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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utumn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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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玩盗版的人可以/不可以评论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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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10: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utumnsea 于 2006-10-19 00:11 发表
我们看看马甲雷是怎么偷换概念的

呵呵,农Yao超标不是质量问题?这话搞笑大了



呵呵,评价=批评
就算这是你的无心之失吧。
将评价偷换成对厂商的质量回馈,这不是偷换概念?


由上头的偷换概念, ...


我们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商业上的质量问题。
商品质量问题,是指一种产品进行商业交易活动,所提供的产品品质问题。
很明显,农Yao超标的问题只有放在商业活动中才存在所谓“质量”的问题,一个普通苹果如果只是放在一边不进行商业活动,你能说它有质量问题吗?要说混淆了产品和商品的概念,这笑话才真是惊天动地。

你说说,使用“批评”这个词居然成为“过失”?

批评 :
pī pínɡ
指出好坏:圈点批评。
其实这种话我不爱说,你整天没有论据找字眼的问题真不是什么长久之计。要说评价的价值是什么,我想再提醒你。评价不是制造舆论,回馈厂商的,还打算用来干什么?下小崽?
然后就开始声明我的罪状,噢哟。小弟,去前面好好看看,我早就已经很明确地把这个论点综合论据加在你们面前,而不是为阐述什么赋予问题。
你说你讨论的是“使用之后进行评价的权力”,好,我现在再把我针锋相对的观点阐明“我在论述你没有进行评价的权力,‘使用之后’是不能赐予你评价权力的,它最多只能为你进行评价提供一种理论基础,权力并不会因为你有某种物质基础而获得”。简单么?

“盗连网络被发现,不能继续再使用网络”
这是什么地方的论点?我只是说你上网要交费,不交费上不了网?对么?

这句话怎么了?你连网都上不了你怎么在网络上和我说话?我想听听你的意见?
资格问题就在于你有没有付费获取。没有付费你无法获取,说是资格问题有错吗?
玩过之后只能说明你有评价的基础(你懂点东西),但这基础从来不可能转化为权力,资格或其他的东西,权力资格是属于交易范畴,连这点东西都要我教你?做出行为不见得有资格,你把行为等同于资格才叫偷换概念。

真不知道是我混乱还是阁下根本没概念。

再说几遍你也是白搭,我早就说过,你如果要谈“能不能评价”,一点问题也没有,评价本身是行为,没什么不能得,但你一定要死命为你的评价寻求一种“资格”,一种貌似天经地义的权利,这就如同一个丫环一定要主人给自己一个名分,决不决定当然是主人说了算,大街上其他人说了算吗?为什么必须是厂商,我说了一万遍了,因为资格是你要获得某种权利的必要条件,这种权利不是大众玩家给你的,更不是杂志读者给你的,因为你玩得游戏不是大众玩家或杂志读者做出来的。他们给不了你这样的权利,我长久以来一直在表达这种意思,可某人就是视而不见,然后说别人避而不答,反过来问别人想干什么,我真是不知道自己想干什么了。

[ 本帖最后由 马甲雷 于 2006-10-19 11: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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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10: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哪里在哪里?我想看看您把我驳得体无完肤的部分?是您大叫我偷换概念,却连自己的论点根本都没发觉人家早已驳倒的部分,还是自己把物质基础与获取权利混淆的偷换概念?哎呀,我可真是怕怕!

这话凭的是法律,凭得是商业法案中对“消费者品评、估价某种商业产品的权利”的相关条文,凭这些条文中有对知识产权维护的章节,却没有对侵害知识产权者评价资格的确证。更凭借各个商家的版权声明。以后烦劳你多去看看这些条文,长长知识再来喷。


拽英文……英文中关于弓单头和弓单道的单词也不相同,是不是说明此弓单非彼弓单?



说权自然想到官,如此小学生思维让我大感佩服!大官才有权呀,不简单,居然知道这个!

● 权

(權)

quánㄑㄩㄢˊ

◎ 职责范围内支配和指挥的力量:政~。~力。~威。~贵。~柄。~势。生杀予夺之~。

◎ 有利的形势:主动~。

◎ 变通,不依常规:~变。~谋(随机应变的计谋)。~术。智必知~。

◎ 暂且,姑且:~且。

◎ 秤锤:~衡。

◎ 衡量,估计:~其轻重。

◎ 姓。
要说这些定义都属于官的,先生不说我还真不知道。跟着先生就是长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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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10: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ironline 于 2006-10-19 09:41 发表
跟楼上这种人辩论不是耻辱不耻辱的问题,是无奈不无奈的问题,洋洋洒洒几千字却不知所谓的人,你跟他辩论啥?


