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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xlsd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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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啥,危难时刻妖人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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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6 13:3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冤魂的诅咒是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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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6 16: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这次有死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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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6 16:27: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次看到的消息,还是950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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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6 16: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这种人就应该这样,非常时期非常对策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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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6 17: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人妖就要用火刑!!

哦,是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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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6 18: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先鸣木仓了么……这说明警察已经开始执行任务了,如果还不停止,属于拒捕,警察当然可以开木仓。至于是不是一定要打死,其实这个争论很没必要,警察虽然配木仓,也不是说一个个都是奥运级选手,指哪儿打哪儿。当时哄木仓场面一定很混乱,就算警察只是想把他打伤,也不见得就一定能做到。如果苛求警察在有严重违法犯罪(抢劫罪可是重罪)的情况下,还一定不能打死人,否则就要承担很严厉的惩罚,那还有哪个警察愿意开木仓?干脆不管得了呗,反正又不是抢自己的,管那闲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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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6 23:45:4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是非常时期,就算警察不在场。
估计周围的群众也会群起而攻之,将那
2个人渣活活打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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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7 00: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又看到關於人渣的新聞了...咱們國人危難的時候想的居然是財物...該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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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7 00: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时刻还发死人财 鸣木仓警告 无效就该击毙...这时候不要谈理性了...就该要有血性...

这和乱世用重典一个道理...如果没有大的惩罚...就肯定会有人抱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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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7 02: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难当头之时,如有某些情况发生,可就地正法。
趁火打劫
高卖生活必需品

军队中临战抗命杀无赦,先斩后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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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7 03: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时期,对于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从而带来恶劣后果的犯罪行为,警察有义务也有权力行使特别时期的行动准则。(具体是哪个规定的,我忘了……)
基于这点,击毙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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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7 17: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零容忍
杀一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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