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nbnb
发表于 2006-10-16 20:57:01
原帖由 F-91 于 2006-10-16 20:51 发表
还要狡辩么?
的确,“此因未必导致此果” 但是,无此因,必定无此果!
因果关系搞不懂的话,我建议你先去幼稚园重新读过~
如果连最起码的遵守法律都做不到,那就别高谈法律!因为你没那资格~
讨 ...
如果所谓的因果关系,是这种蝴蝶效应般牵强附会的话,那就没什么好谈的了。你去年在网上发了一帖,或许就是导致伊拉克战争的“因”,你是不是也要为伊拉克那么多平民伤害负责啊?
什么叫最起码的法律?法律就是法律,没有什么起码不起码的。连对法律理念应有的理解都欠缺,也难怪只会在那里叫嚣了。
chch
发表于 2006-10-16 21:03:38
“此因未必导致此果” 是推不出“无此因,必定无此果”的,因为条件也可以是既非充分也非必要的
“如果想要引用法律,那就请先遵守法律!”如果没有“就事论事”的原则的话,那么我在80楼说的小偷就无法告果农毒害他了,同样例子有很多……
F-91
发表于 2006-10-16 21:04:03
很遗憾,我认为你的语文理解能力实在是…………
我说的是最起码的 遵守 法律! 而不是最起码的法律!
主语谓语都分不清楚,我看你不像的我们国家的人 - -
不过你扯蛋的功夫到是一流,从馒头到伊拉克~I服了YOU!
你一个人继续扯吧~我不奉陪了~~
nbnbnb
发表于 2006-10-16 21:10:17
希望你能恪守你的承诺,不再奉陪。就怕你的中文水平真有问题,不能理解你所说的“不奉陪”究竟是什么意思。
回头说那个起码吧。最起码的遵守法律?什么意思?就是说还有什么东东的价值在守法之上?那么请问是什么?立法?司法?无论是遵守法律,还是法律本身,都没有比较性可言,也都谈不上起码不起码的问题。你自己说得颠三倒四,还怪别人理解不了?
F-91
发表于 2006-10-16 21:14:07
原帖由 chch 于 2006-10-16 21:03 发表
“此因未必导致此果” 是推不出“无此因,必定无此果”的,因为条件也可以是既非充分也非必要的
“如果想要引用法律,那就请先遵守法律!”如果没有“就事论事”的原则的话,那么我在80楼说的小偷就无法告果农毒 ...
世界上任何事都要讲因果关系,无因必定无果!
并不是什么其他理论推导出来的!这是恒久不变的!
玩文字游戏你不累吗?~混淆概念的事情劝你以后少做~
chch
发表于 2006-10-16 21:20:31
原帖由 F-91 于 2006-10-16 21:14 发表
世界上任何事都要讲因果关系,无因必定无果!
并不是什么其他理论推导出来的!这是恒久不变的!
玩文字游戏你不累吗?~混淆概念的事情劝你以后少做~
我的理解“此因未必导致此果”推不出“无此因,必定无此果”吧?就好比“有一个直角的三角形”的因推不出“四个角都是直角的四边形”的果,这就是既非充分也非必要的条件,没有“有一个直角的三角形”的因,同样有“四个角都是直角的四边形”
玩文字游戏,混淆概念应该不是我才对……
[ 本帖最后由 chch 于 2006-10-16 21:39 编辑 ]
F-91
发表于 2006-10-16 21:25:46
原帖由 nbnbnb 于 2006-10-16 21:10 发表
希望你能恪守你的承诺,不再奉陪。就怕你的中文水平真有问题,不能理解你所说的“不奉陪”究竟是什么意思。
回头说那个起码吧。最起码的遵守法律?什么意思?就是说还有什么东东的价值在守法之上?那么请问是什么 ...
我前面说的话,是个中国人都看的懂~
你不懂我也没办法~逼你也没用啊~
人么,理解能力毕竟有限,何况你幼稚园都没毕业~可以理解滴~
不奉陪的意思就是:不陪你继续扯~OK?明白了?
