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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疑罪从无和疑罪从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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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22: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凯渊-卓洛 于 2011-9-7 22:04 编辑

那天H叔正好说到这个问题。
我举两个例子来说

例1
甲乙两个人出去各自准备刺杀丙,彼此没有同谋。
丙外出时,甲乙同时向丙开木仓,丙中木仓而死。
经检查,丙身中一木仓,且无法确定是甲还是乙的子弓单。
问此时,应当如何定罪。

例2
丙外出时,被楼上砸下来的大西瓜击中头部,造成轻伤并花去医Yao费1000元。
经查,当时楼上有甲乙两人在家,但无法确定是甲还是乙的西瓜砸中了丙。
丙起诉甲乙,要求赔偿。
问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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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22: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例二好像有发生过,某人被砸,因无法确认后将改方向全部住户告上法庭的事。。。具体忘了好像是有告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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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22: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1看中弓单弓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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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22: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就是要搞死你们其中一个,你们看着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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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22: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1看中弓单弓单道?
卫星 发表于 2011-9-7 22:20


无法确定就是无法确定,不是让你想办法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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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22: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例1应该是两个未遂
例2应该是平摊赔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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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22: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能说这是个BUG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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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变的狸猫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9-7 23: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起死吧?????字数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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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23: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常考
1两个是人共犯
2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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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23: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例1应该是两个未遂
例2应该是平摊赔偿吧
飞光 发表于 2011-9-7 22:56


黑火老湿的法律知识很OK嘛

这个就是民事和刑事的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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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23: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常考
1两个是人共犯
2一人一半
黄泉川彼方 发表于 2011-9-7 23:01
现在高中要这些的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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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23: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高中要这些的么- -
超夢 发表于 2011-9-7 23:09

以常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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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23:50:24 | 显示全部楼层
生逢乱世常识能保命嗯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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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00: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2 平摊

我试过

小学时在操场丢石头玩,结果同学A受伤
无法证明到底是谁丢出的石头丢中,同学A站的位置也很安全,也有人告密说是有人往小帕酱丢石头企图袭击但被小帕酱抓起木棍棒球式击返打中的无辜同学A,但最终因都无法证明,最后我们十几个在操场上的人平摊了医Yao费
注:当时我没丢过石头,就拿过木板,也被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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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00: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2那个真的发生过。整栋大楼的住户都被告了,然后就平摊那个Yao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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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00: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常识考虑...
黄泉川彼方 发表于 2011-9-7 23:32

神簡稱(¬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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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07:5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两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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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08: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例1应该是两个未遂
例2应该是平摊赔偿吧
飞光 发表于 2011-9-7 22:56


1)不明白,个人理解未遂就是0,成功就是1
    所以此处1=0*2了么 = = 果然好难理解
  举一反三:
  2个人同时开木仓2木仓致命但是无法确定哪个是哪个打的怎么算?
  3个人同时开木仓只中1木仓不确定哪个打中怎么算?
  3个人同时开木仓2木仓打中不确定哪个没打中怎么算?

2)无法证明所以就平摊,这个和扶老人是一个道理么,这种被告方举证真是蛋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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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09: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凯讲的事情基本上都知道,案例一不说,案例二的确出现过这种情况。不过这也就是天朝是这样操作而已,国外管你刑事还是民事都是疑罪从无的。你看香港旺角泼硫酸事件,是否要人家一栋楼的人为这些伤者的医Yao费负责?没!因为人家是要抓犯人而非找人为这事负责。天朝管你那么多,有案就直接判了,这样既“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也可快快了结一件案。这就是人治而非法治的体现所在。
请问阿凯,民事法则里边有否明确写上疑罪从有,被告证明自己无罪,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到底这是法律上的规定还是法官习惯上的判决?

以上是个人在了解不深没有用度娘的情况下一个不太知道正确法律的人所想的事,有点理所当然,请阿凯继续吐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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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8 10: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很简单,例1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原则是“疑点权益归被告”,也就是说,你无法证明我有罪,那么我就是无罪的。也就是通常说的疑罪从无。例一当中,能够证明的是甲乙开木仓的事实,以及丙受到木仓击死亡的事实。但是没有办法证明是甲乙中具体哪个人所为。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够对甲乙进行能够证明程度的,也就是故意杀人未遂的处罚。这就是刑事上的原则。
例2是民事问题,也许H叔认为这个事情的处理太天朝化了,那么我改一下,如果是甲和乙都往下丢大西瓜,只是其中的一个砸到了丙,但是无法确定是哪个砸到了丙——类似例1的情况。这个处理的结果是一样的。甲和乙构成的是共同危险行为。无法认定是谁干的,那么就大家一起负责。我们假设西瓜其实是甲丢的,如果乙自己能够证明,丙的那个西瓜肯定不是我丢的,那么乙就能够从其中脱责。但是如果乙无法为自己证明,那么就变成“因为可能是他丢的,所以他要负责”,这不还是疑罪从无么?

改过之后的例2是放置四海,所有有共同危险行为这个概念的国家和地区都适用的情况。
我举这两个例子,也只是想说明,民刑上,处理问题的态度其实是大不一样的。用刑法的概念去套民法的处理,未必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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