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甲雷 发表于 2006-10-16 07:24:06

原帖由 Autumnsea 于 2006-10-16 00:49 发表


如果一个人没有钱,他有没有死的资格?

在这里,只要玩了游戏,对游戏的内容就有认识,这样他说的话就是有根据的。

我们就可以因此判断他是有资格评论游戏的。这里获得特殊权利的先决条件是“玩没玩过游戏”而不是“ 有没有

钱买正版游戏” ...

强词夺理没有这么明显的。

如果你的认知只是把“市场消费评价资格”这种商品概念和“生死”这种自然现象进行概念混淆的话,那就没什么意思了,死亡是自然现象,还有资格死亡一说吗?

一个人有认识,就有评价的空间和余地,但若谈到“资格”,必须满足的条件是“能不能”对整个消费行为产生影响,“评价”的意义在于总结优点,抨击问题,如果放在商品经济领域,评价资格的体现就在于消费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是正常的交易行为。

“玩没玩过游戏”这一点只是决定“你的评价是否出于客观”的一个参考(也只是参考,不是决定性的),对于你有没有进行商业领域的评价行为完全不构成条件关系。

以上

马甲雷 发表于 2006-10-16 07:26:57

原帖由 nbnbnb 于 2006-10-16 07:24 发表
抢劫这种行为,侵害的是人身权和狭义的财产权,法律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时,并不考虑行为人是否行使了被抢商品使用价值。所以用抢劫的犯罪来类比对知识产权的侵害,是不恰当的。

在商品经济领域,d版和偷窃,抢劫的性质完全一样。

而商品经济领域的评价资格在这里同样不以“没有进行正当消费行为”为准。

nbnbnb 发表于 2006-10-16 07:30:41

原帖由 马甲雷 于 2006-10-16 07:26 发表


在商品经济领域,d版和偷窃,抢劫的性质完全一样。

而商品经济领域的评价资格在这里同样不以“没有进行正当消费行为”为准。
商品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有什么区别,导致本可适用整个社会领域的法律,在商品经济领域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请解答一下。

马甲雷 发表于 2006-10-16 08:59:39

发生变化?变化在何处?

扯到社会领域的法律?想通过社会领域的法律引申到经济领域来论证“玩d者拥有和玩z者同样的商业评价资格”吗?

好,你既然这么说了,我就用社会法律来陪你玩:

一个普通的、拥有正常政治权利的公民拥有对其国家法律制度的评价权,那么我问:一个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罪犯有没有和普通无罪公民同样的对国家法律评价的资格?

国家的立法机关召开听证会商讨法律条文问题,它是会召集社会普通公民来参与立法讨论还是召集罪犯来做听证?

当一条法律被质疑其合理性时,国家以普通公民的意见为主还是以罪犯意见为主?

“资格”是什么?什么才叫“有资格”

资格,向来是一个双向概念,是被对方所赋予的。世界上从来没听说过未经赋予的资格,所谓“资格”一定要有“对应”,是为“你对XX拥有什么什么资格”。无对应则谈不上任何“资格”问题。单说“我有资格”,人家知道你对什么有资格呀?

资格,象征着一种“权利”,是为“权利”,则必然对应“义务”,你没尽义务,有什么“权利”可言?

我打个比方:

你偷到一支自来水笔,却写不出字。

对你来说这支笔肯定是不好的笔。

但实际上这种笔是“高原笔”,是针对高原地区民众消费的物品,必须在高原低气压环境下使用才能出墨水。

很好,我现在提问:住在平原的你对这支笔有无评价其“劣质”“不好用”“笔厂生产这种笔该关门”等等论调的资格?

好,我们再退一步,若你也住在高原上,你使用中同样出现问题,如果笔的质量是统一的,其他通过正常消费获取这种笔的人是否也同样会感觉到问题?那么等于你的意见和人家正版用户的意见相同,这是人家的资格还是你的资格?

“评价”,可以是任何人做的,但“评价的资格”,不是任何人都拥有的。前者是行为,后者是权利。

没有评价的资格未必不可以评价。

但如果你要证明你有评价的资格则必然要确定你有为这种资格付诸代价的义务

[ 本帖最后由 马甲雷 于 2006-10-16 09:01 编辑 ]

chch 发表于 2006-10-16 10:51:43

原帖由 马甲雷 于 2006-10-16 07:15 发表


很显然,如果你上街抢劫了一个商品并行使了它的使用价值,别人不仅不会给予你评价它的资格,连你继续享有自由的资格也会剥夺你。

只有正当消费行为中才能谈得上消费者对商品行使评价资格的可能。一个贼是没有任何在商家面前行使评价权的资格的。

你的确有评价的自由,但论资格,你没有。资格本身就是要按特殊权利对待的。

您在123楼指责别人关于“生死”没有涉及“商品经济领域”是“强词夺理”,那么这里举的“抢劫”的例子难道就涉及到了市场?