哦,你很有所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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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10:5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hch 于 2006-10-19 10:13 发表

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我在135楼确有说明,另外我也不是“上网谈话是否用什么什么软件”这个意思,果农问题我也多次回答你就算苹果有质量问题小偷也可以评价,哪些话说了没有,我们双方的观点在前面的帖子摆着,我同样也不希望别人妄加揣测自己想法。
这帖周围的火Yao味越来越浓,我本来只想讨论问题本身而已,帖子中也无意去判断别人个人如何如何,当然如果有这个现象我也道歉。现在我们观点是有分歧,顺着周围趋势下去,可能就会演变成只问候双方个人了,所以我说在双方之间讨论还算平和情况下我们保留各自观点


...


你没有说明到让人信服的理据,汉典的词条很显著:获取特殊权利所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你没有解释这种特殊权利如何获取,用你“使用过”这一条更不能证明你就此拥有评价它的资格,正如我刚才说的人大例子,你高中毕业,就能说明你有去人大参政议政的资格吗?你的高中学历只是你可能去人大的一个基础,它并不是单单为“获取这种特殊权利”而服务的要素,不是能够让你去人大的根本先决条件。果农问题更是如此,小偷家属告果农只是因为农Yao的问题已经超出了商业法理的范畴,涉及刑法,这是不同法案不同对待的问题,并不能证明你小偷拥有对盗取果实质量有评价权的论点,事实上小偷也决不可能拿着苹果去315投诉苹果不甜等等问题。这些观点我觉得已经阐述的很清楚了。我不明白还有什么新观点可以提出。如果有,也可以拿出给大家解释一下。

至于说分歧,只要是辩论,不可能没有分歧,我只希望辩论要拿例证和事实说话,胡搅蛮缠这种事情我不想看到(这里不明确针对谁,谁有这毛病自己知道)。对这种人我一向没好脸。至于说观点各自保留,我从没有否认这个结果可以存在,你不用担这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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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11: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ull_sign 于 2006-10-19 08:40 发表

取得数据是你这个评论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数据就没有依据,没有依据的评论,充其量只是YY而已,既然你想把取得数据这部分从评论中割离出去也可以,你说你要YY,这个帖子里不会有那么多人跟你较真的.

是否有数据,和数据取得是否合法,是一回事?这又不是打官司,还要考察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这只是评论而已,只要说的是事实,就不会产生任何法律责任.你自己找不到数据,还去质问别人有没有数据,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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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12: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马甲雷 于 2006-10-19 10:59 发表


你没有说明到让人信服的理据,汉典的词条很显著:获取特殊权利所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你没有解释这种特殊权利如何获取,用你“使用过”这一条更不能证明你就此拥有评价它的资格,正如我刚才说的人大例子, ...

那么可能是我的现代汉语词典和你的不同吧,我的这边的对资格的解释有:
1。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等
2。由从事某种工作或活动的时间长短所形成的身份
这里并未特指获取特殊权利的活动,所以我就得出了要从事评论的活动,应具备的条件无非是占有合适充分的信息的条件,那么“使用过”是玩游戏者最主要的占有的信息的方式。之后才会引用价值的二因素的问题等等。

另外对自由的定义:
1。依法随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
2。哲学上把人认识了事物发展的规律性,自觉地运用到实践中去
3。不受拘束,不受限制。
所以我理解成有评论的自由就是有评论的权利,之后才引用了法以及一些例子。因此我认为小偷不去投诉,是因为比较后知道他的过错带来的惩罚比投诉带来的好处要大得多,但也不能证明他不能去投诉。举果农的例子一方面是回答其他网友的问题,另一方面就是认为当“偷”和“伤害”的权重类似时,小偷就会去告了,这就能清楚表现两面性的问题了……

我们之间分歧,我想可能根本原因就在于对“自由”、“权利”、"资格"定义的理解不同上。也许是我们双方角度不同吧。好了,我不多说了,在下就到此为止了,您的观点我同样会尊重的

[ 本帖最后由 chch 于 2006-10-19 15: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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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12: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utumnsea 于 2006-10-19 02:01 发表


假设,一个游戏很垃圾,一个人玩了盗版。

他发现真的很垃圾,贴到网上,很多人看到了,没有买

对于厂商,是损害了他的利益

对于玩家呢?

