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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nakej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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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不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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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18: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堂大人威武(乘三姑娘还没来再玩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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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18: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好比,我知道有人虐猫,我去揍他了,揍他之后我得到了快感,我觉得为了这个快感我甘愿去坐牢,那我会无视法律去揍的
问题是更多的人揍的时候压根没考虑到法律的制裁,又或者没考虑过这个制裁会给自己多大伤害
站 ...
光暗之双刃-钢 发表于 2012-6-5 17:26


说到勇士,这种事情里往往有两种很有趣的人

一种是人家忙怎么收集证据怎么督促立法的时候永远没他们,一听说要去揍人啊什么的立马就去了
还有一种是一直喊着“你怎么这么没血性啊,你怎么不去揍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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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19: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啊 一个老人浮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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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19: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炎帝作为动物已经被剥夺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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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21: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炎帝作为动物已经被剥夺权利了
闇紅の魔導師 发表于 2012-6-5 19:10

我可是野兽
要我..我..抓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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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21: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野兽不是动物是什么

话说这贴怎么还没调到三和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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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5 21: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噢,原来不能主张权利就要被欺负打落门牙和血吞么?

这样看来你会去欺负一个不识字不懂手语的哑巴呢。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6-5 17:23
在关于权利的种种说辞中,最蛊惑人心的一种便是:一方面宣称某个对象拥有某种权利,而同时却把上述开关牢牢抓在自己手里,这类似于房产公司告诉你:这套房子是你的,但钥匙必须拿在我手里,谁能进出由我说了算。--辉格<<动物权利不是动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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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5 21:24:3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要好好给你说明了
逻辑关系如下
1:你的文章前提是:行为A(文章中是虐待猫/狗/其他动物),无法可依
2:由1得:所以行为A自由
3:由1和2得:所以因为行使了行为A不应该被打
4:由1和2和3得:行使了行为 ...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6-5 17:34
文章前提是动物权利不具备普遍性。而人的财产权具备普遍性。
虐待猫狗动物基于动物是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反虐待动物违宪践踏公民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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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21: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前提是动物权利不具备普遍性。而人的财产权具备普遍性。
虐待猫狗动物基于动物是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反虐待动物违宪践踏公民权利和自由
snakejake 发表于 2012-6-5 21:24

懒得继续战了。但如果你坚持要一切以法律为准的话,我期待你再写一篇文章完美解释这个问题

8.定时炸弓单(The Ticking Time Bomb)
如果你关注近几年的政治时事,或者看过动作电影,那么你对于“定时炸弓单”思想实验肯
定很熟悉。它要求你想象一个炸弓单或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藏在你的城市中,并且爆炸的
倒计时马上就到零了。在羁押中有一个知情者,他知道炸弓单的埋藏点。你是否会使用酷刑
来获取情报?一份英国报纸提出了更为极端的看法。这份报纸提议说,如果那个恐怖分子对酷刑毫无反
应,那么当局者是否愿意拷打他的妻子儿女来获取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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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5 21: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责众,众口难调
所以要制定法律很难的呐……我相信无论怎么制定法律总会有人有讨论有文章
如果顺了我们的意把不能虐待动物立法了,那些吃狗肉的就该来NW发帖子了

当然如果真的是“完全优秀的立法机关” ...
光暗之双刃-钢 发表于 2012-6-5 17:21
民意或者叫民主只能决定公共事务,宠物不是公共品不具备稀缺性。反虐待动物只能市场解决不能通过强制性立法解决。
民意不能决定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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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21: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前提是动物权利不具备普遍性。而人的财产权具备普遍性。
虐待猫狗动物基于动物是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反虐待动物违宪践踏公民权利和自由
snakejake 发表于 2012-6-5 21:24


顺便你这个解释和我的质疑毫无关系。别东扯西扯的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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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21: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野兽不是动物是什么

话说这贴怎么还没调到三和谐信息!
闇紅の魔導師 发表于 2012-6-5 21:18

还是把你咔嚓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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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5 21:5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懒得继续战了。但如果你坚持要一切以法律为准的话,我期待你再写一篇文章完美解释这个问题

8.定时炸弓单(The Ticking Time Bomb)
如果你关注近几年的政治时事,或者看过动作电影,那么你对于“定时炸弓单”思想 ...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6-5 21:28
我坚持权利的边界,权利决定法律。
善恶之间