前面我已经说过商品有两个因素——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一项活动中同时体现这两个因素的产品才能叫做“商品”,您这个“抢劫”的例子算吗?这回又变成只认使用价值又把交换价值扔一边了……D版在买卖中是显然有交换价值,只是消费者要的是使用价值。

您一再强调权利和资格,但是这权利和资格是商家给的吗?赋权也是一种权利,商家没有给消费者赋权的权利。
前面我也说了很多次,“权利”“义务”和“资格”是法律的定义,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权利和义务,商家只能就法律规定的权利中说明享有权利内容,权利和义务是相称的,但不代表履行了一个义务就拥有所有的权利或是没有履行一个义务就没有所有的权利,法律只规定了尽购买正版的义务就享受商家服务与退货的权利,这一对权利和义务才是相对应的,可没从没同时规定“评价的资格”,这个只能说是阁下以自己的道德标准去YY的……在下从来没见过商家的协议或说明上有类似于“某某人没有评价的权利”的话

权利就是某方面享有的自由,而作为消费者已经拿到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也就是拥有资格

另外说句题外话,举例子请尽量说成第三方,用“你”这样的第二人称字眼对对对方不太尊重

[ 本帖最后由 chch 于 2006-10-16 11:06 编辑 ]

null_sign 发表于 2006-10-16 13:13:08

"法律只规定了尽购买正版的义务就享受商家服务与退货的权利,这一对权利和义务才是相对应的,可没从没同时规定“评价的资格”,这个只能说是阁下以自己的道德标准去YY的……在下从来没见过商家的协议或说明上有类似于“某某人没有评价的权利”的话"

在评价之前,用户必然要先使用商品,没用过怎么评价?那如果没有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商品的话,同理,评价也是不合法的.既然不合法,还有什么资格可言.

马甲雷 发表于 2006-10-16 16:58:03

原帖由 chch 于 2006-10-16 10:51 发表

您在123楼指责别人关于“生死”没有涉及“商品经济领域”是“强词夺理”,那么这里举的“抢劫”的例子难道就涉及到了市场?

前面我已经说过商品有两个因素——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一项活动中同时体现这两个因素的产品才能叫做“商品”,您这个“抢劫”的例子算吗?这回又变成只认使用价值又把交换价值扔一边了……D版在买卖中是显然有交换价值,只是消费者要的是使用价值。

您一再强调权利和资格,但是这权利和资格是商家给的吗?赋权也是一种权利,商家没有给消费者赋权的权利。
前面我也说了很多次,“权利”“义务”和“资格”是法律的定义,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权利和义务,商家只能就法律规定的权利中说明享有权利内容,权利和义务是相称的,但不代表履行了一个义务就拥有所有的权利或是没有履行一个义务就没有所有的权利,法律只规定了尽购买正版的义务就享受商家服务与退货的权利,这一对权利和义务才是相对应的,可没从没同时规定“评价的资格”,这个只能说是阁下以自己的道德标准去YY的……在下从来没见过商家的协议或说明上有类似于“某某人没有评价的权利”的话

权利就是某方面享有的自由,而作为消费者已经拿到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也就是拥有资格

另外说句题外话,举例子请尽量说成第三方,用“你”这样的第二人称字眼对对对方不太尊重 ...

还在强词夺理。
生死是自然现象,和涉及钱财,资格之类的话题根本扯不到一起。而用偷窃抢劫作比则是与d版性质一样的。在人家z版厂商眼里你侵害人家知识产权的行为本身就是盗窃和抢劫(顺便说一句,这里的“你”并不特指,就如同大街上闲人聊天里经常有“哦,你做都做了还不能让人说说啦?是不是?”这里的“你”是泛词,不要太神经过敏)

我可以告诉你,权利和资格就是相互赋予的,这是不可能更变的客观事实,不以你我意志为转移。黑格尔的辩证法对此有专门的阐述,如果你认为黑格尔关于权利义务的辩证关系是错误的,过时的,不适用于当代环境的,那么请你专门开一讲阐述你的逻辑关系。如果大家都认为合理,那么你可以去国际上发表您关于权利义务的新论述建立逻辑新学说。这行不行?