呵呵,有些前提还是要好好考虑,有讨论的余地的



任何建立在错误基础上的假设,都米意义的

前面说了,有因才有果,如果你不先犯错,那就没有下文~

还有对于玩家,他们有利益上的损失吗?玩都没玩过,就损失了?何况大多看的懂你语言的还不都是在玩D版的玩家~~个人喜好不同,有可能别人觉得好玩呢?你能代表所有人么?

[ 本帖最后由 F-91 于 2006-10-19 12: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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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12: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
假设,一个游戏很垃圾,一个人玩了盗版。

他发现真的很垃圾,贴到网上,很多人看到了,没有买

对于厂商,是损害了他的利益

对于玩家呢?
——————————————————

垃圾的定义,看来是以我们这位大仙人心目中的玩d版的某人来定义的。

有人说得好: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件东西是真正无用的。

我不知道仙人的逻辑是否接近世界的终极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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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12:3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bnbnb 于 2006-10-19 06:30 发表

照你这么说,玩D的如果积点口德,就可以评论厂商喽?这不还是可以评论嘛,只不过是评论内容上的区别而已.你自己的观点都摇摆不定,还讨论个什么劲呢?
至于说玩Z的应该评论云云,那就更可笑了.人家欧美厂商做游戏,是 ...



跟你我没什么好说的,你这种人跟你说了也不会明白的~~要找我漏洞,麻烦先把我其他帖子看完、看懂再来!

我说的Z版包含的范围多了!从PC游戏到家用机游戏。如果你认为在中国没有Z版,我告诉你,你见识太浅。或者你根本就不知道原来这世界上还有Z!

要说的前面已经说完了,希望你正面回答或者反驳,别就知道扯一些无聊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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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12: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91 于 2006-10-19 12:17 发表



任何建立在错误基础上的假设,都米意义的

前面说了,有因才有果,如果你不先犯错,那就没有下文~

还有对于玩家,他们有利益上的损失吗?玩都没玩过,就损失了?何况大多看的懂你语言的还是是在玩D版 ...

因为抓小偷是正义的,所以你把小偷打死也是正义的,法律不会惩罚你.那你还呆这儿干嘛?社会上那么多不法行为,你倒是去伸张正义,维护世界和平啊,在这里磨什么嘴皮子?不会是嘴上说得好听,内心里却也怕得要死吧?哈哈
顺便,玩Z的发表言论,就能代表其他人了?他说的话别人就一定要听了?自己抽自己嘴巴呢吧.说穿了,在听众是否接受这一点上,玩D还是玩Z,根本没什么区别.玩家可不会因为你玩的是Z,就毫无疑义的相信你;也不会因为你玩D,就完全否定你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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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12: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91 于 2006-10-19 12:35 发表



跟你我没什么好说的,你这种人跟你说了也不会明白的~~要找我漏洞,麻烦先把我其他帖子看完、看懂再来!

我说的Z版包含的范围多了!从PC游戏到家用机游戏。如果你认为在中国没有Z版,我告诉你,你见识太 ...

没什么好说的还说,那你在干嘛?又来灌水啊,哈哈
这里是游戏论坛,讨论的当然是游戏,其他ZB54.至于说中国的ZB游戏,不好意思啊,对于中国的ZB游戏,我可没有丝毫兴趣去评价,尽管我也买过不少国产(大陆)ZB,不过通常都是玩过几个小时就后悔了,连去骂的欲望的都没有.国产游戏的评价,那个留给你这种人去褒扬好了,我还是玩我的DB外国游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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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13: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晕……来综合区第一眼就看见这帖……
大家歇了吧……再讨论下去只会给服务器增加不必要的负担…………[wd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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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13: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玩Z的发表言论,不一定能代表其他人?他说的话别人不一定要听?

