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大的生还者 发表于 2008-5-7 00:34:20

原帖由 newddr 于 2008-5-6 18:25 发表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最后您说我无视论坛的规章制度的行为,请做详细说明,哪些地方,违反了哪一条?



原帖由 凯渊-卓洛 于 2006-2-20 21:21 发表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NW游戏王区版规

NW游戏王区代表全体游戏王玩家及爱好者进步与发展的根本要求,更好地代表游戏王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更好地代表游戏王玩家及爱好者地根本利益。
...
以自己动手查找资料为荣,以伸手伸脚伸舌头为耻;
...
任何与以上精神相抵触地行为均视为违规,视情节性质等给予相应处理。

既然阁下以"拿这种大帽子压人"这种大帽子来压我的话,对此我无话可说.到一个论坛注册并发言就至少要把版规看一遍,不要违了规还大叫"请做详细说明,哪些地方,违反了哪一条?"
至于阁下说我讲的与之前大家讲的不同,是因为本来我就没认为阁下发问的语气有太值得诟病的地方,而且我想说的是这种可以通过查阅置顶资料可以解决的问题违反版规了,当时我也没说是哪条是我以为阁下会马上去查阅版规并对照自己违反哪一条.然而结果就是阁下不但没有这样做,还理直气壮的大叫"最后您说我无视论坛的规章制度的行为,请做详细说明,哪些地方,违反了哪一条?"
最后,既然阁下自称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话就应该很清楚,不知法是不能成为不守法的理由的.

newddr 发表于 2008-5-7 01:03:11

原帖由 伟大的生还者 于 2008-5-7 00:34 发表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既然阁下以"拿这种大帽子压人"这种大帽子来压我的话,对此我无话可说.到一个论坛注册并发言就至少要把版规看一遍,不要违了规还大叫"请做详细说明,哪些地方,违反了哪一条?"
至于阁下说我讲的与之前大家讲的不 ...

哈哈哈...拜托...关于不知法不等于可以犯法是我帖子的内容.

我想告诉你的是,不是你觉得很简单可以做得到的事情别人就一定能做到.
请勿将自己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强加别人身上OK?毕竟你讲的不是宪法\刑法\民法\包括论坛规章的一部分.
我相信阁下对部分论坛规章的精神都还没有能够准确的领会.如此而已.

请复习我给你讲的故事;
不是没有书就不会犯法;
但更不是找不到书,就一定犯法.了解?

我可没拿大帽子压你,是你上手直接就是违反XXX的上来,好象正义的代言人一样.
忍不住就只好小小的使用反击陷阱.

newddr 发表于 2008-5-7 01:20:04

原帖由 伟大的生还者 于 2008-5-7 00:34 发表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既然阁下以"拿这种大帽子压人"这种大帽子来压我的话,对此我无话可说.到一个论坛注册并发言就至少要把版规看一遍,不要违了规还大叫"请做详细说明,哪些地方,违反了哪一条?"
至于阁下说我讲的与之前大家讲的不 ...

我讲过,如果阁下能够找出所谓规章,我也可以找到所谓规章安在你头上的.

以下就是:
"以帮助他人为荣,以恶意攻击为耻"
以你的表现,进来就没有说一句与主题有关的话,直接就奔我而来,我可否理解为阁下的"高手"“教训”心态在作祟?
你有丝毫想过帮助他人先,然后再提意见么?
进来自己一肚子意见.还希望别人尊重你的意见?

可能是我这个新人对斑规理解还不够,但照我看来,不肯帮助他人,至少是不肯帮助自己有努力寻找过答案的人,远比所谓伸手党可耻.
伸手可耻,也许可耻在无知,也许可耻在浪费资源,但决不可耻在"人心",莫忘记自己也有求人的时候,求人也需要勇气.
帮助他人伟大,伟大在包容、伟大在理解、伟大在无私上,而不是在名字上。

让我再给你举例:
如果有人过马路,但是因为眼睛不好而误过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
是我,我会先扶她过马路,然后告诉她这里不太方便过,下次需要到哪里过。
按阁下逻辑,恐怕是站在马路旁边直接大喊:“谁让你走那边的,你这个违法分子,撞死活该”
如果她侥幸没死,走过来了,阁下估计是拿本“过马路规章”给对方看,告诉她你该死的。

