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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版的座天使高达2号机登场)居民砍伤撬窗小偷获刑三年,曾4次报警才等来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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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22: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深更半夜,警察要睡觉,来不了那么快
你就自作主张把人砍死了.OK,算你倒霉.进去蹲几年号子吧.反正警察只管抓人是不需要回应这些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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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22:5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我不能
但警察嘛,就是要为民请命,人命关天,保护人民这是警察义务或说是必要的工作来的,现在是贼被坎了,要是贼异常凶猛,一个放倒一家3口怎办?半小时可以死很多人。2公里要半小时怎么也说不过去。
要知道谁发工资给他们的,是我们阿,现在搞到好像是我们求他们做事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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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22: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出来抓人又没加班费
是这样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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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22: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1# 的帖子

来不了可能是距离之类这里就不清楚.
你说自作主张把人砍死,看来你是那种被砍伤了才打算还手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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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23: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年头倒霉起来是这样的.碰上这事,先制攻击要被法律制裁.后发制人就要被对手收拾.反正都是政府说了算.不能指望法官大人为你做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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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23: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5# 的帖子

所以我打算当小偷了,反正有法律保护我.大家晚上小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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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23: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爬进别人家,别人日伤你了就要向人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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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23: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还真是强大的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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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23: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柜员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柜员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柜员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
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4亿--->判12年;
广东老百姓多取ATM机17万--->判无期.

这是我国法律的特色呀
[wdb1]  [wdb1]  [wd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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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 06: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独行战士 于 2009-1-9 22:26 发表
别想模糊焦点。再说,警察局值班的警员可以睡觉?

本来不想和你较这个真的,不过既然你非要这么说,那就没办法了。
首先你要明确一点,这是半夜,而不是白天,派出所不可能留很多人在那里值班,不然白天哪还有精力办公?
既然值班的人不多,也就不可能你一个电话,他就立刻出去,否则如果还有其他人报警,调度室就找不到人通知了。
我想你这么聪明的人现在也应该明白了,值班的意义不在于自己去,而是要及时把110调度室下达的处警通知传达出去,传达给可以出警的人。
通常情况下,除非是刑警办案,可以集中很多警察,一般的派出所出警,也就是1个警察+几个社防队员。
加上匪警不是火警,离挺老远的就能看清楚,大半夜的路又不好认,半个小时到并没有什么过分的地方。
尤其是他住的那个地方,二层小楼唉,虽然我不太清楚他们那里的环境如何,不过一般的城市都是高楼,像二层小楼这种独门别院,地点偏僻的可能性很大。
毕竟警察不是经常往你家跑,一个派出所管辖的地方也很大,从下出警单子,找齐人马,到认对路,赶到现场,花半个小时很正常。
不然你给个时间,应该多长时间到才算正常?恐怕你也没有个明确的概念吧?只是一味在那里这事做得不对,却无法说出怎么才算对的。
顺便,科普一下,关于出警的时间,事实上是有相关规定的,比如几公里以内要在多长时间出警。感兴趣的话,可以自行查找相关资料。
不过在这里我要强调一下,实际上的出警通常都要比规定的时间长。为什么?无他,制定规定的人不会去出警,出警的人无权制定规定,明白了吧?

顺便,关于法院判决的问题,貌似也有很多人吐槽,不过也就只能算是吐槽罢了,没什么说到点子上的话。
从很多人的话来看,似乎认定入室盗窃的那几人对屋主造成了很大的现实危险性,所以屋主才予以反击,应该算正常防卫,而非防卫过当。
但实际上法律有这么一个规定,对于抢劫之类的暴力犯罪,属于无过当防卫,有人抢劫,你一击爆头,都是可以的,更何况只是砍成重伤,这个在文章最后有律师说了。
之所以法院判了一个防卫过当,是因为法院没有把那几个人的行为认定为抢劫,而是认定为盗窃,对于盗窃,当然不能打死不论。
而且盗窃就是盗窃,不能因为他是入室盗窃,就变成抢劫了。事实上法律也有在盗窃罪中对入室行为规定较高的量刑,等于从另一个层面承认入室盗窃也是盗窃的一种形式。
所以本案的重点,是新闻中的最后一句话,是否有盗窃转化为抢劫的证据,有则无罪,无则有罪。
但这些在新闻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说明,按照新闻的描述,似乎是对方刚要进屋,还没什么进一步的动作,就直接被拍出去了,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他是抢劫,明显依据不足。
当然,新闻的话不能全信,毕竟他们只是听当事人说,而不是上法庭看证据,但如果新闻本身都没有认定他无罪的明显依据,那些一下子认为法院判决有误的论断,又是如何得出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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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 13: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30楼我说阿,警察的基本责任就是保护人民群众,这不能分白天和晚上,警察内部有什么流程,怎么安排是他们的事,于我们无关,这不是迟出警的借口,市民的基本要求是我报警,你出警。我们都有纳税,是我们广大市民出良给他们。大家要清晰一点,造成整件事的根本原因就是警察出警慢而导致。
姑勿论是不是屋主一面之词,但当时的确是有人不法闯入了事主的家作不法行为,再者在那种危急的情况,要保护家人的安全,只能作出反击,现在是因为贼被砍了没有作进一步行动而定性为盗窃,如果不是屋主先坎他,难道等他拿刀坎屋主时,定性为抢劫,屋主才能坎他吗?
本来对国家法律已经失去信心,现在还搞这坛东西
根本就是恶循环-人民对法律没信心,只有靠自己,用非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社会混乱,法律更管不好,人民对法律没信心,只有靠自己..........