但肯定玩Z的发表言论,能代表一个可为厂商带来利润的市场,他说的话厂商一定要听,而且如果他的意见代表了大多数z版用户的意见,厂商也不得不考虑根据这些意见改变他们的制作风格。

而那些他代表不了,也不一定会听他的玩d的“其他人”们,却只能眼睁睁看着厂商将自己欣赏的部分遵循z版市场的要求的大片大片砍掉,换上一大票自己认为垃圾的设定而毫无办法,最多有选择玩与不玩的权利。或者强行说服自己接受这些垃圾设定的现实。

如果谁认为这象征着一种资格,那就去好好地享受吧,那是你的资格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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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14: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噢哟,不服气咔咔……

放心吧,其他人我不知道,您那两把刷子能够恬着脸说我,本身体现出的是一种自不量力,任何人都明白您上次的大笑话。要说您的签名也的确及时,不过据我所知s1四害为:神作、罗老湿、骆驼和sbl,他们四个谁到nw来安家了?您能告诉我吗?我去拜访他。

至于您费尽力气要证明我的不知所谓,恐怕这拳又走空了,“意见被采纳的资格”?醒醒,意见都被采纳了还要什么资格呢?我不大明白,我说的资格是评价资格,也就是“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发表评价的资格”,这其中的几个关键词你能掌握么,“消费者”、“所购买商品”“发表评价”,这个什么地方跑题?我不知道,您能告诉我吗?我们知道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才能发表评价,那么这种商业行为到底是谁对谁的?我们知道我们购买商品的对象是商家,那么评价的针对性也是指向商家的,花7元d版钱,与我们进行商品交易是d版商,如果说你要对这个7元的商品发表评价,它的对象应该是d版商才对,可现在某些人是要为其中那价值数百元的内容进行评论争取资格,那么他可能拥有z这份资格么?你连什么话题都搞不明白还出来丢人现眼哪?趁早回去补两年脑白金再说吧。

厂商搜集意见当然会分辨zd用户,这就如同现在的z版软件都有其固定密码,不是z版用户根本连人家搜集信息的渠道都进不了,用得着厂商一个个分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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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发表于 2006-10-19 14: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玩模拟器的就不用去评论商家了!
下载回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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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14: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雷文所说的资格,好象是被厂家承认的一种资格,也就是说评论要能起作用,但是其实这里大家泛指的资格应该不是说的这个,应该只是说的单纯的评论权利而已,评论内容只要有人承认也就可以了。我买了Z的游戏我也会听取玩D的评论的,玩D的人写出来的攻略内容我也会相信的,所以这种泛指的资格还是有人承认的。只是商家当然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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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15: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ironline 于 2006-10-19 14:51 发表
哦哟马甲雷,我大笑话,我不自量力,瞧你这点记性。来NW我只教训过你两次,哪次不是你灰溜溜没话说了。啥不自量力这种话也就是你这种自信心膨胀型人经常说的,都习惯了,也懒得说你了。今天有空,再教训你两句
...


噢哟,你哪次让我灰溜溜没话说?(某人:我无需提供什么反证。)我还真不相信,要说也是惊异地发现阁下缺少最基本的常识,觉得说你都是浪费时间(譬如那高达数千万的巨大走私量!靠!)。后来到了S1你又来挑衅时我曾经说过我那时有时间,可以陪你,就再也没见到你的影子,本来以为你学乖了,不过现在看来既然你给脸不要,我今天也就好好修理修理你,放心,和那时一样,我这几天都很有空,你说到什么时候我也奉陪,咱们敞开了论。谁停下谁自动当甲鱼如何?敢不敢?

看看说的什么话?中国话,连这都看不懂你小学毕业了吗?
意见被采纳的资格
你有参选国家主席的资格
“参选”——参加选举
“被采纳”——被采纳
嗯,参加选举是指参与到选举中,但不带有已经选举上的意味
被采纳指已经采纳某物,有“已经采纳”的意味。
我非常高兴能听到您怎么来论证一个不代表已经完成的概念和代表已经完成的概念等同如一,不要让我等的太心急……

你从来不看全贴,这个问题我很久前就发现了,先告诉先生我是中途参加的讨论,那时已经在谈论资格问题了,而恰恰是资格问题,我根本不试图去偷换概念,说得正是“玩盗版的人有没有评价资格”这个事情,我的观点是“没有”,因为对一个商品的内容进行“评价”并要求“资格”的本身就是涵盖在一种商业交易行为之中的,但不代表玩盗版的人不可以进行评价。您臆想中我的“人家说东你说西”的行为在现实中并没有发生,还是回到您的平行世界去去讨论吧。