世界上不乏有履行了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的事情,也不乏有享受权利没有付出义务的现象,世界当然会有这样或那样不公的表现,但这并不代表这样做就是正确的,就是无可责备的。譬如一个人故意杀人由于某种关系直至其寿终正寝后仍未被问罪。世界上不乏这样的事情,但你是不是就可以以此推断出“既然他可以杀了人不受制裁”那么人人都可拥有故意夺取他人生命的资格呢?你用这种“不公”来作论据进行论述,是不是打算告诉我要将某些“完美犯罪”作为典范提醒大家人人皆可不视法律为尊肆意犯罪呢?

我刚才已经说得非常明白:“评价”与“评价的资格”是两个概念,这就如同做事和做事的资格一样。如果你问我“玩d的我可不可以评价”,我会告诉你“可以”,的确这样,你如何评价,怎么评价,都是你的事情;但如果你问“玩d的我有没有评价的资格”,我也会告诉你“没有”,为什么,资格是权利,是必须付出相应代价获取的。没有任何人天生拥有什么资格。如果我们把话再简单些:“端起碗来吃肉,丢下筷子骂娘”,这种行为对人来说能不能做?有什么不能?天下这种被称为白眼狼的人少么?但如果问哪个人“有资格”这么做,那就要回答“谁也没有这个资格”。这本来就是不道德的。没有人拥有这样的资格。

问题是“没有资格做”一定代表“不能做”吗?没人这么说。也没有这个道理。

话说回到这件事上也同样——整天评价这评价那的人,未必有评价的资格,有资格去评价的人,未必真的要去评价什么。两回事。

chch 发表于 2006-10-16 18:05:42

原帖由 马甲雷 于 2006-10-16 16:58 发表


还在强词夺理。
生死是自然现象,和涉及钱财,资格之类的话题根本扯不到一起。而用偷窃抢劫作比则是与d版性质一样的。在人家z版厂商眼里你侵害人家知识产权的行为本身就是盗窃和抢劫(顺便说一句,这里的“你 ...
拜托,连黑格尔都搬出来了,黑格尔可是辨正唯心主义啊,我当然认为黑格尔关于权利义务的辩证关系是片面的,偶支持的是马克思的辨正唯物主义,人家可是批判的继承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在下之前说的价值规律就是来自于他老人家的“马经”,真不知道谁是“强词夺理”喔
另外,请看明白我的意思,“抢劫”这个行为没有涉及到交换价值,也就是说不能称为商品,您说的“市场”也无从谈起,“盗版”这个行为没有涉及到交换价值,但购买D版时就有了,您一会儿只看交换价值,一会儿又只看使用价值……

我的逻辑关系就来自于现在的法律,法律从没有规定没有购买商品的人就没有评价商品的权利,同样商家也从来没有权利对消费者赋权,商家只能就法律规定的双方权利具体说明享有权利内容。“既然他可以杀了人不受制裁”当然不对,但是受到制裁是因为“杀人”而不是因为“评论”

“评价的权利”与“评价的资格”才是两个概念,权利就是某方面享有的自由;资格是享有这个自由应具备的条件,前面也说了消费者的评价来自他得到的使用价值,这个条件也具备了。

“因为一件事情做得不对,再从另外一件事上找平衡”这是主观的道德的标准,这种情况于客观的法律乃至唯物的哲学观都不支持,前面在80楼我已经早早地就说明了,“玩d的有没有评价的资格”只能从主观的道德来判定,走法律是行不通的。阁下对于您定义的“资格”,一会儿谈法律,一会儿谈道德,把自己客观道德就想当然成客观法律,在下觉得比较混乱……

[ 本帖最后由 chch 于 2006-10-16 18:23 编辑 ]

马甲雷 发表于 2006-10-16 18:33:14

马克思的辩证法中价值规律是你说的?哎呀,你说我该怎么办,本来按照马恩的唯物辩证法你那逻辑更是gp,也就是黑格尔承认权利义务的相互性有不稳定的因素。马克思怎么说的?

马克思在1864年10月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协会临时章程》中,对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作了科学的概括。这就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看看啊,按人家唯物辩证法,你的说法根本错误!

