话....难道我无法调查出全世界有多少人赞同我吃饭,我就不能吃饭了?你这人搞笑功夫倒是一流,其他的嘛,不值一提


要调查也是你说出来的!(200楼)我只是借用一下而已~~并非我想这么做!
再引用一句:难道我无法调查出全世界有多少人赞同我吃饭,我就不能吃饭了?你这人搞笑功夫倒是一流,其他的嘛,不值一提
自己说过什么都不知道,思想混乱,无知可笑的人~
我真的很同情你

[ 本帖最后由 F-91 于 2006-10-18 18: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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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18: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utumnsea 于 2006-10-18 15:58 发表

一码归一码,我从来么说知识产权天生不该受到重视。但是知识产权和评论资格就应该分开来。
买正版当然是义务,买了正版后享受的权利应该是,退换货,质量保证等等的权利,和平论资格不相关。

你总是在偷 ...



就应该分开?这是你们家规定的?要不你去人大搞个提案,通过了我们都认同你的“就应该”,通不过,把你的话咽回去。
所谓资格的定义,我第三遍帖汉典
——————————
在线汉典:



資 zī

〈名〉

(1) (形声。从贝,次声。从贝,与财富有关。本义:钱财)



资格 zīgé

(1) [qualification]∶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必须具备先决条件

(2) [seniority]∶从事某种活动时间长短所形成的身分

——————————

对一款商用软件的评价资格,同样也是要涵盖入商业交易契约之中的。你连这种必须具备的条件都没有,谈什么资格?
相不相干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也不算,只有词典上的定义说了算,有本事你去编纂自己的词典,没本事就按照词典上来。


我已经在前文对此过程有过非常详尽的推导过程,这个过程的流程就在本贴166楼第四段和第五段,我向来不做不经推理直接肯定的傻事,因为那样会让我的论点架空,难以形成杀伤力。我觉得如果是一个从头把帖子仔细看到尾的朋友不应该会对这么重要的一段有所遗漏,更不会认为甚为战之皇帝的我会出现能给你们这么大破绽的软肋,当然,作为死气白赖要证明马甲雷有“偷换概念”之恶行的先生来说,选择性无视是不可丢弃的必修功课,怎么会因为我的习惯而改变呢?


很简单,根据上面的字义:



資 zī

〈名〉

(1) (形声。从贝,次声。从贝,与财富有关。本义:钱财)

厂商为了资才会来给你资格,玩家群若是向你收费你不得跟他拼老命?

县太爷能在公堂上打板子,我们大家为什么不行?

要不我在家里设个私堂,您来试试?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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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18:2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91 于 2006-10-18 18:19 发表


要调查也是你说出来的!(200楼)我只是借用一下而已~~并非我想这么做!
再引用一句:难道我无法调查出全世界有多少人赞同我吃饭,我就不能吃饭了?你这人搞笑功夫倒是一流,其他的嘛,不值一提
自己说过什么 ...

废话,你也不看看是谁先列数据的.自己在那里YY数据,却不去调查,这种数据有什么说服力?你呀,也就会断章取义罢了,其他的任嘛不是,真亏有脸在这里穷白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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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18: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91 于 2006-10-18 17:55 发表


那么同理, 您又能否调查出有多少人赞同?

其实这是典型的转移话题,提出一个对方不可能实现的事情来回避问题,你一旦反问,这个话题就会陷入纠缠,然后无疾而终而已.

质问别人之前,自己起码应该拿出个令人信服的结论吧?依您的统计,全国13亿人口中,有多少玩游戏的?这些人中,玩D的占多少人?玩Z的又占多少?他们当中,有多少玩Z的反对D的评论权?玩D的当中,又有多少玩D的人不承认这……

你看见所有结论的提出都要先对全国人民做一个问卷调查吗?我用得着去一个一个人去数么,我只知道如果一个事物得不到法律的认可的话,自然就不会被这个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所承认.一个人通过侵权手段使用某种商品,并对被侵权的商家进行评论,法律是否认可?你倒来说说看。