教育小朋友人人有责,我也算是尽力了~
以上~
nbnbnb
发表于 2006-10-16 21:31:38
原帖由 F-91 于 2006-10-16 21:25 发表
我前面说的话,是个中国人都看的懂~
你不懂我也没办法~逼你也没用啊~
人么,理解能力毕竟有限,何况你幼稚园都没毕业~可以理解滴~
不奉陪的意思就是:不陪你继续扯~OK?明白了?
教育小朋友人人有责,我也 ...
就知道你会耐不住性子跑出来的……什么叫不奉陪?这回大家都看出来谁不懂中国话了吧?自己说过的话,提裤子就不认帐了,这种人还能指望他好好论理?你就搅和吧啊,不就是不想这个话题再讨论下去嘛。最好你在这里多骂几帖,然后去站务投诉说有人开骂,请求把这帖封了,那你就真神了。
S.I.R
发表于 2006-10-16 21:35:27
楼上几位都有言辞过激的倾向,请注意一下。
F-91
发表于 2006-10-16 21:35:48
原帖由 chch 于 2006-10-16 21:20 发表
我的理解“无因必定无果”不是“无此因,必定无此果”吧?
玩文字游戏,混淆概念应该不是我才对……相反您的逻辑挺混乱
劝你少玩,你还玩~~哎…………
真不懂就多上上语文课~~跟你们解释不清~~
累了~~~您1个人慢玩~
以上~
F-91
发表于 2006-10-16 21:43:10
版主,真是很不好意思~~
大家搞得不愉快也没什么意思~我继续回去潜水就是了~~
马甲雷
发表于 2006-10-17 07:41:48
原帖由 nbnbnb 于 2006-10-16 20:00 发表
既然雷帝这么愿意玩,我倒是不在乎花费点时间陪您老人家耍耍
对于适用整个社会领域的法律,在评价抢劫这种行为时,是不考究行为人是否使用被劫持物的。而你并未在这一点上做出进一步论述,反而去阐述“商品经 ...
谢谢,我正愁没个修理的对象呢。
居然跟我扯到是否使用被劫持物作为你的论据,先生千万不要忘记,在查缉d版时,同样不会考究d版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使用被d版物的。而所谓评价的资格,则是特指劫掠者或d版者在使用了其物品后是否有权利对此物品有说三道四的权利,我不知道阁下如此乐此不疲地纠缠“是否使用”是想干什么,但我可以告诉你我们谈得问题从一开始就和是否使用无关,而是“使用后可不可以去评价”,“有没有评价资格”的问题。我自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变化,究竟是谁借用别人的例子大谈“使用权是否执行是评价资格是否成立”的关键?不才在下只知道一个道理,偷来的东西,抢来的东西,无论你使不使用你都没有“评价的资格”,至于说你要不要评价那是你自己的事情。简单吗?混淆视听的大帽子烦劳你收回去,我受不起。
我引用一个抢劫例证,是要说明d版的性质,和是否要引伸到社会领域完全两码事,你自己非要这么去解释,我是无法阻止你的。可这并不等于我一定要认同你的解释,而且我会觉得很疑惑,“举另外领域的一个例子难道非说明这个例子是想把问题往其他领域带吗”?抢劫和d版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通过非法手段强行从受害者手中获取非法利益,对被害者造成损失,无论这个损失是实际财物还是知识产权。
我举抢劫的例子,要阐述性质上的相关处,而不是要割裂两者关系。不要忘记,维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同样属于社会法律。
当然不会剥夺你的政治权利(你想混淆什么,把例子和举例说明物的处理方式混淆吗?这种伎俩太拙劣了),但厂商会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你评价的资格,你所侵犯的对象会在某些方面剥夺你对他们进行谈论的资格,正如同你挑战社会公平社会会剥夺你为社会尽言的权利——当你被抓进监狱社会就会无视你的言论。你挑战经济法理,经济法理也会剥夺你评价的资格——当你的国家被列入d版制作国黑名单时知识产权所有国的厂商会自动无视你所对他们商品评价的一切言论,你的言论将无任何价值。也就是“没有资格”(你可以说,没人剥夺你言论的自由,犯人在监狱里也完全可以骂社会骂政府,言论本身是不存在任何能与不能问题的)。这我早说了“你问能不能评价,回答:能;你问有没有评价的资格,回答:没有。”看清了吗?
