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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8 0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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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在风中中风 于 2008-6-28 00:46 发表 
你的话正好是中国的悲哀
很简单的推理:
A制度不完善 B见义勇为.
AB冲突,所以,B需要改变.
那样,就没有冲突了;但是既然我们用A来改变B,那就不能否定和改变A.
具体来说就是:制度不完善,大家都不要见义勇为了
但是,既然大家都不见义勇为,那就没必要弄出个制度保护见义勇为了
现在这个制度就绝对变不了,我们孩子天真的正义感就永远是错误的了.
我们应该做的是否定A,也就是说,我们要改变制度,或者是我们对待见义勇为的态度,而不是改变见义勇为本身.如果一个孩子出于正义感,做出了见义勇为的举动,我们不能马上拦住他,告诉他这是不好的,危险的;相反,我们要尽全力保护他,无论代价如何,但是我们不能说"不要去管小偷,那不好".
你的话太过注重结果了,单纯用结果来判断一件事是不是正确的很容易就会让伦理陷入混沌,至少,要考虑我们的手段是否是道德的.我不觉得为制度的不足抹杀正义感是正确的手段. ...
正如扑救山火是消防员的工作责任,抓小偷是警察或联防队员的工作责任一样。对于这种危险性很大的工作就必须要专门的社会分工来完成。无论是出于正义感还是道德感,让没有受过专业训练手无寸铁的成人(手边有武器或练习过武术的不算)或是连保护自己能力都没有的未成年人去冒生命危险本来就是荒谬和反人性的。
弄出个制度保护见义勇为,这也只是完善社会救济,就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一样,让因为见义勇为导致失去生活能力或者劳动技能的不至于被边缘化乃至不能完成基本生活。目的是完善救济制度的盲区而不是盲目的不负责任的鼓励见义勇为。不然就是冷血和与鼓励自杀无异。
不要去管小偷本身就是种保护,就如同国外的警察建议有持有可伤害身体武器的歹徒抢劫应该主动配合事后报警一样,都是保护自己的手段。见义勇为如果不是建立在先保全自己的情况下,无论制度如何改变本质上都是加重社会负担。
[ 本帖最后由 snakejake 于 2008-6-28 01:05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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