中国逢年过节送礼风为什么这么流行,根本目的是为了非正常获得利益,以及用非法律方法解决问题,如果中国法律是可以依靠的,根本不会出现这种怪现象
这是我在社会打滚多年的总结

[ 本帖最后由 zeroyjt 于 2009-1-10 13: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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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 15: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不能你说迟出警就迟出警吧?
前面都说了,接处警的时间是有规定,因为不是那个地方的人,所以我从知晓他们那里的规定是什么,但退一步说,就算迟到了,也应该处分相关人员,如果公安内部包庇了,也应该有上级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乃至人大代表追责吧?现在这方面的消息什么都没有,你怎么就认定出警一定有责任呢?奇怪啊……就因为在警察到之前,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了?可问题是,发生危害结果这种事,整个地球天天都在上演,难道都要去追责?你这不是典型的唯结果论么。

顺便,不要随便扣什么人民的大帽子,警察是为人民服务的,可人民也不是清一水的就是享受者,有没有权利更不是拿纳税来衡量的。这么说吧,警察开工资后,也是需要上税的,他们这些税又给谁了?所以,在纳税这个环节上,是不是警察,根本没什么区别,说不定有些警察上的税比你还多呢……而说到责任,具体的责任那是要看规定的,而宏观上的大帽子,警察固然有维护治安的责任,可普通民众也同样有,不过是强度不同罢了。如果每一个普通民众都能真正负责起来,不是只做嘴上痛快地看客,社会治安照样会好起来。毕竟一个城市警察才多少人,民众又有多少人,这种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汪洋大海力量的时刻,你怎么总把责任推给别人呢?
最后送你一句: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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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 16: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和《监狱风云》里的剧情一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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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 20: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2公里要半小时以上才到,我不觉得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时间,比KFC送外卖还长,但现在不是送吃的,是报警阿,人命关天阿。
如果是由于人为过失导致,那当然是是要警方负责,如果是本身处理流程需要这个时间,那就更要检讨,制度问题,更为严重。
现在客观事实就是报警4次,没有人理,导致悲剧发生。

相关资料: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处警人员的出警时限为“市区5分钟内,城郊10分钟内,农村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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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 20: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我在前面一早就说了,一般情况下,实际出警时间都要比规定的长,市内5分钟,你信么
而且那个4次报警,你仔细看新闻的话,某两次报警间隔时间只有1分钟,这也算2次啊?如果真讲究效率的话,我一分钟就能报警4次,强调次数有意义么
顺便,你经常大半夜的叫外卖?你那儿什么外卖这么厉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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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 21: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0# 的帖子

首先你要明确一点,这是半夜,而不是白天,派出所不可能留很多人在那里值班,不然白天哪还有精力办公?
那就是警员不足

既然值班的人不多,也就不可能你一个电话,他就立刻出去,否则如果还有其他人报警,调度室就找不到人通知了。
那又如何?是否接到电话也不必去了?

我想你这么聪明的人现在也应该明白了,值班的意义不在于自己去,而是要及时把110调度室下达的处警通知传达出去,传达给可以出警的人。
这个大家都明白

通常情况下,除非是刑警办案,可以集中很多警察,一般的派出所出警,也就是1个警察+几个社防队员。
加上匪警不是火警,离挺老远的就能看清楚,大半夜的路又不好认,半个小时到并没有什么过分的地方。
尤其是他住的那个地方,二层小楼唉,虽然我不太清楚他们那里的环境如何,不过一般的城市都是高楼,像二层小楼这种独门别院,地点偏僻的可能性很大。
毕竟警察不是经常往你家跑,一个派出所管辖的地方也很大,从下出警单子,找齐人马,到认对路,赶到现场,花半个小时很正常。
不然你给个时间,应该多长时间到才算正常?恐怕你也没有个明确的概念吧?只是一味在那里这事做得不对,却无法说出怎么才算对的。
顺便,科普一下,关于出警的时间,事实上是有相关规定的,比如几公里以内要在多长时间出警。感兴趣的话,可以自行查找相关资料。
看来你读帖子只读一半吧!看了我24楼的帖再说。

