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_sign 发表于 2006-10-18 10:09:23

自由支配自己财产和随时与亲人见面是两个不相关的事情,凭什么因为不能自由支配自己财产的同时,随时与亲人见面的权利也被剥夺了?就事论事嘛。

纯战士 发表于 2006-10-18 10:12:42

评论应该还是有资格的,只是厂家也有完全54玩D人的自由……应该是两个方面吧

马甲雷 发表于 2006-10-18 10:17:08

玩d者

可以评价,但没有资格。

以上……

chch 发表于 2006-10-18 10:20:34

原帖由 马甲雷 于 2006-10-18 10:05 发表


如果你在论坛里谈话也用软件做媒介,我真佩服你有如此画蛇添足的功力,或者说你的电脑是不装windows的,我从来不用那些劳什子软件。不会说这是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吧?你使用盗版的PM软件不合法,好像应该和你是 ...
你看不懂我的意思就不好说了,我就不纠缠了
我只想要你“评价一个事物的资格是怎么来的,是谁给予的”请给一个一般性的解释,你的结论还没到一般性啊,或者再说一次吧,不过是既然结论就要概括一点

chch 发表于 2006-10-18 10:26:10

原帖由 null_sign 于 2006-10-18 10:09 发表
自由支配自己财产和随时与亲人见面是两个不相关的事情,凭什么因为不能自由支配自己财产的同时,随时与亲人见面的权利也被剥夺了?就事论事嘛。
见面的权利也没有剥夺啊,只是不能浪费资源,只能按顺序来定时见面嘛
这样越带越远了,您直接干脆举个因为什么原因而限制评论权的例子来驳我吧

null_sign 发表于 2006-10-18 11:00:07

请注意是"随时与亲人见面",请不要把前面随时两个字忽略掉.原来可以以一个"不想浪费资源"的理由,就可以剥夺人的某种权利了哎.

权利——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跟义务相对)

玩D的话,在侵权的前提条件下对被侵权者进行评论,是否依法?

chch 发表于 2006-10-18 11:04:23

原帖由 null_sign 于 2006-10-18 11:00 发表
请注意是"随时与亲人见面",请不要把前面随时两个字忽略掉.原来可以以一个"不想浪费资源"的理由,就可以剥夺人的某种权利了哎.

权利——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跟义务相对)

玩D的话 ...
法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如果没有完全执行的能力,这只能找一个比较合适的方式。再说了与亲人见面也不是“随时”这样绝对的自由,也要建立在不防害他人自由的义务上,现实社会也不是“相见就见”吧,还有与亲人见面是要狱警陪同的,“相见就见”不就是防害了狱警自由?

依法要看依什么法,是否依法是看法律有没有条例限制,如果没有限制那么就是可以,那么请你找一条限制评论的法律条令来

[ 本帖最后由 chch 于 2006-10-18 11:14 编辑 ]

null_sign 发表于 2006-10-18 12:48:59

某人没有权利评论,法律未必会采取强制手段限制他不作出评论的行为吧.再者说,法律限制不要用D版,你就不用了? 想评论的时候(况且还是在先侵权的前提条件下)就想起用法律维权了,用D版的时候呢? 双重标准?

某人没有权利评论,那他评论的行为与内容法律是不认可的,厂商更不认可.某人作出一个评论,外界没有任何反应,他既没有行使任何权力,也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以为自己有权利了,其实什么都没有.

法律会因为某人没有尽应尽的义务而惩罚其相对应的权利,但不会连带惩罚其他的权利。
法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如果没有完全执行的能力,这只能找一个比较合适的方式。
概念会前后不一致的。

[ 本帖最后由 null_sign 于 2006-10-18 13:46 编辑 ]

马甲雷 发表于 2006-10-18 13:43:05

原帖由 chch 于 2006-10-18 10:20 发表

你看不懂我的意思就不好说了,我就不纠缠了
我只想要你“评价一个事物的资格是怎么来的,是谁给予的”请给一个一般性的解释,你的结论还没到一般性啊,或者再说一次吧,不过是既然结论就要概括一点

是我看不懂你的意思还是你根本没把我告诉你的概念放在心上?我自认为这种解释已经接近傻瓜级别,再有人看不懂真是不能以一般论了。

评价一个事物的资格是怎么来的?

很简单,争取来的。别人承认来的。

争取靠什么,让别人承认靠什么,你自己来回答。

chch 发表于 2006-10-18 14:45:53

原帖由 马甲雷 于 2006-10-18 13:43 发表


是我看不懂你的意思还是你根本没把我告诉你的概念放在心上?我自认为这种解释已经接近傻瓜级别,再有人看不懂真是不能以一般论了。

评价一个事物的资格是怎么来的?