恩,的确是任何人都可以发表意见,我说过这些有密码的软件是FC、SFC、GB、GBA、N64、NGC、DS、MD、SS、PS、DC、PS2、XBOX、X360的游戏软件吗?看看我原句:

厂商搜集意见当然会分辨zd用户,这就如同现在的z版软件(可不见得是游戏软件哦!)都有其固定密码

ok?我这里说厂商分辨zd用户是在游戏软件上加密码的方式了吗?你从什么地方推论得知?我的意思很明确就是厂商有其固定的渠道搜集意见,譬如发行杂志有调查页,每个游戏软件都附带有反馈表。这些难道不是固定的渠道吗,至于说网上的留言簿,当然可能为d版人士所利用,不过很明显,无论这意见由谁发,发帖的ip地址是变不了的,人家看看ip自然知道你这意见从哪里来,或者人家直接把你来自大陆的Ip屏蔽就可以了。看都看不见。当然,也不排除有能在日本发帖的,不过在日本貌似很少有地方再能提供您D版吧?我向来不喜欢忽悠,你朋友的软件公司大概是不会设在一个把某国列为知识产权侵害黑名单的国家里吧?您又如何知道人家日本公司能听得见您的声音呢?

我的确很感兴趣,因为我发觉我印象中的四害好像没有到nw来的,您突然来这么个签名我自然很好奇

s1公认四害:

SBL:病入膏肓一定会让他奋迅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境界……

ROTO:失意的人不是振作起来丧失锐气变成好人,就是彻底暴走无差别爆发……

裸舞:胡汉三早晚是要杀回来的……

神作:同上……

http://bbs.stage1st.com/archiver/?tid-155360.html

然则因为神作同学屡屡被人推倒,所以有人说S1四害只能算三个半而已.
bbs.stage1st.com/thread-193382-2-11.html

除了四害罗老师
bbs.stage1st.com/viewthread.php?tid=189880

同济四害之一:熊猫哥说:
bbs.stage1st.com/archiver/tid-101522.html

四害中最喜欢的还是sbl/MD2
bbs.stage1st.com/archiver/tid-202436.html

至于您那个“大家心目中的四害”,我是没见着,你能找几个大家中的人讲讲四害都由谁吗?

[ 本帖最后由 马甲雷 于 2006-10-19 15: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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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16: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bnbnb 于 2006-10-19 11:42 发表

是否有数据,和数据取得是否合法,是一回事?这又不是打官司,还要考察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这只是评论而已,只要说的是事实,就不会产生任何法律责任.你自己找不到数据,还去质问别人有没有数据,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你还真是会给人扣帽子,谁找不到数据问别人有没有数据,确切的说应该是谁找不到话说了,然后问人家有没有搞问卷调查吧.

“这又不是打官司,还要考察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这只是评论而已”
你在轻描淡写吗? 不谈合法性的问题,就不要谈什么所谓的“权利”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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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17: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ull_sign 于 2006-10-19 16:55 发表

你还真是会给人扣帽子,谁找不到数据问别人有没有数据,确切的说应该是谁找不到话说了,然后问人家有没有搞问卷调查吧.

“这又不是打官司,还要考察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这只是评论而已”
你在轻描淡写吗? 不谈 ...

跟你这种人还会找不到话啊?你以为你谁啊,说出来的话滴水不漏,别人反驳不了是不是?自以为是!我就问你,你有没有质问过人家?你据以质问人家的依据,是不是通过调查取证得来的?我都没问你这种调查取证是否合法,我只问你有没有,你就回答不了了,还用说其他的么?
资格是某人提的,不要往我身上扯,想质疑某人资格的合理性或合法性,自己找他喷去.至于权利,这个世界上从来都不存在一项权利何以适用一切领域的.就算是小偷,在被逮捕时,他也有申请取保候审权,遭非法虐待时,也有申诉控告权.认为小偷因为偷窃了,就丧失所有权利的念头,纯粹是旧社会的观念.我看你真应该好好学习一下什么叫法治社会,什么叫依法治国.法律常识欠缺到如此地步,居然还在那里大言不惭的让别人不要谈法律,你羞不羞啊?

[ 本帖最后由 nbnbnb 于 2006-10-19 17: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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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19: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终于发现亮点了

哈哈哈,四害问题![wdb1] [wd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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