完结。希望下次还能够给伟大的生还者举一些更好的例子。

[ 本帖最后由 newddr 于 2008-5-7 01:22 编辑 ]

newddr 发表于 2008-5-7 01:26:20

原帖由 帕伽索斯 于 2008-5-6 19:28 发表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我是来挺楼主的

正如悟空都说过,要锻炼成日常都是超级萨亚人状态么。楼主持续保持战斗状态可以保证每次回贴都保证伤害输出

活该我上次打算先示弱然后再变身结果示弱后发现帖子没了那可就没天理了

所以这次 ...

直接结婚。。。又一个中套的呀?

还有就是帕斑说话就没办法了,之前玩PSP-GX可没少偷看你弄的资料,心中有愧呀。

长期都是潜水,第一次做伸手党,结果把党中央都惊动了。哎......

看来岁数是大了,不适合论坛了。

newddr 发表于 2008-5-7 01:32:52

原帖由 god36 于 2008-5-6 19:50 发表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我想和楼主做个网友,也很想和楼主玩NBX,楼主点我个人资料可知道我QQ,诚邀一起来玩游戏王啊。

好的,我加你吧。

NBX我还没玩过。现在都是实卡或PSP打的。

newddr 发表于 2008-5-7 01:43:57

原帖由 火野隼 于 2008-5-6 19:35 发表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别人不太舒服的原因也许是因为你的题目里隐含了一定的命令语气,现在这个修改以后的题目好多了。太过强硬的请求也许不会帮助你得到你要的答案。

顺带作为一个历史青,一定要吐槽你的引用。《明朝那些事儿》这 ...

之前题目的语气可能会有一定会误解的成分在内,但前面解答的4-5位朋友都直奔主题,热心程度令人心暖。
我并不否认题目中间存在误解可能,但是是否可以请误解的人也检查下自己心态?进来是为解决问题?还是顺便提醒下新来的朋友相关问题?还是来教训人的?
如果自己准备做什么事情,在要求别人所发东西的合理性的时候,是否也考虑下自己所发东西的合理性?

所以前面我没改过,我只尊重同样尊重发贴者的人。
至于为什么会改,查查中间的帖子就知道了。

至于明朝嘛,我们也不用太较真了,我只是讲个故事给别人听,至于历史,我比较喜欢清朝帝王的,明朝,始终觉得太。。。平,也许是历史的脚步已经远去,一些故事已经失传。
真实性方面我倒不是非常的较真,我从中考虑学到的是管理和斗争,二月河的是我最喜欢的,虽然也是被很多人批得一无是处的。
但是不得不告诉你个事情,中国一些的所谓上层政治、军事人士没有少读他的书。
看这种书的时候,不为追寻或研究历史,如同寓言故事一样,对自己有启迪就好,故事的真实程度到最后其实。。。。。
很多事情还是只有自己去试。

命运只把握在自己手里。

薔薇の称号 发表于 2008-5-7 03:57:46

LZ原来回我的就不引了
首先 对LZ这种逢帖必战的“职业热心”我感到讶异 原来律师是这么一回事啊

不过 先不说LZ作为一个“律师”是否真的按律师的职业习惯来对这贴进行职业级的工作

单就我所看到的 却好像只是从头到尾偷换概念 不断被偷换概念我想谁都可能有不爽吧

对这个都以“倚老卖老”“欺负新人”来指责的话 莫非说偷换概念才是律师的精髓不可辩驳?


原帖由 newddr 于 2008-5-6 11:20 发表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恩,谢谢解释,原来是这个意思,不好意思,伸手了。

原来在社会主义的国度里,问路也是可耻的。特别是这种已经查阅多种地图无果的问路。


伸手应用到国家是范例 应用到论坛这个特别环境是特例 以“社会主义国家的道德观”来套论坛版规 不是红果果的偷换概念是啥

再何况 就算广泛到社会主义国家 也从来没有一条法规或者道德概念要求“查阅多种地图无果就可以用别人感到不舒服的语气进行问路”这条吧 律师先生

反过来 我见识浅薄 还真没见过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开卷考试里有学生因为查资料得不出答案而向老师要的到解答的呢 不知这位律师先生是不是经常这么做?