作者: 布尔费墨
2011-09-05



点击: 2266



刘瑜试图告诉我们:权利与权利之间是有可能相互冲突的。所以我们必须在“诸善之间”做出选择。这种想法是错误并且危险的。这种问题的提出其实就是为了给人造成一个“救生艇困境”,给侵犯人权制造借口。
权利与权利之间是不可能发生冲突的权利与权利之间为什么是不可能冲突的?因为这是由权利的定义决定的。权利的概念之所以产生,就是为了在人与人之间划清界限,以避免冲突。不管划界的方式如何,一旦采用某种方法划清界限,只要不越界,就没有冲突。如果有冲突,必然至少有一方越界。
如果两种权利竟然看上去发生了冲突,那么必然属于以下的几种情况之一:
1A不是权利,侵犯了B权利,或反之;
2AB都不是权利并且相互侵犯;
3AB实际上没有发生冲突。
刘瑜让读者在“在成千上万平民的生命和一个小女孩的权利之间”做出选择,就是一种绑架大众心理的诡辩术。
这时候,善良的读者就会想:我既不能同意侵犯成千上万平民的生命,也不能同意侵犯一个天真可爱的小姑娘。天哪!她什么都没有做错!也许这个世界确实存在两种善之间的冲突呢!
桑德尔的诡辩术拆穿这种诡辩术很容易,我先不说答案,先来看一个经典的桑德尔式的例子:这一条铁轨上有5个人,那一条铁轨上有1个人,你是决定去撞死5个人呢,还是决定去撞死那1个人呢?
还是不说答案,再来看一个故事:
屠夫问猪:“你想怎么被吃?清蒸还是红烧?你可以畅所欲言嘛!”
猪:“我不想被吃。”
屠夫:“你看,跑题了吧?”
猪:“……”
看到这里,正常人,注意,我说的是正常人,这时候都会想到答案:“凭什么是屠夫说了算?”
对呀!凭什么你说了算?凭什么你把一个人放在一条铁轨上,把5个人放在另一条铁轨上,然后让我来选择撞死谁?铁路的运营难道没有规定吗?是谁违反了铁路规定,让人进入不该进入的区域?应该让违反规定的人负责吧!
让我们选择的这个人是谁?为什么我们要在成千上万平民的生命和一个小女孩的权利之间做出选择?让我们选择的这个人是谁?他有什么权力竟然能够让别人做出这种选择?假设我们选择了侵犯小女孩的人权,他就有权力去侵犯她的人权吗?
他侵犯人权的权力是谁给的?我们授权给他的吗?我们既然谁也不能侵犯小女孩的人权,一伙把自己叫做政府的人就能吗?一个人能够授权给别人做他无权做的事情吗?民主投票产生的政府,就有侵犯人权的合法性吗?
弄清楚“任何人无权侵犯其他人的权利,政府也不行”这个道理,就明白了:这个情况属于第三种:AB实际上没有发生冲突。看上去的冲突,是因为强盗(恐怖分子和政府雇员)绑架了平民和小女孩。
“平等”竟然能侵犯人权?你说的是“平均”吧!乔丹/征税/骨髓这个例子里,刘瑜说:“在平等和权利之间,我们再次感到了迟疑”。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刘瑜所谓的“平等”就是侵犯人权的“平等”。平等不是好东西么?怎么会侵犯人权呢?原来这里她偷换了概念,她想说的其实是平均。
所谓“平等”,如果指的是“在法律面前,每个人拥有相同的权利”,那么它绝不可能与人的权利相冲突。既然乔丹在法律面前和美国贫困家庭成员一样,拥有同等的财产权利,那么乔丹既不能去抢劫穷人,穷人也不能去抢劫乔丹,刘瑜的问题从何而来呢?怎么会感到迟疑呢?
什么是结果平等和机会平等?其实刘瑜想说的是“平均”,所以才会使用“不仅仅是结果平等,而且是机会平等”这些概念。
怎样实现结果平等?乔丹身高198,我身高182,我觉得我们的结果一点都不平等。应该把乔丹的腿锯掉16厘米,我们的结果才平等嘛。我没有乔丹高,就是没有实现结果平等。
怎样实现机会平等?乔丹掌握了世界最高的篮球技巧,被选入NBA赚大钱。虽然我的篮球技巧很差,但是这一点也不平等!应该让我也去NBA赚钱。可是我连个面试的机会都没有。这就是没有实现机会平等。
什么是桑德尔式的共同体忠诚比尔和威蒂的例子,让人无话可说。连中国的刑诉法都主张亲亲相隐了,还在这里“陷入了徘徊”,就有点儿跟不上时代了。
顺便说下什么是桑德尔式的共同体忠诚:如果桑德尔竟然主张司法机关强迫亲属之间相互揭发检举或在法庭上作证,那么我有理由相信,这是一个社会主义/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家。
再顺便说下,亲亲相隐应当被当作人的言论自由,而不是刑诉法赋予的特殊权力。人在任何情况下,不管被告人是不是自己的亲属,都应当有权拒绝給法庭作证。
回答刘瑜提出的其它问题刘瑜:如果“生命是最宝贵的”,我们愿意为了降低高速公路上的车祸伤亡率而将最高时速降低1/4甚至1/2吗?
布尔费墨:高速公路上的最高车速,应当由道路所有者以合同的方式与道路使用者进行约定。
刘瑜:如果只要不伤害他人,人就可以为所欲为,女性可以将自己的子宫作为一个工厂,在淘宝上出售自己的婴儿吗?
布尔费墨:一个女人的子宫,属于她自己。既不属于你,也不属于我,更不属于政府。除这个女人之外,你、我、政府,都没有权力替这个女人做出如何使用子宫的任何决定。
刘瑜:如果政府应该保持价值中立,那么政府应该花同样多的钱资助大都会艺术博物馆和垃圾肥皂剧吗?
布尔费墨:政府不仅应该保持价值中立,更应该恪守自己的本分:提供安全,仅此而已。政府没有权力,也没有资格,更没有动力,去判断大都会艺术博物馆和垃圾肥皂剧哪一个更适合大众。
刘瑜:……根据心理学上的“认知冲突”理论,人有追求逻辑一致性的本能,但是这些令人困惑的情境似乎又提醒我们,没有一个正义标准可以放之四海且贯通古今,每个人实际上都在特定情境下“因地制宜”地选择正义原则。
布尔费墨:有一个正义标准可以放之四海且贯通古今。个人选择的他认为的正义原则都要经过这个绝对标准的检验。这种检验不是由政府或其他垄断暴力机构来进行的,而是在人类自发形成的社会中经年累月地慢慢完成的。
刘瑜:在读《公正》之前,我们也许清楚自己的原则是什么,读完之后,可能反而变得糊涂,因为每一种观念似乎都有它的道理。
布尔费墨:别读桑德尔,他只能让你更糊涂。每个人都应该去读罗斯巴德。给你推荐一本书:罗斯巴德写的《自由的伦理》。
其他所谓冲突权利和福利之间没有冲突,因为天赋人权是最能够促进人的福利的权利安排。如果你说的是建立在抢劫基础之上的官办福利,那确实有冲突。
平等和效率之间没有冲突。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能够促进物质和精神财富的生产。如果你说的是建立在抢劫基础之上的“平均”,那确实有冲突。
自由和安全之间没有冲突。因为自由的社会,人们的物质财富比奴隶社会更丰富,当然有更多的钱买更好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如果你说的是建立在禁木仓维稳之上的“安全”,那确实有冲突。
既然以上都没有冲突,那有啥好取舍的呢?
谈谈救生艇问题所谓救生艇问题,就是说,一艘船要沉了,船上有很多人,救生艇上的座位有限,让谁上艇,不让谁上艇呢?多么类似刘瑜和桑德尔提出的问题。
社会主义者总是提出一些救生艇问题来把基于自愿合作,市场交易的社会偷换为相互争斗,你死我活的情况。他们试图说明:侵犯财产权是天经地义的。侵犯一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是为了另一种“善”。他们可以把一切的伦理问题都转化为救生艇问题,然后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主张政府侵犯他人的生命和财产。
救生艇问题该怎么回答?很简单,救生艇的所有者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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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21: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懒得继续战了。但如果你坚持要一切以法律为准的话,我期待你再写一篇文章完美解释这个问题