很简单,争取来的。别人承认来 ...
好的,也就是说你对资格的一般性解释是“资格来自于争取到别人承认”,是否是这个意思?
那么就算我是傻瓜级别的也好,我有几个问题想请你以你的一般性概念来回答一下:
玩D的人发表了评论,这个观点得到了其他玩友的承认,是否就有资格了?

再者,看你的签名,应该是个FE饭,我FE既有正版又有盗版,这种情况我有没有评论IS的资格?

再再者,国内就算是正版也是水货,因为游戏机类产品都会有“本产品只能在XX地区买卖和使用”的标识,那么是不是除了PS系09尾编号、大陆版GB、神游玩家,其他玩家就算有正版主机也通通没有评论的资格?

以上几个例子对象是自然人或法人,引伸为一般性客观事物的例子,比如评论蚊子好了,这怎样才能获得评论的资格?让它咬一口或养一只玩玩?

前面你谈了三国和水浒,尽管是引用论据,但多多少少对里面的人物进行了评价,那么你的这个评价有资格么?谁给你的资格?

[ 本帖最后由 chch 于 2006-10-18 14:57 编辑 ]

马甲雷 发表于 2006-10-18 15:13:58

好,你说到这里我也不掖着藏着——

姑且不说人家玩家是否有承认你的能力,根据什么来承认。

就算承认了,有什么用处?要知道资格这东西,获得谁的承认是很重要的。

当然,我肯定任何人的承认都属于一种资格,但我敢肯定,获得霍金的承认和获得未庄老q先生的承认,这个资格的份量可是绝对不会相同的。如果你认为这就算是一种资格,那么也就随你了。反正天下不怕精神胜利者多一些。

你的fe有z,有d,我不知道你对is的评价资格该怎么算,我只能说在is看来你的资格是否能被承认。人家如果承认你的资格,你就有,人家不承认,你没有,简单么?

对,就是这个样子,这是一般的销售契约规则,你觉得这种规则不合理吗?你觉得这种规则欺负人么?可现实状况就是这样,连我都从来不认为玩水货的自己有什么谈论的资格。我的gc和所有的gc软件都是正版,但我从来不认为我所处的大陆市场环境能够让我在日本厂商面前获得评价的资格。

我和你的区别就在于我清楚这一切,但我并不会一定要精神胜利似的宣布我也有什么什么评价资格,我安于现在的状况,我可能也会去网上评价游戏,但我从不认为我的意见能够获得被日本厂商认可的资格。而这正是你做不到的,你不能安于现实,你一定要寻求所谓平等的资格,这种行为本身是在试图掩盖你内心的自卑,你未必不清楚在我们处下的环境中我们的发言权多么薄弱,无足轻重,但你却耻于承认,耻于接受中国d版玩家的发言权和评价资格根本处于虚无状态的现实。老实说,这些话我都觉得很难听,但我不跟你说清楚你会一直跟我抬杠。我要让你清醒一下,认识认识自己。不要把我们看得和人家一样。

评价蚊子,蚊子难道拥有商业价值或知识产权吗?你已经陷入怪圈,劝你早回头吧。

我评价并不需要什么资格,如果你认为我没有资格评价我也不能否认,但很显然没有资格未必不可进行评价,我觉得这是很早就说过的道理,我不明白阁下为什么要我一而再再而三的重复?

F-91 发表于 2006-10-18 15:31:51

一群人还在这讨论 - -

就好比偷来的东西,你要拿来评论,你说可以么?当然可以~

但是你这么做不感觉自己愚蠢么?有什么值得夸耀的?玩D版很光荣?

别人认可你的评论那又能怎么样,说到底,东西还不是偷来的!至少游戏的作者不会认同你!

没人做游戏,你连玩都玩不到,更别说什么评论了~

有能力的话,应该支持Z版~实在没能力的,也不能强求,毕竟中国的整体经济水平还不行~

有些东西,要懂得适可而止,低调1点,毕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能玩到就该偷着乐了!得寸进尺的事情还是不做为好~~

以上~~

Autumnsea 发表于 2006-10-18 15:52:15

原帖由 马甲雷 于 2006-10-18 07:01 发表

噢哟,你终于也知道什么叫胡扯啦?阁下把生死之类的丝毫不带有任何付出给予性质的现象来对比商业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到底谁先在胡扯?顺便一说,这些“义务”,乃是你自杀后一种可能的利益,一种对社会隐患消除的促进机制。而如果你天生具备一种人类渣滓的性质,可能在死后会给社会带来这样一种利益,你就算有资格了。ok?