或者说 律师先生有没有意思去进行申诉呢?对于开卷考试要答案会被人不爽的这种法规与道德相冲的现状

PS:不要生气嘛 也别那么认真 我也许只是稍稍偷换了一些概念而已

one turn kill 发表于 2008-5-7 08:43:32

这个帖子还真欢乐,不过偶看了LZ的原标题就预料到这会是战帖了

PS:律师也玩游戏王,这个游戏的确很X很XX

火野隼 发表于 2008-5-7 08:55:55

你最初的题目不合理,所以有人以不合理来回应你。双方都有责任,不过挑起事端的是你,后面的论战都是你的“不合理口气的题目”引发的。这帖子就是如此,扯太多不如抓本质。

-_.- 清廷无它事,唯厚黑奸三字,以弱族统一全国并且时刻有全族覆灭的危机意识因此采用了很多非正规的领导方法,这个基调贯穿整个满族政权始终。所以才有文字狱,才有猪尾巴辫子,才有“伪理学”至上的八股取士,才有丧权辱国的近代史。“宁与外敌,不与家奴”,啧啧。
至于二月河,他的文笔岂是当年明月这种卖艺人能比的。可惜他摘不掉御用文人这个帽子罢了,单论书,是极好的。- -连我这种坚定的清黑也不得不这么说…

jotarogundam 发表于 2008-5-7 10:14:45

嗯,这是游戏王论坛,用不着LZ给人讲故事或者说是扯些法律知识

职业病是职业病,但请不要在这里发挥谢谢

我倒是专制支持者

论坛又没义务给你服务,可以适应就来,不能适应就甭来,看着爽就来,看着不爽就滚

既然LZ非要当正义人士来挑刺的话那还是尽早闪吧

newddr 发表于 2008-5-7 12:40:27

原帖由 薔薇の称号 于 2008-5-7 03:57 发表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LZ原来回我的就不引了
首先 对LZ这种逢帖必战的“职业热心”我感到讶异 原来律师是这么一回事啊

不过 先不说LZ作为一个“律师”是否真的按律师的职业习惯来对这贴进行职业级的工作

单就我所看到的 却好像只是 ...

既然你扯考试,那就按你的说法讲吧,你的说法是:
反过来 我见识浅薄 还真没见过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开卷考试里有学生因为查资料得不出答案而向老师要的到解答的呢 不知这位律师先生是不是经常这么做?

第一问,请问老师你开的考场是大学生考场还是高中生?抑或是初中生?小学生?
第二问,你如何确认你考场里的同学们都是符合你所谓“考试条件”的学生?你不要给我说你不管,大中小一起考,那我无语。
第三问,如果你发现你的中学考场里有大学生或小学生,你如何解决?小学生你可以理解为菜鸟,大学生你可理解为高手。
是一杆子全打翻么?如果是这样,我深深的感觉庆幸,还好中国没有你这种老师。

朋友,例是不能乱举的,会有破绽的。要想骗人,首先要骗过自己,明显,我觉得你的例子说服自己都不够。

newddr 发表于 2008-5-7 12:58:50

原帖由 火野隼 于 2008-5-7 08:55 发表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你最初的题目不合理,所以有人以不合理来回应你。双方都有责任,不过挑起事端的是你,后面的论战都是你的“不合理口气的题目”引发的。这帖子就是如此,扯太多不如抓本质。

-_.- 清廷无它事,唯厚黑奸三字,以弱族 ...

我赞同你的意见,但:

这句我不能接受
不过挑起事端的是你

如何能够判断是我要挑起事端?就因为帖子是我发的?我发的时候就想喊个“高手救命”,并请高手提供点法律依据。
只能叫这个帖子导致了事端发生,我并不想挑起事端,挑起事端的人是首先把这个帖子看得不爽,并且对号入座进来就喊的人。
木仓本来无罪,但在杀人犯手里就成为了原罪?
我再次举例,如果我放话说要干掉火野同学,那火野同学是否可以先发制人不犯法的把我干掉?(何况我原来所谓“高手出示证据”的原题目没达到这程度)
以暴制暴,留下的是无穷无尽的循环。