法律的确没有规定没有购买商品的人就没有评价商品的权利,那是因为在这里所谓这项权利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购买,也就没有形成对商品的使用,根本谈不上对商品本身的评价问题,评价来源于对价值的评议和审核,你没有购买,没有形成价值关系,哪有“价”可供你来“评”?你的逻辑混乱啦?权利和资格还有两个概念之说?权利是某个方面的自由没有错,但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无绝对的自由和权利”,要享受权利,则必须付出与权利相当的义务,否则你就没有与对方形成这样一种交互关系,也就不享有相关的权利和自由。“使用价值”是以消费者本身所获得的利益为基准,它只能对使用者的感受有影响,而不能作为使用者有无“评价资格”的准绳。“资格”的获取也就是权利享受的获取,没有付出相应义务,是不可能拥有相应资格的。劝你再去看看前面汉典解释。

究竟是你混乱还是我混乱?资格从来就是交换价值的相关语,与使用价值如何一点关系也没有。你竭力想把交换价值相关语与使用价值混淆,居心为何,我不敢妄加揣测,但肯定不是正确的思维方式。

马甲雷 发表于 2006-10-16 18:37:59

资格 zīgé

(1) ∶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


看见没有!是为了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条件!

你既然说这种“特殊权利”和资格是两个概念,那么这个条件显然也是另一概念上的条件,它又怎么成为这一特殊条件的必须具备物?

你认为可不付出代价而获得权利,那么又要这个必须具备的条件干什么?

F-91 发表于 2006-10-16 19:05:54

D版本身已经触犯了法律~本来连玩的权利都不存在,哪来的评价?用什么评价?
这么喜欢讲法律,那就应该停止使用D版,而不是在这里讨论什么使用D版后的某些“权利”,因为那本不是你应得的“权利”!更谈不上什么价值!
有些东西,要懂得适可而止,低调1点,毕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能玩到就该偷着乐了!

網の蛇 发表于 2006-10-16 19:08:15

我是进来挺雷帝的

chch 发表于 2006-10-16 19:50:40

马克思在1864年10月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协会临时章程》中,对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作了科学的概括。这就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这和我说的不矛盾啊,我说的是义务和权利要相称啊,玩家有买正版的义务和享受商家服务的权利,商家有服务玩家的义务和获得正版利益的权利,这才是一对相称的义务和权利,这和评论的权利是两件事啊,我从来没说过“评论的权利”是决对自由的吧?只是其不是来自于“买正版的义务”而已。

评价是“评议和审核”,其本质是比较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的是否符合,什么叫“与使用价值如何一点关系也没有”?使用价值玩家已经占有,交换价值来自商家创造的,这种观点并不混乱吧……

资格: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
现代汉语词典对“自由”和“资格”的定义去掉修饰语,只留主谓宾就是“自由是一种权利”,“资格是一种条件”,但是从没有说资格等于权利啊,否则汉典上的对资格解释就是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权利了,“资格等于权利”这也是您自己YY的……

[ 本帖最后由 chch 于 2006-10-16 19:53 编辑 ]

nbnbnb 发表于 2006-10-16 20:00:26

既然雷帝这么愿意玩,我倒是不在乎花费点时间陪您老人家耍耍

发生变化?变化在何处?
对于适用整个社会领域的法律,在评价抢劫这种行为时,是不考究行为人是否使用被劫持物的。而你并未在这一点上做出进一步论述,反而去阐述“商品经济领域”的问题,试图用这个领域内的特殊性来否认适用整个社会领域法律的普适性。所以我希望你能进一步解释,为何后者的特殊性可以对抗前者普适性。你现在却问变化在何处,是真的不知道我之前在问什么,还是故意在那里混淆视听?


扯到社会领域的法律?想通过社会领域的法律引申到经济领域来论证“玩d者拥有和玩z者同样的商业评价资格”吗?
抢劫行为本身就是一个社会领域范畴内的事情,而以抢劫做例子,恰恰是你MJ雷最先所为。那么请问,你想把抢劫这个例子,扯到什么领域内?是不是想说在社会领域内的抢劫和你所谓的“商品经济领域”,有本质区别?那么请先阐述区别何在。可别又来“有区别?区别何在”之类的太极。


好,你既然这么说了,我就用社会法律来陪你玩
拿抢劫做例子的,是MJ雷,而不是本人。如果你认为抢劫不属于社会法律,那么为何它能剥夺你口中所言的“自由”?因为它只属于“商品经济领域”的产物?那么亦请先证明之。


一个普通的、拥有正常政治权利的公民拥有对其国家法律制度的评价权,那么我问:一个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罪犯有没有和普通无罪公民同样的对国家法律评价的资格?
抢劫罪的刑罚范畴内,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力。但在你所谓的“商品经济领域”中,购买D版的行为,是否会被法律处以剥夺政治权利?为何法律不按照你对“资格”的定义,去剥夺那些玩DB者以评价商家的权利?请正面回答!