我是指一种普遍的制度,不一定非要用在伟大祖国身上,表混淆我举例目的和实际状况。ok?
这个问题答案同上,另外说明,这算是你对我的“资格论”的一种赞同吗?你似乎在承认资格必须以相关利益部门为主么。
我用不着去问潘基文,这个问题我已经通过汉典和其他诸多出处给你解释,而你似乎一直不明白概念,一直在混淆视听,所以我想问问你到底知不知道什么叫“资格”,如果你连这个基本概念都不知道……我承认我对牛弓单琴了。
阁下知道“代理权”的含义么?我惊讶于阁下法律知识的广博性,却同样惊讶于阁下法律知识的混乱性,阁下听说过什么叫“代理权义务”吗?我无缘无故为什么要赋予别人代表我说话的资格?很显然如果没有任何利益作支撑那我自己去说好不好?既然是代理,很显然我必然有不欲自己出面的原因所在,而代理,则恰恰能够在此满足我“不欲亲自出面”这一利益的需求。你连这种简单的相互利益需求法则都不明白,还来谈个什么?资格和利益是必须“要求”才存在或不存在的吗?你的逻辑我实在不明白。自圆其说还是还给你吧。
同上个毛,你费劲八力给我解释这些东西干什么?有什么用处,现在人家在问你,你要获得资格,首先需要付出怎样的代价。资格的定义,前面说的很清楚,那么我就要问,你到底具不具备所谓的必须条件以获得你的资格。这和权利义务的不均性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么?权利义务的不均性表现为获得和付出的不均等,但并不是否认获得与付出乃不可分割整体这一概念,而现在我恰恰要问的是你没有付出,你有获得的资格吗?你的高论还是请不要跑题为先。
我可没有这权利,我也一直是要阐述这一点,我们这些不懂日文的同仁,没有资格去评价厂商。这个和我玩不玩z没有关系,但如果我玩z,我是有权利说“你这个游戏价格定得低或高,你的游戏的内涵多或少,是否是一种骗钱行为”等等话题的,而且我可以通过z版所附赠的意见卡把我的言论公开放在任天堂网站的意见栏中的(我日语二级,不好意思)。而我的意见势必将得到任天堂相关部门的反馈。(不要忘记,任天堂在国内是有神游代理的。)但如果我玩d,则不可能得到任天堂的任何反馈,z和d的区别就在于此,这是言论的资格,不是“是否能得到游戏乐趣”的资格。先生打算混淆概念到几时?我说句话你别不爱听,就算我不懂日文,我买了z,我觉出了所有你说的“不好”,那么我也完全拥有你不可能拥有的评价资格,我同样可以通过一些懂日文的朋友向n的意见栏发意见,说明问题,要求n在神游代理中推出中文版脑白金,n也必定会受理,这评价资格是玩d的人一生不可能拥有的。玩z而不懂日文的人可以要求n推出相对国语版,玩d而懂日文的人可能要求m推出合法d版吗?