再者说了,很多游戏都来自国外,所以你所列举的这个范围里,那些被侵权的商家都被你排除出去了,看来你确实是有备而来啊。

YY的东西嘛,往往没有合适的理由,有些还脱离实际,套用在你的行为上确实很合适。

[ 本帖最后由 null_sign 于 2006-10-18 18: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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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19: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ull_sign 于 2006-10-18 18:45 发表

你看见所有结论的提出都要先对全国人民做一个问卷调查吗?我用得着去一个一个人去数么,我只知道如果一个事物得不到法律的认可的话,自然就不会被这个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所承认.一个人通过侵权手段使用某种商品,并对被侵权的商家进行评论,法律是否认可?你倒来说说看。

再者说了,很多游戏都来自国外,所以你所列举的这个范围里,那些被侵权的商家都被你排除出去了,看来你确实是有备而来啊。

YY的东西嘛,往往没有合适的理由,有些还脱离实际,套用在你的行为上确实很合适。

这年头,居然还有人不知道对于私权利而言,法律不禁止即为允许的法理原则,亏你还张口闭口在那里谈法律.我问你,哪条法律规定你可以吃饭吗?哪条法律规定你可以来任天堂世界发帖了?哪条法律规定你可以在这里讨论玩D者评论权问题了?没有吧?既然得不到法律认可,那么你怎么还不遵守你那严肃的法律,乖乖回家睡觉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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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19: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了禁止的事情,也规定了可以做的事情。

有些事情法律没有规定禁止,却不能做,有些事情法律没有规定允许,却可以做。

现在我们在讨论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问题,谁先把它和所谓道德之类划归一类我们一起揍他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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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19: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明显,现在没有人能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玩DB者评论厂商,属于"有些事情法律没有规定禁止,却不能做"这一类.
而且,既然法律没有规定,那么很大程度上就是道德上的问题.而道德这种东东,是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的,在网络上对某一道德问题进行"争论",毫无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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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19:5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bnbnb 于 2006-10-18 19:09 发表

这年头,居然还有人不知道对于私权利而言,法律不禁止即为允许的法理原则,亏你还张口闭口在那里谈法律.我问你,哪条法律规定你可以吃饭吗?哪条法律规定你可以来任天堂世界发帖了?哪条法律规定你可以在这里讨论玩 ...

还真是能跑题,吃饭、来任天堂世界发帖、讨论玩D者评论权问题又不是非法行为,既然行为合法,法律自然认可这个行为。

这里的话题涉及资格,涉及权利,权利涉及到依法办事,你要把它归为道德问题,就不要谈什么所谓的资格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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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19: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t;i&gt;null_sign&lt;/i&gt; 于 2006-10-18 19:50 发表&lt;br /&gt;<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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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真是能跑题,吃饭、来任天堂世界发帖、讨论玩D者评论权问题又不是非法行为,既然行为合法,法律自然认可这个行为。&lt;br /&gt;<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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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话题涉及资格,涉及权利,权利涉及到依法办事,你要把它归为道德问题,就不要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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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所谓非法行为,指的是法律禁止性行为的话,那么玩D者的评论权并未受到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它也不是非法行为.为什么同样不是非法行为,一个你就主张权利,一个却意图剥夺?搞双重标准不太好吧?<br />
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要依靠法律来定.法律未对这种评论权加以规定,你还想怎么谈权利和义务?别自欺欺人了,很无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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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20: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申请精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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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21: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面不是说过了,这个评论和其他的评论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是是建立在侵权的前提条件下的,你要评论,首先必须侵权,法律会认可你这么做?

什么是双重标准? 想评论的时候一再强调自己的"权利",甚至把法律拿来“维权”,用D版的时候把法律和商家的权利甩在一边,这个就是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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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21: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bnbnb 于 2006-10-18 19:5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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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所谓非法行为,指的是法律禁止性行为的话,那么玩D者的评论权并未受到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它也不是非法行为.为什么同样不是非法行为,一个你就主张权利,一个却意图剥夺?搞 ...


