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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唤楷书,关于一个交易的法律层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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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3: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影刃吉尔 于 2012-12-6 13:25 编辑

最近在某处看到一件事,事情是这样的

卖家A在二手区以190软妹逼挂一件4斤多的东西(没写重量),盒子是大家都知道比较大的,但绝大部分人也不知道确切数据
买家B主动联系说要了,并且在后来说按照自己以往的经验猜想货物在2、3kg,在只算重量的状况下是48软妹逼,并声称不觉得/不知道会要按体积计费,所以直接告诉卖家走顺丰到付,从没提及过对快递费用的要求

后来B接到快递通知,说运费要140(货原价也就280~320),于是就暂时拒收了,跟A私信磨嘴皮
而A当时因出差所以让同事代寄,因此也不知道预估运费是多少,所以也没提醒B
最后双方都不肯退让,B坚决拒收

请问像这种情况,责任方会是哪边呢?抑或共同责任?
所有谈话过程有论坛私信记录,具有法律效力吗?
算是交易违约吗?有可能申请民事诉讼(不同省)?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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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3: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也挺不清不楚的

民法一般判定分这样的步骤

1 有没有法律强制规定
没有
2 当事人合同约定
不明
3 当事人间的交易惯例
不明
4 行业惯例
不明

你不会真的想诉讼吧?不管诉讼还是不诉讼,处理都是和稀泥,各自承担一点的可能性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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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6 13:57: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我-__________,-|||||

A似乎没这个打算,那就是说只能认栽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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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4: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凯渊-卓洛 于 2012-12-6 14:07 编辑

不谈法律,不谈对错,B只要拒收货物,A就没有任何办法

A不可能为了这么小的标的去费神费力费钱,B也铁了心不收货物,之后的“沟通”,很多时候只是在修牌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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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4:3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先钱真是太重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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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6 15: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12-6 14:06
不谈法律,不谈对错,B只要拒收货物,A就没有任何办法

A不可能为了这么小的标的去费神费力费钱,B也铁了 ...
A不可能为了这么小的标的去费神费力费钱

主要就是,如果A就是那么勥,反正已经无端地就亏了140
哪怕再亏点也要来个鱼死网破的话呢?

不是经常听说败诉的要负责诉讼费用的么?除去判决结果所承担的费用,如果A胜诉应该不用另外花钱的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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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7: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凯渊-卓洛 于 2012-12-6 17:23 编辑
影刃吉尔 发表于 2012-12-6 15:15
主要就是,如果A就是那么勥,反正已经无端地就亏了140
哪怕再亏点也要来个鱼死网破的话呢?


你朋友要是很闲的话可以试试

败诉?你觉得民事怎么算败诉?140最后判各自承担70的话,你朋友也要承担一半的诉讼费用(当然,因为标的太小,诉讼费本身也不高),加上他打官司的必要花费(这个才是大头,你说了还是异地)。
愿意花这力气赌这一口气就去拼一下咯,我要是你有那钱和精力,还不如找农民兄弟揍那人一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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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6 21: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12-6 17:10
你朋友要是很闲的话可以试试

败诉?你觉得民事怎么算败诉?140最后判各自承担70的话,你朋友也要承担 ...

xsk “打官司的必要花费”是指律师费吗?还是还有其他的?求科普

法治社会怎么能找农民工兄弟去揍人呢233

P.S. 我完全是路人-___,- 那个尚且不算我朋友,虽然有几个朋友认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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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22: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诉讼费吧。。。这种纠纷最后仲裁应该是各自承担吧,谁的比例多少的问题。。。当然不会让对方包揽你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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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7 09: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影刃吉尔 发表于 2012-12-6 21:57
xsk “打官司的必要花费”是指律师费吗?还是还有其他的?求科普

法治社会怎么能找农民工兄弟去揍人呢 ...

不不,律师你完全可以不请,完全不是“必要的费用”,别的不说,你去外地打官司,你当出差算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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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7 09: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2-12-7 09:06
不不,律师你完全可以不请,完全不是“必要的费用”,别的不说,你去外地打官司,你当出差算好了。

就当是顺便的观光旅行好了(远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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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7 11: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影刃吉尔 发表于 2012-12-7 09:13
就当是顺便的观光旅行好了(远目. . .

有此心态,万事可成
再找个愿意有“上庭经验”的法学系大学生搞公民代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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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22: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调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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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08: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不了解情况的悲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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