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akejake
发表于 2012-6-5 17:12:25
哦,这么说司法机关就是一群天使咯?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6-5 16:59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司法机关就是工具,哪来什么天使恶魔这种道德属性。
qisiwole
发表于 2012-6-5 17:13:55
哟,好一个炸鱼属性……
snakejake
发表于 2012-6-5 17:14:02
还是那句话,从你的发言里,我看不到你这么高尚的动机。
如果传道士拿着狼牙棒,等着他的就是机关木仓。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6-5 17:01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现在拿着狼牙棒的是猫狗党。因为他们喜欢猫狗,所以要将他们的喜好强迫每一个人接受。要将他们的价值观作为唯一真理
snakejake
发表于 2012-6-5 17:14:54
你还真以为自由是干一切事情。
《人权宣言》对自由的定义:“自由就是能够做任何无害于他人的事情。”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6-5 17:06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言论自由伤害了谁?
光暗之双刃-钢
发表于 2012-6-5 17:15:27
所以,你要等炸弓单爆炸??事后死者家属来揍你的话……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6-5 17:07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当然是不等啊
情况1炸弓单要爆炸,这样会死N多人
情况2我可以通过拷问恐怖分子的无辜家人得到情报解除炸弓单,但是这触犯法律
1的伤害比2大得多得多得多得多得多得多得多这是非常明显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当然选择危害小/利益大
拷问他们
大不了我拷问了之后我死刑我死,但是这样我救了N多人,理智的来说这样明显非常划算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6-5 17:15:27
司法机关就是工具,哪来什么天使恶魔这种道德属性。
snakejake 发表于 2012-6-5 17:12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所以,我说的不是行使法律的问题
而是质疑:你为何直接定义:动物权∈权利。
你也说了权利是天赋的,那做出定义,是想做天么?
snakejake
发表于 2012-6-5 17:16:39
这要看立法机关的了。如果是完全优秀的立法机关,立了全面、各种情况都考虑到的法律的话。就不会有这样的问题和这样的帖子这样的文章出现。
如果是不良的立法机关,明天颁布一条,全体人明天开始裸体上街,问题 ...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6-5 17:11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如果有完全优秀的立法机关,那它必然也是保护我这样的帖子我的文章。因为言论自由不是指你所喜欢的言论,也包括你不喜欢的言论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6-5 17:16:45
言论自由伤害了谁?
snakejake 发表于 2012-6-5 17:14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那你可以立刻出去传播:某乙长了驴耳朵。这也是言论自由。但是某乙要不要告你就不好说了。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6-5 17:17:21
如果有完全优秀的立法机关,那它必然也是保护我这样的帖子我的文章。因为言论自由不是指你所喜欢的言论,也包括你不喜欢的言论
snakejake 发表于 2012-6-5 17:16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有完全优秀的立法机关,你的文章的前提甚至不存在你懂么。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6-5 17:18:02
当然是不等啊
情况1炸弓单要爆炸,这样会死N多人
情况2我可以通过拷问恐怖分子的无辜家人得到情报解除炸弓单,但是这触犯法律
1的伤害比2大得多得多得多得多得多得多得多这是非常明显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当 ...
光暗之双刃-钢 发表于 2012-6-5 17:15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你怎么可以不讲法律,怎么可以!!!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6-5 17:20:15
言论自由伤害了谁?
snakejake 发表于 2012-6-5 17:14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看上面
顺便也给你这个问题
8.定时炸弓单(The Ticking Time Bomb)
如果你关注近几年的政治时事,或者看过动作电影,那么你对于“定时炸弓单”思想实验肯
定很熟悉。它要求你想象一个炸弓单或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藏在你的城市中,并且爆炸的
倒计时马上就到零了。在羁押中有一个知情者,他知道炸弓单的埋藏点。你是否会使用酷刑
来获取情报?一份英国报纸提出了更为极端的看法。这份报纸提议说,如果那个恐怖分子对酷刑毫无反
应,那么当局者是否愿意拷打他的妻子儿女来获取情报。
snakejake
发表于 2012-6-5 17:20:37
所以,我说的不是行使法律的问题
而是质疑:你为何直接定义:动物权∈权利。
你也说了权利是天赋的,那做出定义,是想做天么?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6-5 17:15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如果有动物权利,做天的也不是我而是猫狗党。养宠物不给宠物迁移自由选举权不是奴役?不是要做天?