国家的立法机关召开听证会商讨法律条文问题,它是会召集社会普通公民来参与立法讨论还是召集罪犯来做听证?
遗憾的告诉你,就目前国家的立法体制,你我这等“社会普通公民”是永远不会有“资格”参与听证的。当然,对于已经称帝的人来说,参与这种听证是否为家常便饭,我等小民不知,不予评论。


当一条法律被质疑其合理性时,国家以普通公民的意见为主还是以罪犯意见为主?
同上,以“专家学者”和“相关利益部门”的意见为主。我很奇怪,你是否生活在理想国,居然拿这种问题做例子?


“资格”是什么?什么才叫“有资格”
对于不同的人,对这种抽象的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是以你的理解为正确,还是以别人的理解为正确?最好雷帝能去找个什么社科院的同志来说明。如果他们的意见仍然不能满足,或许潘基文可以满足你的旺盛的求学需求。


资格,向来是一个双向概念,是被对方所赋予的。世界上从来没听说过未经赋予的资格,所谓“资格”一定要有“对应”,是为“你对XX拥有什么什么资格”。无对应则谈不上任何“资格”问题。单说“我有资格”,人家知道你对什么有资格呀?
还是第一次听说“资格”是双向概念。何谓双向?有来有往是也。我给予某人以代理权,某人就有了代表我说话的“资格”。但对方是否也要给予我什么?这可未必。双向不等于双人,一方赋予另一方以一定的“资格”,只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对价。雷帝如果坚持认为自己的理解是正确的,麻烦你再进一步阐述,争取做到自圆其说。


资格,象征着一种“权利”,是为“权利”,则必然对应“义务”,你没尽义务,有什么“权利”可言?
同上,资格不等于权利,只是在某些方面二者有重合而已。另外,似乎你误解了“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一项权利,必然对应一项义务”之类法谚的含义了。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但不是平等的。你有一项权利,导致的是他人负有对应的义务,或积极或消极。但这并不是说,你也要对这一特定权利负有什么义务。同理,你负有特定义务,只是相对于特定权利人而言,并不表示你一定会享有相关权利。比如你今年20岁,可以选举国家领导人,但你却没有权利被选为国家领导人,因为法律对此做出了不同规定。谈权利也好,自由也罢,麻烦先确定了各自的确切意义再发表高论。


很好,我现在提问:住在平原的你对这支笔有无评价其“劣质”“不好用”“笔厂生产这种笔该关门”等等论调的资格?
我也举个例子,比如你买了一盘正版的脑白金,但因为不懂日文,玩不了。你是否有资格对厂家评论“一点意思都没有”“这种让人看不懂的游戏也好意思出”?很明显,并不因为你玩的是ZB,你就当然的获得对厂家随意评论的资格。游戏当然是为特定人群服务的,但这个特定人群,却不是以Z或D来划分。一个玩D的日本人,要比你一个玩Z的中国人,可以更好的体会到脑白金的内涵与乐趣。


好,我们再退一步,若你也住在高原上,你使用中同样出现问题,如果笔的质量是统一的,其他通过正常消费获取这种笔的人是否也同样会感觉到问题?那么等于你的意见和人家正版用户的意见相同,这是人家的资格还是你的资格?
意见是否相同,和是谁的资格,这二者什么关联性吗?我觉得你写到这里,是不是逻辑已经混乱了?他有他的资格,我也有我的资格。没有谁规定,他有资格,我就不能有资格吧?评论权这种东东又不像专利一样,可以独占许可使用。如果你对此有更好的解释,不妨再做一番说明。


“评价”,可以是任何人做的,但“评价的资格”,不是任何人都拥有的。前者是行为,后者是权利。
权利的拥有,以法律为准绳。对于私权利,法律没有禁止,即为许可。除非你能找出法律条文,载明玩D者无权评论商家,否则只能认为你在编造谎言,或者根本不懂何谓权利。