不过在这里我要强调一下,实际上的出警通常都要比规定的时间长。为什么?无他,制定规定的人不会去出警,出警的人无权制定规定,明白了吧?
这个赞同。

顺便,关于法院判决的问题,貌似也有很多人吐槽,不过也就只能算是吐槽罢了,没什么说到点子上的话。
从很多人的话来看,似乎认定入室盗窃的那几人对屋主造成了很大的现实危险性,所以屋主才予以反击,应该算正常防卫,而非防卫过当。
但实际上法律有这么一个规定,对于抢劫之类的暴力犯罪,属于无过当防卫,有人抢劫,你一击爆头,都是可以的,更何况只是砍成重伤,这个在文章最后有律师说了。
之所以法院判了一个防卫过当,是因为法院没有把那几个人的行为认定为抢劫,而是认定为盗窃,对于盗窃,当然不能打死不论。
而且盗窃就是盗窃,不能因为他是入室盗窃,就变成抢劫了。事实上法律也有在盗窃罪中对入室行为规定较高的量刑,等于从另一个层面承认入室盗窃也是盗窃的一种形式。
所以本案的重点,是新闻中的最后一句话,是否有盗窃转化为抢劫的证据,有则无罪,无则有罪。
但这些在新闻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说明,按照新闻的描述,似乎是对方刚要进屋,还没什么进一步的动作,就直接被拍出去了,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他是抢劫,明显依据不足。
这意思就是在不确定对方是否有武器之前都不可动用武器,等到对方拿出武器来时才反击。这真是一流的法律。

当然,新闻的话不能全信,毕竟他们只是听当事人说,而不是上法庭看证据,但如果新闻本身都没有认定他无罪的明显依据,那些一下子认为法院判决有误的论断,又是如何得出来的呢?
这个赞同,所以我我只是针对以上的新闻而表达的看法,不是对事实表达看法。毕竟事实是怎么样大家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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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 21: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以后发现有贼,只能身上拿着一堆刀,一边舔舌头,一边等贼进来,一边和贼说:“你快进来,然后拔刀,我他妈的砍死你也不用负责,我很久没砍人了,他妈的快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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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 21:2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35楼
就新闻报道来说
规定就是规定,没有履行好,最根本的责任已经在警方了(5分钟是出警时间,不是只到达现场时间,如果正常出警,2公里要20分钟以上,不能接受)
再者报警不分白天,黑夜,罪案不会因为晚上就会减少,所以分白天黑夜的论点(说法)并不成立,难道晚上处理案子就要比白天慢吗?这是哪门子道理。对得起大厅上“为人民服务”那几个大字吗!
既然110是24小时的,警察的工作也是24小时的,要不报警时间到6点算了,网上放录音吧。警察内部怎样内部沟通,怎样安排是他们的问题,但你要保证做好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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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 21:4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8# 的帖子

那些字只是让人看而已。警察对他们来说只是工作,没什么责任。nb虽然提出他们工作的步骤,但是出动慢就是弱点,有弱点就是要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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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 21:4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分段驳斥可是很烦的啊,我可没那么多时间一句一句跟你来回磨
警员不足是个老大难问题,不是公安一家能解决的,不然找那么多社防队员干嘛。我们这里的社防队员还拿“金箍棒”、骑警用自行车,造型相当雷人
至于说防卫时机,这个在学理上都是件很有争议的事情,携带凶器去盗窃,是否等同于抢劫,不同学者对它的看法也不尽相同。不过就本案来说,似乎没有哪里讲到小偷携带凶器了,所以这种争论没必要延伸到本帖中来。
ps 刚刚发现新闻中有这么一条描述:“随后派出所民警和20多名防暴队员赶来,才把歹徒制服。”看来现在的小偷都挺生猛啊,20多名防暴队员才能镇住,比上海那个袭警案的杨X厉害多了

刚准备发帖,发现某人又回了,顺便一块回吧……
还真不知道你那个5分钟出警是怎么看出来的,在你的理解,什么又叫出警呢?出派出所?
实话跟你说,110的出警和119的出警是不同的,110要求的5分钟,就是5分钟到达现场,严格按照规定,你干脆建议人大代表,直接取消警察这个职业好了,根本没可能执行得了的……
另外,都说不让你随便扣帽子了,大道理上大家都知道白天和黑天应该一个样,可因为各种客观原因,白天和黑天的就是有那么不同,这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说你扣个帽子,这种客观存在性就消失了。比如白天有交警看着,在大的交通岗,很少有机动车闯红灯的,但到了夜晚么……如果夜晚有司机半夜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你总不能也拿“白天黑夜一个样”这帽子,去说人家交警没尽职吧。扣帽子谁都会,但对事实的讨论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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