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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还是儿童节,那我也来谈谈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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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 22: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的几个事件,又一次把嫖宿幼女罪推上了风口浪尖——当然严格来说,浙江的事情应该和其他的不是一回事。众所周知,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无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都已构成强奸罪,而且是奸淫幼女的从重行为。那为什么还会有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呢?不少人直指嫖宿幼女罪是专门用来给领导干部奸淫幼女开脱的。这就未免有点冤枉立法者了,恰恰相反,立法之初,嫖宿幼女罪恰恰是为了对这种行为处以更重的处罚,给于幼女更好的保护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如果一个人嫖宿了一名幼女,那么如果没有嫖宿幼女罪,他可能构成强奸罪,也可能根本不构成犯罪。因为强奸罪要求插入,即使对象是幼女,也要求是接触。但是如果行为人根本不接触,只想玩点调调,那就完全有可能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嫖宿幼女罪只要构成嫖宿,哪怕不发生器官的接触,一样可以构成。
那么行为人如果再进一步,完成了性交的行为呢?这个时候当然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一般量刑是3-10年,而在一般的嫖宿中,其实幼女是同意的,只不过法律并不赞同这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强奸罪的量刑并不会很重。当然有朋友会提醒我,你不是前面说了,奸淫幼女是从重么?不错,但是从重的意思是,并不会影响法定量刑,也并不是说必须按着法定刑上限或者接近上限来判,而是说比照没有加重情节的情况下,相对的加重处罚。而嫖宿幼女罪的量刑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我上次在微博上提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有个朋友非要觉得3-10年是重罪,5年以上是轻罪,那只好呵呵了。顺便,5年3年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3年可以缓刑,5年不行。

所以,其实嫖宿幼女罪的本意是为了加重处罚,那么为什么现在却会变成保护伞一样的存在呢?
首先,以上这种情况只适用于嫖宿幼女一人的情况,而如果行为人嫖宿多人,那么在涉及奸淫幼女多人的情况下,强奸罪的法定刑就会升格,从而完全碾压了嫖宿幼女罪的刑罚。按照一般的情况,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犯罪的时候,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择一重罪,也就是按照最重的刑罚处理,也就是说在有了加重情节之后,尤其是应当处无期乃至死刑的时候,即便是嫖宿行为也应该适用强奸罪,而不是因为其是嫖宿而仍然适用嫖宿幼女罪。这才是嫖宿幼女罪现在变成保护伞的根本原因。

非立法之故,乃司法之错。光喷立法这木仓显然又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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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 22: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剧情,我就大喊下吧

司法独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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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 23: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都解释的这么清楚了,没啥好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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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 23: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膜拜楷书大大,法盲受益非浅,但还是有些不懂…所以两个法律在行使时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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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n244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2-6-2 16: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光喷立法这木仓显然又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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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 20: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恰逢老师上课专门讲了这个,果断抓紧机会挑战一下楷书

嫖宿幼女罪本来是根据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把奸淫幼女的情况细分后才制定出来的,根据幼女的意愿而区别于强奸罪。
但是在民法中,10岁以上18岁以下的人被划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幼女明显不(被认为)具备进行性交易行为能力。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就不存在意愿的问题了,根本不应该有嫖宿幼女罪。

这个问题普遍在实行大陆法的国家都没被解决,因此立法还是要喷的,当然这是学者喷的角度。而一般群众类似于我这种法盲大多数都不明所以,因此群众本着有杀错没放过的精神先喷了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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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 20: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看不懂的话是最近脑部残疾又加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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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 23:4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凯渊-卓洛 于 2012-6-3 17:17 编辑
恰逢老师上课专门讲了这个,果断抓紧机会挑战一下楷书

嫖宿幼女罪本来是根据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把奸淫幼女的情况细分后才制定出来的,根据幼女的意愿而区别于强奸罪。
但是在民法中,10岁以上18岁以下 ...
k13709394940 发表于 2012-6-2 20:10


嗯,法律问题其实很多时候没有绝对的对错,尤其是刑法领域里,即使是刑法学界内部也会有很多争议。
嫖宿幼女罪的确是在97年才从强奸罪里分出来的,但是它在刑法里的位置是和强奸罪完全不一样的。
强奸罪重在性交行为本身,属于侵犯人身权利;而嫖宿幼女罪重在嫖娼行为,属于妨碍社会管理。正因为此,所以嫖宿幼女,哪怕不发生接触行为,也可以构成本罪,因为本来就不是处罚性交行为。
再者,民法的概念和刑法的概念未必能够直接通用。即便假设这里可以通用,那么按照你老师的说法,恐怕整个刑法里有关卖淫的条款都可以无效了。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看到没,你所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和(五)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并列的。如果可以以此为由否认嫖宿幼女的行为,那么同样可以以此否认整个卖淫相关罪名。因为既然卖淫女没有基于卖淫合同(我只能把卖淫理解为合同行为,不知道你有没有高见),对性交本身进行认可,那么就应当成立强奸罪,卖淫相关的一系列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成立强奸罪的共犯。

再者,假设幼女只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她定力的卖淫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当然,合同本身违反公序良俗本来就是无效的,暂且假设其有效),那么如果监护人对其进行了追认,那么合同就变成完全有效的了。例如,爸爸带着女儿去卖淫,可以推定爸爸是知道并同意女儿卖淫的,于是此时的嫖宿幼女罪就又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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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4 05: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年可以缓刑,五年不行……缓刑意味着:给多点钱就不用进大牢,高官逃跑神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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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n244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2-6-4 07: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嗨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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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4 12: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年可以缓刑,五年不行……缓刑意味着:给多点钱就不用进大牢,高官逃跑神器
A-B-C 发表于 2012-6-4 05:54


缓刑意味着,你不给钱也不用进大牢。只要你不犯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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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n244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2-6-4 12: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午大家一起来吃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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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4 12: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呀呀,明知都要去混游区的,为什么偏偏喜欢在游区版主的贴里玩火呢?特别刺激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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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4 12: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畏权贵是这代年轻人的特点,管你是干嘛的战的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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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4 12: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强了幼女,放下钱,那就是嫖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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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4 12: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畏权贵是这代年轻人的特点,管你是干嘛的战的就是你
闇紅の魔導師 发表于 2012-6-4 12:46


我也是,来战吧,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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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n244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2-6-4 12: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打个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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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4 14: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楷书解释下何为不犯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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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5 11: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缓刑期故意犯罪的取消缓刑
你缓刑期还去故意犯罪的,不是犯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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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13:4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没有这样的人,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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