我本无意挑起事端,在第一次因为说题目问题我回帖的就已经阐述清楚了,但是一些人在我第一次发言就题目问题作出阐述时非要向更恶劣的情况去想象,去规划,我只能被动接受。

下面说书:
可惜二月河不写了,其实他智慧的闪光主要来自于从军、从官、管理和斗争的经验或知识,真是希望他继续写,但是看看大清朝,再能够值得他写的睿智型帝王,似乎没有了。多交流,清我一直非常想深入研究。

qhlixpfh 发表于 2008-5-7 13:05:37

职业病是病 得治

newddr 发表于 2008-5-7 13:06:00

原帖由 jotarogundam 于 2008-5-7 10:14 发表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嗯,这是游戏王论坛,用不着LZ给人讲故事或者说是扯些法律知识

职业病是职业病,但请不要在这里发挥谢谢

我倒是专制支持者

论坛又没义务给你服务,可以适应就来,不能适应就甭来,看着爽就来,看着不爽就滚

既然 ...

爽快,直来直去。

这句话送你
“我反对你的意见,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从历史上,任何再专制的政府和朝代都无法使反对意见完全闭嘴,何况小小论坛。
如同我的帖子,求助却掀起如此风波。

所以忍不住的时候,见上面那句话。在产生分歧的时候用到会有很好效果。
有些事情,不是闭嘴就能解决的。

至于职业病发挥的问题,我想没必要摆到这个台面上来讲吧,如同你说这些话,未尝不是和你现在的生活状态有关系,讲难听点,每个人都有自己讲话的自由,如同你这样讲话,我也只是送你上面那句话而已一样。

很马很马甲 发表于 2008-5-7 13:12:54

这贴真能吹
不过这里不是什么公众论坛,是某人们的家。发表这么多游戏王无关的言论是没有意义的,说道理去其他地方吧。

death2000 发表于 2008-5-7 13:14:40

原帖由 newddr 于 2008-5-7 13:06 发表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爽快,直来直去。

这句话送你
“我反对你的意见,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从历史上,任何再专制的政府和朝代都无法使反对意见完全闭嘴,何况小小论坛。
如同我的帖子,求助却掀起如此风波。

所以忍 ...

NW是私人论坛,喜欢来就遵守规矩,不喜欢来就滚蛋

摘自版务区某帖

jotarogundam 发表于 2008-5-7 13:20:23

原帖由 newddr 于 2008-5-7 13:06 发表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爽快,直来直去。

这句话送你
“我反对你的意见,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从历史上,任何再专制的政府和朝代都无法使反对意见完全闭嘴,何况小小论坛。
如同我的帖子,求助却掀起如此风波。

所以忍 ...

<从历史上,任何再专制的政府和朝代都无法使反对意见完全闭嘴,何况小小论坛。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但封个IP删个ID还是再简单不过的

newddr 发表于 2008-5-7 13:21:29

我也不想呀,是别人先和我讲道理,然后我才反过去给别人讲道理的。

还有就是,如果我有私心,那就是希望至少下个不知道此情况的新人在高喊“高手救命”的时候少挨些教训,如此而已。

让某些不询问事件原由、不回答帖子问题、上手就是教训别人的人吃点憋。

火野隼 发表于 2008-5-7 13:22:46

最近的不少战士都把NW当“公众论坛”了。祭出“NW是私人论坛”这法宝来,他们那堆长篇大论就都被虚无了。

-_,- 网战要点1,切记,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不要妄想在说理上让根本不想认错的人认错。
网战要点2,不要在自己不擅长的领域里作战,务必岔开话题引入自己的领域中。
网战要点3,不要在对方的地盘和对方作战。

楼主得其2,失其1其3,故必败。

newddr 发表于 2008-5-7 13:31:31

原帖由 death2000 于 2008-5-7 13:14 发表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NW是私人论坛,喜欢来就遵守规矩,不喜欢来就滚蛋

摘自版务区某帖

我哪里违反了大人的规矩么?需要滚蛋?
大人是否可以示范一下滚蛋的动作要领?

请不要拉出一句话吓唬我,举例说明一下。什么位置、什么部位,违反了大人的精神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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