你连这么一个比喻都看不明白,我奇怪你还能说出什么有逻辑的话?我的意思其实非常简单:你的“言论资格”的体现在哪里?资格要体现才能证实其存在,现在你的d版人言论和z版人的言论比对,只有两个可能:1、你的意见和z版人意见相同;2、你的意见和z版人意见相异;而所谓资格,则是取决于有没有获得让意见得到受理(是为评价成效)的条件,也就是资格的确认。这种确认,必须是当你的意见和对方相异时,你的意见和对方得到同样重视的受理。而不取决于你的意见与对方相同时“被对方确认受理”,如同一个笑话:惧内者言“当我的意见和她不同时,我就服从她;当我的意见和她相同时,她就服从我”那我就问:这说明此丈夫有在家内发言的资格吗?我举这个例子正是为提醒你(这个东西在你上面的表态中果然出来了),不要混淆资格概念,你从始至终没有资格,你的“资格”只可能是当你懂日语,了解脑白金“内涵”后发出与日本z版玩家同样声音时才有可能“体现”(这同样也不是你的资格)。你说的一点没错,你就不能有资格,因为你没有付钱,你没有获得评价一个需要付钱的商品的优劣资格。这和独占云云扯不上一点关系。不要再顾左右而言他扯其他的。
很多权利,不一定要写在法律条文中,因为那是属于公理与常识的问题,并不用明确白纸黑字写进法律,你跟我抬这个杠没什么意思,正如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也没规定“中国人民无权评价米国政府的世界战略”,但现实状况是不是说明中国人民获得了评价米国的资格和权利?这资格和权利是由谁来保障?你怎么去验证它的确实存在性?我要是说“只要没法律说我们无权我就确认我们有权,你要是说我们无权就是编造谎言”,岂非有些滑稽?你这种只要“没写”就确认我就能怎么着的无赖行为用起来不觉得没意思么,哪家法律也没规定北京地区的警察可以去上海长期执勤,莫非这就是鼓励警察相互流通吗?
行为和资格的概念,请你再去了解一下。行为决定于你的能力,资格决定于你的权力,原我涉及行为,自我涉及权利,一个苹果,我看到,想吃,只论行为我完全可以拿起来吃,但我的权利范围则约束我的行为,这个苹果是不是我的,我有没有资格去吃。换言杀人也一样,我有能力去杀人,只论行为我就可以去杀,但我的权利约束告诉我我杀人必然触犯法律,我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这种逻辑是最简单的一般性逻辑。你如果不知道,我只能说你上哲学课一定没好好听讲。
权利与义务没有任何一人二人区分,只是作为一种社会要素存在,你在“希望我更加细致”之前,先去把各项定义搞清楚再来喷。不要闹笑话。
[ 本帖最后由 马甲雷 于 2006-10-17 09:24 编辑 ]
null_sign
发表于 2006-10-17 07:56:35
原帖由 chch 于 2006-10-16 20:01 发表
法律是“就事论事”,不会因为没有“玩的权利”而剥夺了“评价的权利”,这是两件事,本身体现了法律的“客观公平性”,这已经被我说了三遍了……不要把道德的平衡观念想成是法律……
前面也说了,评价之前必然要先使用该商品,这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使用商品你就无法知道它的优缺点,使用者就无法评价.
那么使用该商品是使用D版的话,使用者首先已经侵权,已经侵权了,还要一再强调自己"评价的权利",那别人的知识产权呢?所谓"客观公平性"体现在哪里?
nbnbnb
发表于 2006-10-17 08:01:06
谢谢,我正愁没个修理的对象呢。
雷帝也有愁的时候?这可真是天下奇闻了。莫非S1众的整体水平已经大大提高,达到雷帝修理不能的程度了?或者说是惨被S1众修理,所以跑这儿找平衡来了?