没有评价的资格未必不可以评价。
还是希望你把资格和权利的区别说明白。如果你这句话中的资格,指的就是权利,那么我要说,如果没有相关权利,当然不可以去实施相应行为。你不能说你可以肆意屠杀他人,但是你没有权利去那么做,因为法律不允许,或因为会受刑罚处罚。这不符合一般的逻辑,将权利与权利的行使割裂开来分析,至少在这个问题上,有形而上学的嫌疑。


但如果你要证明你有评价的资格则必然要确定你有为这种资格付诸代价的义务
还是如前所述,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是在二人或多人之间的对应,而非体现在同一个人身上的权利与义务高度统一。再次希望雷帝能更加细致的斟酌相关字句的确切含义。

chch 发表于 2006-10-16 20:01:45

原帖由 F-91 于 2006-10-16 19:05 发表
D版本身已经触犯了法律~本来连玩的权利都不存在,哪来的评价?用什么评价?
这么喜欢讲法律,那就应该停止使用D版,而不是在这里讨论什么使用D版后的某些“权利”,因为那本不是你应得的“权利”!更谈不上什么价 ...
法律是“就事论事”,不会因为没有“玩的权利”而剥夺了“评价的权利”,这是两件事,本身体现了法律的“客观公平性”,这已经被我说了三遍了……不要把道德的平衡观念想成是法律……

[ 本帖最后由 chch 于 2006-10-16 20:08 编辑 ]

一条煙 发表于 2006-10-16 20:09:03

1.德国人马克思死后逾百年信徒依然在中国坚挺毅力
2.高手出现前,辩术会持续的野蛮下去,进入了车轮战,大家明显需要一点灵感啊...

以上是个人的一点感想,双方辩手们继续.

F-91 发表于 2006-10-16 20:19:45

原帖由 chch 于 2006-10-16 20:01 发表

法律是“就事论事”,不会因为没有“玩的权利”而剥夺了“评价的权利”,这是两件事,本身体现了法律的“客观公平性”,这已经我已经说了三遍了……

玩文字游戏有意思么?
法律真的是客观公平的么?真要说公平,也只能限于法律里记载的内容!
我不想过多发表什么感想,玩文字游戏我也没兴趣~
上面我所说到的“评论”,前提是你已经合法获得该游戏!凡事有“因”才有“果”!
如果想要引用法律,那就请先遵守法律!不然就是扯蛋~

nbnbnb 发表于 2006-10-16 20:30:06

原帖由 F-91 于 2006-10-16 20:19 发表


玩文字游戏有意思么?
法律真的是客观公平的么?真要说公平,也只能限于法律里记载的内容!
我不想过多发表什么感想,玩文字游戏我也没兴趣~
上面我所说到的“评论”,前提是你已经合法获得该游戏!凡事有 ...
问题的关键是,此因未必导致此果,至少目前还没有人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点。这就好象一个馒头引发一场血案一样,一个馒头的争执可能会导致一场流血冲突,但这并不是说因为一个馒头去争论,引发了血案也是活该,是自找的。馒头的争论无法当然涵盖血案,也不必然导致血案,即使在特殊情况下,馒头有引发血案的可能性。

chch 发表于 2006-10-16 20:36:50

原帖由 F-91 于 2006-10-16 20:19 发表


玩文字游戏有意思么?
法律真的是客观公平的么?真要说公平,也只能限于法律里记载的内容!
我不想过多发表什么感想,玩文字游戏我也没兴趣~
上面我所说到的“评论”,前提是你已经合法获得该游戏!凡事有 ...
法律未必是公平的,因为公平分主观公平和客观公平,法律只能判断客观上的对错,主观上的对错只能用道德规范来判定
“如果想要引用法律,那就请先遵守法律!”是要和“就事论事”放在一起的

F-91 发表于 2006-10-16 20:51:22

原帖由 nbnbnb 于 2006-10-16 20:30 发表

问题的关键是,此因未必导致此果,至少目前还没有人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点。这就好象一个馒头引发一场血案一样,一个馒头的争执可能会导致一场流血冲突,但这并不是说因为一个馒头去争论,引发了血案也是活该 ...

还要狡辩么?

的确,“此因未必导致此果” 但是,无此因,必定无此果!

因果关系搞不懂的话,我建议你先去幼稚园重新读过~

如果连最起码的遵守法律都做不到,那就别高谈法律!因为你没那资格~

讨论的权利人人都有~但是请先遵守这个世界本应该遵守的规则~

前面说过了,再重复1遍,玩D版的就安安静静的玩吧,做人要学会低调。
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查看完整版本: 讨论:玩盗版的人可以/不可以评论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