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林清话》中引述的《丛桂毛诗集解》上所载宋代国子监有关禁止翻板的“公据”,更值得重视,“公据”中提到:该书刻印者的叔父当年在讲解“毛诗”时,投入了自己大量的精神创作成果,可以说是“平生精力,毕于此书”。刻印者把这个事实当作要求禁止他人翻板的主要理由。这就说明,此时受保护的主体已不限于刻印出版者本人,而且延及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继承人)。人们之所以公认英国的1709年《安娜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版权法,主要原因之一也是该法把受保护主体从印刷出版商扩大到了包括作者、印刷出版商在内的一切版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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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aneZMY 于 2006-11-11 10:43 发表 不好意思,可能我引出的这一段并不受到你的认同,那这一段可能更能说服你吧。或者我希望你通过我上一个帖子中的连接去看看原文,说不定能有更多的启发。而不是抓住我的话柄进行讨论。
原帖由 KaneZMY 于 2006-11-11 12:07 发表 中国现状是没什么太多所谓自主产权的核心技术,所以硬不起来,这也没办法。同志们仍需努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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