居然跟我扯到是否使用被劫持物作为你的论据,先生千万不要忘记,在查缉d版时,同样不会考究d版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使用被d版物的。而所谓评价的资格,则是特指劫掠者或d版者在使用了其物品后是否有权利对此物品有说三道四的权利,我不知道阁下如此乐此不疲地纠缠“是否使用”是想干什么,但我可以告诉你我们谈得问题从一开始就和是否使用无关,而是“使用后可不可以去评价”,“有没有评价资格”的问题。我自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变化,究竟是谁借用别人的例子大谈“使用权是否执行是评价资格是否成立”的关键?不才在下只知道一个道理,偷来的东西,抢来的东西,无论你使不使用你都没有“评价的资格”,至于说你要不要评价那是你自己的事情。简单吗?混淆视听的大帽子烦劳你收回去,我受不起。
既然不考究是否使用这个物体,当然也就谈不上考究是否评价它的问题。如前面某人的因果论,所谓“使用后可不可以去评价”的一个前提,就是“使用”。使用与否尚且不予考虑,何来评论?莫非在你的抢劫例证中,公检法还会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喜欢或厌恶被抢劫的物品,而法定或酌定量刑?至于你所说的什么道理,只能当做你饭前头脑不清醒的YY罢了。拿结果做为论据,用来反证结果的正确,想玩循环定义的游戏啊?
我引用一个抢劫例证,是要说明d版的性质,和是否要引伸到社会领域完全两码事,你自己非要这么去解释,我是无法阻止你的。可这并不等于我一定要认同你的解释,而且我会觉得很疑惑,“举另外领域的一个例子难道非说明这个例子是想把问题往其他领域带吗”?抢劫和d版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通过非法手段强行从受害者手中获取非法利益,对被害者造成损失,无论这个损失是实际财物还是知识产权。quote]
DB的性质是什么,地球人都知道。社会领域也要评价DB,而不仅仅是什么商业经济之类莫名其妙的地方才拥有这种特权。造成被害人损失,并非就此可以剥夺加害人的所有权利。加害人因此而丧失何种权利,要由法律来规定,而不是由你MJ雷。就算你称帝了,可人家立法、司法机关还没认可呢。
我举抢劫的例子,要阐述性质上的相关处,而不是要割裂两者关系。不要忘记,维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同样属于社会法律。
二者的关系恰恰是,抢劫行为不对是否评价做约束,知识产权也是如此。既然你知道他们都是社会法律,那就不要拿什么商品经济所遮羞布,这有什么意思啊。
当然不会剥夺你的政治权利(你想混淆什么,把例子和举例说明物的处理方式混淆吗?这种伎俩太拙劣了),但厂商会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你评价的资格,你所侵犯的对象会在某些方面剥夺你对他们进行谈论的资格,正如同你挑战社会公平社会会剥夺你为社会尽言的权利——当你被抓进监狱社会就会无视你的言论。你挑战经济法理,经济法理也会剥夺你评价的资格——当你的国家被列入d版制作国黑名单时知识产权所有国的厂商会自动无视你所对他们商品评价的一切言论,你的言论将无任何价值。也就是“没有资格”(你可以说,没人剥夺你言论的自由,犯人在监狱里也完全可以骂社会骂政府,言论本身是不存在任何能与不能问题的)。这我早说了“你问能不能评价,回答:能;你问有没有评价的资格,回答:没有。”看清了吗?
这年头,连厂商也有剥夺权了?您可真逗,立法法里哪条规定商家有立法剥夺他人评价资格的权力了?在哪里编瞎话,脸不红心不跳的,真不愧是雷帝啊!你知不知道为什么抢劫罪可以判剥夺政治权利,而侵害知识产权就不可以?你知不知道被剥夺的政治权利都包含哪些?是否有对商家的评论权?啥都不懂,也好意思出来编排,I 服了 U
到点了,再不走就要挨BOSS骂了,晚上回来你要意尤未尽,我再接着陪你玩
马甲雷
发表于 2006-10-17 09:57:40
很显然,我退出s1的理由只是因为二叔无法在理据上有任何能够驳倒我之处,惧怕我这样的人敲击某些人的骨髓,为了维护某些人的脸面如疯了一般对我进行封杀,我只能选择退出s1,俗语有云宁得罪君子不开罪小人,得罪了小人的我,这是必然结局。我说出的话决不反悔。虽然我在s1也没见到什么能够让我起找平衡念想的高人,不过我觉得诸如阁下的言论,我在哪里修理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即便我不退出,s1也很久没有类似阁下的这种言论了。
我的意思阁下是一点也不明白,打算让我如何浅显解释呢?所谓有无评价资格和有没有使用,抢劫者喜不喜欢使用一点关系也没有,在评价的资格问题上,我一直在说什么?说明你可不可以评价和你有没有获得评价资格的问题,评价是你的行为,而评价的资格是你所有权利的问题。前者是你自己的事,后者是你与被使用物之间所存在的相互性问题。“资格”是别人给你的,我说的这么简单,您该不会说我倒果为因了吧?说实话,我倒是觉得阁下整天纠缠使用权是不是倒果为因呀?
