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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霸王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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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大赛裁判,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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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23: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俩男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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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23:2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吐糟的关系,这个帖子被顶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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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23: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_-其实也是跟帖求问待遇的。

年前都平和点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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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23:3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无心而死 于 2008-1-28 23:10 发表

马说过XSL


你们现在是在轮X LZ啊

XSL是啥啊

这无薪招聘广告人气真高 LZ你这样是违反新劳动法的! 招聘广告必须"明码标价" 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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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23: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明码标价
市场上人才济济
只要待遇合适 吸引众多裁判是不成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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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23: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鲷鱼烧 于 2008-1-28 23:31 发表

XSL是啥啊

这无薪招聘广告人气真高 LZ你这样是违反新劳动法的! 招聘广告必须"明码标价" 懂吗?
http://allgames.gamesh.com/srwbbs/images/face/xsl.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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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23: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说我滥用职权,那么这里先来看看滥用职权这个词
滥用职权是指过分地或非法地行使自己掌握的权力,目前的情况下,非法行使这一情况明显不成立
于是争议便落在了过分上
本帖内容上是否违规无须赘言,对于本帖进行删除操作也并不过分。假设本帖连同回帖一同删除,相信X也不会对我有所不满。当时对此帖并未进行处理,只是认定此帖可作为饭后消遣娱乐的内容而存在,那么删除回帖的行为于我判断也同属娱乐,如果确实需要追究,此帖甚至应该关闭回复或者删除,一般站友根本不具有回帖的权限,也不会出现删帖操作。于此,对过分行使权力一说表示否认。
如果要对我的管理进行质疑,希望能选取更合适的场合而非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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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23: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呜咕>_<被裂开的大饼吓到了

————————————
诅怨抢我楼的坏蛋-皿-!

[ 本帖最后由 鲷鱼烧 于 2008-1-28 23: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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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00: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w=请问~您以什么标准判断我是为了您所谓的娱乐而回帖~ 难道我没有认真问价的权利么~
噢~ 有啦~ 只是不能跟您抢第1楼~ 得排您的后面~嗯~ 对不起我没有事先了解
然后个人被删贴的理由是因为您的怨念(请见PM
还是因为您所谓的有人买凶~ 这就不知道了~
我开始害怕您以后会以您所谓的标准判断我的贴都是娱乐性质的~ 可以直接删除~ 嗯~ 真可怕

(没有继续下去的意义了 自爆)


[ 本帖最后由 X-LAWS 于 2008-1-29 00: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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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00: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是判断留下这帖的行为作为娱乐,偷换概念得出的那一连串的被害妄想于我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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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00:4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饿~~~尤大大~~~的搞笑风格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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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0: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咳咳,认真说几句
1 对于L版的行为的定性。
L版的行为的本质是删除了一个违规帖中的回复,虽然没有违规帖中的回复当然违规这样的说法,但是从客观上来说,回复违规主题的一个直接结果是,使得违规主题得以保留在论坛主要的,显眼的区域之内。从这点上来说,在违规主题尤其是明显违规主题回复时不恰当的。但是在这种大情况之下,也应当看到。部分主题处于违规或非违规之间,或者是违规但不明显,所以虽然版主基于上述原因,拥有对违规主题内的回复进行相关处理的权利,但是不应不加区别的对违规回复人进行处理,尤其是当回复人本意是规劝或者向违规主题人提出说明其违规事实的情况,应当视为“协助管理”。对违规回复人的处理应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回复人明知主题违规或者应当知道主题违规的,仍然对该主题进行回复。2该回复内容并非出于对论坛秩序的维护的。此时方可对违规回复人以违规帖灌水的原因进行处理。
本次事件中,L版主仅对回复进行删除,并未对违规回复人进行处理,并未违反该原则。

2 L版主的处理中有无不当。
论坛规定,对主题回复进行处理时应当输入处理理由。从规定上来说,处理理由应该是严肃的严谨的。但是实际操作中,视对象的不同,的确存在一些并非十分正规的理由,L版恐怕是错误估计了对象是否可以开玩笑,或者开玩笑的时机是否合适,但是既然当事人提出了,必须承认的是,L版的理由输入却有不当,正确的理由应当是“违规帖回复”或者是笼统的“违规内容”,处理理由为处理行为的前提条件,故因此也可以推出L版的处理行为有不当之处。但是以“滥用职权”论显然也不合理。

3 纯以删除回复这一行为上,L版的处理有无不当。
这个问题从结果上来分析,L版在删除X的回复前后,情况有什么不同,一言概之,就是对这个主题的EG行为,以谁为带头。X虽为友站版主,但毕竟在本区仅仅是一名普通站友,所以问题其实再次转换为,版主是否拥有对区内违规主题采取EG处理的权利——一般会员的情况不用讨论,本区不承认普通会员拥有该项权利——如果认为有的,则L版无过失,认为没有的,则L版存在过失。从习惯的角度上讲,本区版主拥有该项权利,历史上某帖还曾被传为NW一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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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0: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以上是同级版主对于本次事件的看法,对于版主的投诉不可能由同级版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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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1: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OH...第一页非常EG...第二页也非常具有戏剧性...

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可能最近冷..很多帖子都热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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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2: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凯槽果然又深又厚,一言难以吐尽。。
“历史上某帖还曾被传为NW一经典”
超链接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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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2: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第二页之前真以为团长在制造欢乐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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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2: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假装匿名)其实这是一起争夺初夜权的事件 反映了原始氏族社会的文化习俗

好吧 我承认自己的吐槽技能是Lv 0 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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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2:31:56 | 显示全部楼层
-_-争夺初夜权的是苏格兰人和英格兰人那些蛮夷。原始社会没有这概念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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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2: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話説某人請裁判。怎麽變成吐槽了。。原諒我什麽都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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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2: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iur 于 2008-1-29 12:11 发表
凯槽果然又深又厚,一言难以吐尽。。
“历史上某帖还曾被传为NW一经典”
超链接可能?


原帖懒得找了,当时的联动帖也懒得找了
水区残留痕迹
http://bbs.newwise.com/viewthread.php?tid=15722&highlight=%D3%CE%CF%B7%CD%F5%C7%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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