光暗之双刃-钢
发表于 2012-6-5 17:21:01
本帖最后由 光暗之双刃-钢 于 2012-6-5 17:22 编辑
这要看立法机关的了。如果是完全优秀的立法机关,立了全面、各种情况都考虑到的法律的话。就不会有这样的问题和这样的帖子这样的文章出现。
如果是不良的立法机关,明天颁布一条,全体人明天开始裸体上街,问题 ...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6-5 17:11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法不责众,众口难调
所以要制定法律很难的呐……我相信无论怎么制定法律总会有人有讨论有文章
如果顺了我们的意把不能虐待动物立法了,那些吃狗肉的就该来NW发帖子了
当然如果真的是“完全优秀的立法机关”,法律好到连“凭啥劳资不能吃狗肉?!”这种无病呻吟的情绪都安抚好了,那还真是“全面、各种情况都考虑到的法律”了
这不就是天朝田亩制所期待的么
除非说NW直接代表了天朝民意,不然的话对于立法机关来说我们只不过是一个天地会捣鼓着要反清而已
韦小宝都说了“他们嘴巴上说要反清,其实不会成功的”XD
顺便回复某楼,
讲不讲法律还是坚持一条原则:给我的利益哪边大
snakejake
发表于 2012-6-5 17:21:16
那你可以立刻出去传播:某乙长了驴耳朵。这也是言论自由。但是某乙要不要告你就不好说了。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6-5 17:16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某乙可以自己主张权利?动物如何主张权利?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6-5 17:23:01
某乙可以自己主张权利?动物如何主张权利?
snakejake 发表于 2012-6-5 17:21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噢,原来不能主张权利就要被欺负打落门牙和血吞么?
这样看来你会去欺负一个不识字不懂手语的哑巴呢。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6-5 17:25:01
法不责众,众口难调
所以要制定法律很难的呐……我相信无论怎么制定法律总会有人有讨论有文章
如果顺了我们的意把不能虐待动物立法了,那些吃狗肉的就该来NW发帖子了
当然如果真的是“完全优秀的立法机关” ...
光暗之双刃-钢 发表于 2012-6-5 17:21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按我的看法应该是这样
假如某条狗是以下这些情况的,那么就可以作为肉食用牲畜
条件1XXXXXXXXX
条件2QQQQQQQQ
……
snakejake
发表于 2012-6-5 17:25:48
如果有完全优秀的立法机关,你的文章的前提甚至不存在你懂么。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6-5 17:17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一个连权利是普遍性的这一精神都做不到,自然不可能是优秀的立法机关
光暗之双刃-钢
发表于 2012-6-5 17:26:26
就好比,我知道有人虐猫,我去揍他了,揍他之后我得到了快感,我觉得为了这个快感我甘愿去坐牢,那我会无视法律去揍的
问题是更多的人揍的时候压根没考虑到法律的制裁,又或者没考虑过这个制裁会给自己多大伤害
站在我的立场我觉得这样做是不值得的,带给你的痛苦肯定比你揍人的快感来得多,所以我现在站在遵守法律的立场上,简单说我绝对不是心疼被揍的那个人的人权,我心疼的是勇士会被责罚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6-5 17:34:05
一个连权利是普遍性的这一精神都做不到,自然不可能是优秀的立法机关
snakejake 发表于 2012-6-5 17:25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看来要好好给你说明了
逻辑关系如下
1:你的文章前提是:行为A(文章中是虐待猫/狗/其他动物),无法可依
2:由1得:所以行为A自由
3:由1和2得:所以因为行使了行为A不应该被打
4:由1和2和3得:行使了行为A被打,打人的人不对。
一切的开端是第一点。而如果是我说的那种立法机关。第一点就不存在了。
这样解释可以么?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6-5 17:35:49
就好比,我知道有人虐猫,我去揍他了,揍他之后我得到了快感,我觉得为了这个快感我甘愿去坐牢,那我会无视法律去揍的
问题是更多的人揍的时候压根没考虑到法律的制裁,又或者没考虑过这个制裁会给自己多大伤害
站 ...
光暗之双刃-钢 发表于 2012-6-5 17:26 http://bbs.newwise.com/images/common/back.gif
所以公然虐猫某种意义上也是挑衅行为,对象就是爱猫者。
贴上微博的话,则是挑衅全世界的爱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