你说对了,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性就是这样,你不尊重他人的权利,社会必然剥夺你同样的权利。因为这是一般的社会逻辑关系,而不是什么法律规定。法律不可能规定一切,但自然与社会法则却是无所不在的。你没有付出相应的钱财购买商品而选择d版,厂商就不能从你这里获得利润,厂商不能从你这里获得利润,就必然对你所代表的d版市场不关心(仅利润获取上,在法律上人家会非常关心的),不关心d版市场,就必然不关心d版市场中所飘出的言论,不关心d版市场的言论,也就是说你的评价没有获得为对方认可的资格。这种简单的逻辑推理用得着别人手把手教你?你到底怎么能够论证你有评价资格的。又要回到“使用价值”么?
恩,我听说有的抢劫犯还说抢来的日本车子(左右相反)不好开,你觉得他有评价日本车的资格哦?发觉你一提到权利就要往法律上靠,我可以告诉你,世界上的权利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譬如说我有自己走路和我要搭车的权利,是不是说法律没有对这两项作约束那我这两项权利就不存在?你什么逻辑呀?我怎么越来越糊涂了?
又来谈法律,敢情先生心目中世界上只有法律规定的才叫权利,法律没规定就不叫权利,要说别人瞎编之前是不是先请阁下去了解一个“权利和法律并不是对立统一的不可分割体”的简单概念。你到底懂不懂得什么叫“法理权利”,您的平行世界中只有法权利而无理权利吗?我不能说我服你,我只能说自s1水神公后,我见到了第二个平行世界的来客。
放心,我的时间充裕的紧,你想玩我一定陪你玩到底,你就算回复到世界末日的前一天我也会陪你到终点。我从来不知道什么叫疲倦,世界上只有输不起的,没有玩不起的。
马甲雷
发表于 2006-10-17 10:03:23
原帖由 chch 于 2006-10-16 19:50 发表
马克思在1864年10月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协会临时章程》中,对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作了科学的概括。这就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这和我说的不矛盾啊,我说的是义务和权利要相称啊,玩家有 ...
我只问你:你获得这个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了吗?
你以什么为获得的标准?
资格是本身你就具有的,还是其他人或物赋予你的。
如果是你本身具有,那么你在没有获得游戏的情况下同样具有评价资格。
如果是其他物或人赋予,那么请你解释他们为什么赋予你。
Autumnsea
发表于 2006-10-17 13:51:31
原帖由 马甲雷 于 2006-10-16 07:24 发表
强词夺理没有这么明显的。
如果你的认知只是把“市场消费评价资格”这种商品概念和“生死”这种自然现象进行概念混淆的话,那就没什么意思了,死亡是自然现象,还有资格死亡一说吗?
一个人有认识,就有 ...
晕,算我没说清楚,这里死的权利是随时随地选择去死的权利,简而言之就是自杀的权利好了吧?
如果我有自杀的权利,我的义务在哪里??
Autumnsea
发表于 2006-10-17 13:55:29
原帖由 马甲雷 于 2006-10-16 07:24 发表
一个人有认识,就有评价的空间和余地,但若谈到“资格”,必须满足的条件是“能不能”对整个消费行为产生影响,“评价”的意义在于总结优点,抨击问题,如果放在商品经济领域,评价资格的体现就在于消费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是正常的交易行为。
这一条不认同,最后一句话是谁说的?法律条文还是什么著作?
