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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4 17: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发生在去年8月30日的一名山东籍菜贩杀死南通城管案件(本报2010年8月31日曾报道),南通市中级法院昨天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凶手侯钦志犯故意杀人罪,处以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50余万元,同时,法院还作出对其限制减刑的判决。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当地首次适用限制减刑。

执法起纠纷,城管被菜贩刺死
2010年8月30日早晨5时许,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和平桥中队城管队员刘小兵等人,来到南通市蔬菜批发市场门前的“马路菜场”,对占道经营的摊贩进行管理。在管理中,刘小兵暂扣了山东籍菜贩侯钦志的电子秤,并告知次日到城管局接受处理。其后,侯钦志跟随继续在现场进行管理的城管队员刘小兵讨要电子秤未果,遂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刘小兵,要求其归还电子秤。刘小兵见状上前抓住侯钦志双手欲将其制服。相持中,侯钦志持水果刀刺中刘小兵右中腹部,后挣脱后又持刀朝刘小兵左胸部刺去,致刘小兵当场倒地。行凶后,侯钦志逃脱,但3小时后被抓获。

刘小兵被紧急送往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虽经医院全力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遇难时,刘小兵才31岁。刘小兵从部队转业,2009年刚被崇川区城管局和平桥中队录用为城管队员。刘小兵遇难后,被当地相关部门认定为因公殉职。

非预谋犯罪,判死缓但限减刑
法院查明,侯钦志,山东枣庄人,23岁,小学四年级文化,在南通以贩卖水果为业。庭审中,侯钦志的辩护人提出了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和城管执法不公引发本案等辩护理由。南通中院审理认为,城管队员刘小兵受单位指派参与执法,虽未及时出具暂扣清单,但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凶手侯钦志持刀强行索要电子秤,是导致矛盾激化的直接原因,因此对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审理法官介绍了量刑依据,认为侯钦志暴力抗法,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非预谋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不立即执行。因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较大,依照最新法规,对其采取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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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4 18: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算你捡过肥皂也成十年没练过了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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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4 18: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是09转业的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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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4 18: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年后到底会不会执行死刑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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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4 19: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缓两年以后是改无期,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能改为15年以上25年以下的无期徒刑,所以基本上,死缓的就算是保住命了

我奇怪的是,照我手头上的材料来看,刑8的限制减刑应该是法定的,而不是根据情节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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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4 19: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死缓和无期听起来一样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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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4 19: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裁定减刑的标准是犯人服刑期间的表现,
现在则需要参考犯罪当时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限制其减刑。
这本身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次进步,没有问题;
那么我的问题是,在没有判例制度的大陆法系中,这种“首例xxx判决”除了新闻价值,意义就止于此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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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4 20: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嗯,我仔细翻了下法条
之前是理解错了,的确有相关的内容

至于判例的问题,恰好我毕业论文写得就是这个

首先,大陆只是没有判例制度,不等于说判例本身就没有价值。最高法等每年都会发布年度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审判案件的参考。
当然单就这个案件本身而言,和“危险驾驶”一样,主要是宣传刑8的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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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4 20: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裁定减刑的标准是犯人服刑期间的表现,
现在则需要参考犯罪当时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限制其减刑。
这本身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次进步,没有问题;
那么我的问题是,在没有判例制度的大陆法系中,这种“首例xxx判决” ...
日向世刹那 发表于 2011-6-4 19:57

什么法系是有所谓“参考先例”的说法的?

最近香港一则判决,A家隔壁B家烧香,A家告B家影响健康,最后B家赔偿7w多还是多少,并且法庭规定B家烧香必须在特定时间段内。然后法庭强调了“这是先例但不能作为参考”。我就奇怪了,这次说过“不能参考”,以后就真的不能参考,还是又能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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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4 20: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不可避免的会考虑到判决被最高法院驳回这一情况,
从而自然会选择仿效上级法院的判决结果,
这种情况下判例本身已经失去了参考这个词在字面上的意义了……
那么,参考本身就是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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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4 20: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陆法系基于成文法,
英美法系基于判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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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4 21: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不可避免的会考虑到判决被最高法院驳回这一情况,
从而自然会选择仿效上级法院的判决结果,
这种情况下判例本身已经失去了参考这个词在字面上的意义了……
那么,参考本身就是最高 ...
日向世刹那 发表于 2011-6-4 20:54


看你怎么理解“参考”这个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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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4 22: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香港一则判决,A家隔壁B家烧香,A家告B家影响健康,最后B家赔偿7w多还是多少,并且法庭规定B家烧香必须在特定时间段内。然后法庭强调了“这是先例但不能作为参考” ...帕伽索斯 发表于 2011-6-4 20:28

香港法律体系属普通法系,且存在两种规则,即
普通法(英美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系立法精神在于,除了出于解决纠纷的客观需要制定成文法外,一般只根据当地过去的判例对诉讼进行评定;
简言之就是遵循先例。
就总体情况而言,先例在普通法系中不仅仅是作为参考和可以遵循,而是必须遵循,具有拘束力和权威性。
香港的烧香一案,由于是首例,且判决不具有原则性,日后有相同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不能作为参考先例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衡平法,只限于普通法未涉及的私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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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5 00: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差点忘记这贴继续提问……

最近看电视剧,被告B怀疑指示被告A杀人,被告B找到证人出庭证明自己并未指示,结果证人当庭说出真相,被告B的确指示并威逼被告A杀人
其中被告B的律师有意无意引导证人“说出真相”从而导致倒戈,并且有意暴露证人让被告A的律师去盘问,这顶多属于不厚道?看上去像是找到证人自己不方便安排证人指证自己的当事人被告B而让人家去盘问……
(这就跟我以前提到的另一个电视剧大结局相似了,男主B一边帮当事人打官司一边收集当事人证据透露出去让当事人不利……但我记得最后男主B除了被男主A在正义女神像下狂喷外还受工会钉牌的……)



另一个跟电视剧无关的,就是,我看香港电视剧,法庭都是说普通话的,如果我有正规资格证,我在香港能上庭,但是我有不会说粤语,咋办?
假如说本身粤语和普通话也是方言和官方语言的关系,那么倘若国内各地,我有口音,而当地法庭标准普通话,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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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5 09: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缓大多都不用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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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5 09: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缓大多都不用死..
kenmy 发表于 2011-6-5 09:38
没多少“贱民”能享受这个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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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5 09: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港会煲冬瓜审鬼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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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5 09:5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多少“贱民”能享受这个福利
我只是客人 发表于 2011-6-5 09:42

别扯蛋了 除非是2年里面还要“手贱”一下的“贱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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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5 14: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国的话,律师法和执业规范对于律师的保密义务仅限于个人私密且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
对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及当事人隐私之外的证据信息律师没有保密的义务;
反之,按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隐瞒重要信息的轻则吊销执照,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在其他一些国家,律师则被视为应当致力于营造与被告人之间的保密关系,有权利和义务保守其职务上获知的秘密;
而委托人则可以主张其特免权,拒绝律师披露或阻止他人披露其与律师的交流内容,
简言之,即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抗辩权。
从根本上来说,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权利没有理由限制,且立即生效。
至于律师职业,本身就有语言能力要求,
虽然印象里好像没有强制的普通话等级要求的规定;
方言的话,法庭一般设有传译员,必要的话还可以要求法庭提供翻译;
原告的话则可委托亲属代理案件,由代理人代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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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5 14:35:13 | 显示全部楼层
[wdb34]大家法律学的真好,为毛就瓦们法学老师上课最喜欢讲他的劳力士?[wdb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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