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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呢,举报乙盗窃,只能够算是立功。 立功对应的奖励只是“可以减轻” 所谓“可以”,那即是可以减轻也可以不减轻 只有重大立功加上自首,才是“应当减轻” 至于说甲有改过自新的嫌疑,俄,首先嫌疑这个词不是个好词,用在改过自新之后无比违和。 甲揭发乙,首先只是出于对于他脑海中的“同罪不同刑”的一种不平,只是他给自己脱罪的一种借口。 完全无法看出他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了清醒的认识,更就提不上什么改过自新了。 当然甲是否应该轻判并不是这里要讨论的问题。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1-5-2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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