评价的权利所对应的义务应当‘玩游戏的义务’,你尽了玩游戏的义务才有评价的资格。而并不是玩的是不是正版。
chch
发表于 2006-10-17 14:02:10
我想我的意思很多朋友没看明白,我从最初加入讨论时就表明了观点,那就是“玩盗版的人不可以评论玩家”从法律上来看是不支持的;但从道德角度来看是行得通的,我就分两部分来谈谈我的看法
从法上来看,法律之所以“客观公正”是因为它有无法判断主观对错的缺陷,以我在80楼说的例子来看,小偷被有农Yao的水果放倒,从我的道德来看也是“活该,偷的首先不对”,但是为什么法院这么判?就因为无法判断主观的对错,试想一下如果吃水果的人不是小偷而是因为什么原因误食,而果农就是要撒农Yao来害人,只是双方想法变了,但我们却有了“这次是果农不对”的看法,然而从客观的过程和结果来看前后的例子完全一样,如果非要法院来比较就不好定位了,所以法院只能以客观的过程和结果分别判断两件事的对错,这就是法的“就事论事”。
那么就转化为比较“玩盗版”和“评论商家”是不是两件事情的问题了。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对他人履行义务也就是让他人享受权利,同样他人也会回给相应的权利。法律会因为某人没有尽应尽的义务而惩罚其相对应的权利,但不会连带惩罚其他的权利。这下就相当于讨论“买正版的义务”和“评论的权利”是不是一对相对应的义务和权利,我认为不是的。“买正版的义务”对应的是“享受厂商服务的权利”;而“评论的权利”对应的是“对自己的话负责的义务”。也就是说就算没有买正版,每个人都有评论的权利,但是必须履行对自己的评论负责,反推到厂商,有允许别人评论的义务,有接受的评论正确与否的权利。这样来看就是两件事了。
说到评论的条件,我之所以反复说使用价值,就是因为“买正版的义务”和“评论的权利”不是一对对应的义务和权利,我们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玩游戏、厂商的收支报表等等多方面信息来评价厂商,但前提的义务是说的话要符合实际,而对于玩家来说一般占有信息最主要的手段就是玩游戏。厂商不听取D版市场的声音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吗?不必然,完全有权利去接受评论,不接受只能说厂商主观放弃了自己判断评论正确与否的权利。所以我认为“盗版”和“评论商家”是两件事情,法律当然会惩罚盗版者,但不会因此把“评论商家”这个其他的事情去算到同一笔账上来制裁。“自己走路和我要搭车的权利”法律里当然有了,“公民有自由权”是写进宪法的,同样自杀也是“自由权”,与之对应的公民有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
再来从理上看,我认为就行得通了,毕竟法律和道德是互相补充的,法律是“就事论事”,而道德就是用来比较不同事情的权重了。比起“评论商家”的正义感,显然是“盗版”的错误的权重更大,所以很多朋友认为玩盗版了就该“老实”点还有商家不听取D版领域的意见,是因为他们主观道德符合社会一般的道德规范标准,就是因为比较后盗版的过错更大,这点我完全同意,但是如果把它和法混淆在一起我认为就不合适了。道德本身就是通过权重比较来几件事什么不可以做、做了后会怎么样来约束人的行动。因此“玩盗版的人不可以评论玩家”从理来看当然正确,这体现了人的良知。
一开始我就是以上观点,我认为不算混乱吧?只是希望不要把自己的道德去代表法律或反之把法律去判断道德,两者之间是相互补充的。
[ 本帖最后由 chch 于 2006-10-17 15:34 编辑 ]
null_sign
发表于 2006-10-17 15:42:02
"法律会因为某人没有尽应尽的义务而惩罚其相对应的权利,但不会连带惩罚其他的权利。"
照这么说的话所有犯盗窃罪的人只要从经济上予以补偿就可以了,不需要被判刑关监狱的,因为他们只是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并没有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