2条极其可笑的言论:
“玩D者的评论权并未受到法律禁止性规定” 、  “所以它也不是非法行为.为什么同样不是非法行为……”

典型的因果关系,居然好意思拿出来说!你玩D版不是非法?拷贝复制D版(烧路)不是非法?是你非法玩D版在先还是评论游戏厂商在先?
前面的帖子不知道你怎么“战”过来的?一开始我就强调了因果关系!
自己的权益要维护的,游戏开发者的权益就不管了? 永远别忘记D版就是违法!
玩D版的还扯法律,想维权~~  你有 资格 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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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21:2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ull_sign 于 2006-10-18 21:16 发表
前面不是说过了,这个评论和其他的评论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是是建立在侵权的前提条件下的,你要评论,首先必须侵权,法律会认可你这么做?

什么是双重标准? 想评论的时候一再强调自己的"权利",甚 ...

法律不认可侵犯知识产权权,并不代表法律也不认可其他权利,比如隶属于言论自由的评论权.莫非你的意思是说,如果某个人偷人钱包了,你上去把小偷打死也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只因为他的前提是小偷?如果这样的话,不妨先去打死几个小偷来证明一下你的理论正确性,若你真能平安无事,不受你口中的法律制裁,再来讨论DB问题也不迟.去吧,看谁死得更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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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21: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91 于 2006-10-18 21:19 发表


2条极其可笑的言论:
“玩D者的评论权并未受到法律禁止性规定” 、  “所以它也不是非法行为.为什么同样不是非法行为……”

典型的因果关系,居然好意思拿出来说!你玩D版不是非法?拷贝复制D版(烧路) ...

像你这种明明说"不奉陪",却屡次跳出来食言的无信之人,又有什么资格在这里聒噪?哪凉快哪呆着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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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21: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bnbnb 于 2006-10-18 21:24 发表

法律不认可侵犯知识产权权,并不代表法律也不认可其他权利,比如隶属于言论自由的评论权.莫非你的意思是说,如果某个人偷人钱包了,你上去把小偷打死也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只因为他的前提是小偷?如果这样的话,不妨 ...



典型的法盲!

法律不允许你玩D版!法律却允许你自由言论!

你玩D版是没人制裁你,但这并不代表你没犯法!

如果小偷偷了东西,而他又把偷到的东西捐给了希望工程,他就不犯法了?!他照样是小偷!

再说1遍,永远不要认为D版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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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21: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bnbnb 于 2006-10-18 21:28 发表

像你这种明明说"不奉陪",却屡次跳出来食言的无信之人,又有什么资格在这里聒噪?哪凉快哪呆着去吧.



言论自由前面谁说的?! 我不奉陪你扯,没说不奉陪教育你吧!

我就是看不惯你这种小白言论,出来给你改正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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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21: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91 于 2006-10-18 21:32 发表



典型的法盲!

法律不允许你玩D版!法律却允许你自由言论!

你玩D版是没人制裁你,但这并不代表你没犯法!

如果小偷偷了东西,而他又把偷到的东西捐给了希望工程,他就不犯法了?!他照样是小偷! ...

小偷把偷来的东西捐给希望工程,属于对被侵害财产的事后处理行为,跟玩D的发表评论,完全就不是一回事.还法盲?你可别逗人笑了,自己根本就是一个法盲,还在那里大言不惭的倒打一耙.你要说点别或许还好点,谈法律?就你那点知识也配?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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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21: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bnbnb 于 2006-10-18 21:37 发表

小偷把偷来的东西捐给希望工程,属于对被侵害财产的事后处理行为,跟玩D的发表评论,完全就不是一回事.还法盲?你可别逗人笑了,自己根本就是一个法盲,还在那里大言不惭的倒打一耙.你要说点别或许还好点,谈法律?就 ...


你玩D版,再发评论 就不是被侵害财产的事后处理行为了? 别人的知识产权就不是财产了?你玩D版就不是侵害财产了?

这里没人说你发表评论犯法~重要的是你玩D版本身就犯法!

我法盲还是你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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