8.定时炸弓单(The Ticking Time Bomb)
如果你关注近几年的政治时事,或者看过动作电影,那么你对于“定时炸弓单”思想 ...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6-5 21:28


紧急时无法律,的确有这么一说,也是紧急避险的理论基础
但是这和动物权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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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5 21:5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顺便你这个解释和我的质疑毫无关系。别东扯西扯的行不?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6-5 21:29
你说我文章的前提是无法可依,实际上宪法和物权法都规定了人有财产处置权
哪东拉西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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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22: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切成看戏模式,中堂大人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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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5 22: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关于权利抉择的文章来自于回应这个案例的
比如,有个恐怖分子嫌疑人,可能掌握了一个会导致成千上万平民死亡的恐怖袭击秘密,只有拷打他才可能获得该信息。为了获取信息,应不应该对他进行刑讯逼供?应该?那么好,你是哲学上的功利主义者——因为你认为为了多数人的福利,可以牺牲一个个体的权利。但是,如果无论你如何拷打他,他都不会招——除非你对他三岁的小女儿实施酷刑——你还愿意做那个功利主义者吗?在成千上万平民的生命和一个小女孩的权利之间,你大约感到了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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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5 22: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公然虐猫某种意义上也是挑衅行为,对象就是爱猫者。

贴上微博的话,则是挑衅全世界的爱猫者。
午夜鹦哥 发表于 2012-6-5 17:35
贴上微薄是言论自由。贴宝马照是高富帅挑衅屌丝吗?女明星晒美腿照是挑衅广大丑女吗?是吧,不过这是言论自由,挑衅就挑衅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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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22: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经不想重复某些话了……明天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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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23: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你们一开始就中了中堂大人的套了。
中堂大人和你们谈权利,你们就去谈权利。谈权利你们能扯过中堂大人?
既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虐猫违法,那么从权利上说,虐猫就是合理的。应该“我鄙视你虐猫的行为,但我誓死捍卫你虐猫的权利”才对吧。
还扯什么定时炸弓单理论,这都哪和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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