评论游戏的资格产生于购买正版之后?谁跟你这么说的?评论资格的产生是鉴于你拥有“购买z版,且长期购买z版不购买d版”的能力才作数的,是被厂商认可,承认出来的。资格乃需要被承认才存在。你不会认为这种逻辑关系很荒谬吧?你的评价资格被谁承认?哪个权威机构?或者是厂商,人家不承认,你有什么资格?

说不过趁早闭嘴,甭拿捏那懒不懒得的臭架子,谁吃你这套你找谁去。最先胡搅蛮缠的可不是我。你懂日文,对对,你多懂呀?人家不过顺手打上的东西也能让你眼尖到叫嚷,可见你内心多么脆弱,可怜的孩子,屏幕后的双眼一定噙满了悔恨的泪水。

你还真是能扯,你一直说权利与义务统一,可是这里你却偷换了概念,就算我承认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系,你所说的'评论资格的产生是鉴于你拥有“购买z版,且长期购买z版不购买d版'权利义务关系也不成立,也都是你的一面之词。为什么非要厂商承认,我所作的评论对论坛里的玩家有价值,他们承认就可以了,难道你要还要厂家授权?

至于第一段话完全是瞎扯,半点逻辑都没有,把这种后果归为“义务“也只有你这种头脑混乱的人能想得出来。照你这样说,你老娘和你老爹**是权利,而之后生了你便是此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了?哦不对,生了你这种混淆是非的人对社会半点利益也没有,那你老娘和你老爹便没有**的资格咯。

我才懒得跟你来臭架子,先种庸俗低级的是谁大家心里清楚。我一直在发问,你这里的第一段话表明了你头脑混乱。我也没有叫嚷,只是怕你看不到提醒你注意。阿哈我可怜,是啊,但是我总有逻辑支持,不像有人帖子一大堆,别人的评价只是“好战“,我再加一句“没水准的好战“
啊哟对不住,我们可没有评价您的资格,这不还没去争取呢,要总斑竹授权可能才行。

Autumnsea 发表于 2006-10-18 15:58:52

原帖由 马甲雷 于 2006-10-18 07:07 发表


正版义务说我不知道还是那家机关规定的,我一直以为这是正常且健康的商业机制下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原来阁下是反对一个市场需要有健康发展规划的,知识产权是天生不该受到重视的。

资格是被赋予的,其赋 ...
一码归一码,我从来么说知识产权天生不该受到重视。但是知识产权和评论资格就应该分开来。
买正版当然是义务,买了正版后享受的权利应该是,退换货,质量保证等等的权利,和平论资格不相关。

你总是在偷换概念

你的逻辑:

权利义务说
有权利便有义务->有评论的权利<-买“正版“的义务
但是从有评论的权利<-买“正版“的义务这一步是不是能推理过来,你却没有论证过。
有评论的权利是否需要买正版的义务,这是要讨论的话题,你却以一个“权利义务说“就直接肯定了
偷换概念,可能你自己都没发觉

还有厂家承认说
再说一遍,资格是否由厂家给,这点很值得怀疑,玩家群为什么不行?

chch 发表于 2006-10-18 16:13:00

原帖由 马甲雷 于 2006-10-18 15:13 发表

姑且不说人家玩家是否有承认你的能力,根据什么来承认。

就算承认了,有什么用处?要知道资格这东西,获得谁的承认是很重要的。

当然,我肯定任何人的承认都属于一种资格 ,但我敢肯定,获得霍金的承认和获得未庄老q先生的承认,这个资格的份量可是绝对不会相同的。如果你认为这就算是一种资格,那么也就随你了。反正天下不怕精神胜利者多一些。

……


谁说评价的对象一定要拥有商业价值或知识产权的?一切事物不管是人、法人、商品、物品什么的都可以拿来评论。我陷入怪圈?是你自己躲在你的圈子里不敢出来吧!我想你自己慢慢也明白了,你的资格的理论只适用于一部分,一旦跳出这个圈子,进入社会和自然界的一般情况就有所矛盾。所以你对我的几个例子都没有充分回答而是含糊其词,不去讨论问题反而额外地去在意别人的“精神”问题……

一而再再而三强调厂商的承认是箭令,其他人的承认是没用的,如果你的理论要放在这么点的范围才有用当然不能让人信服

既然你已经说了“我肯定任何人的承认都属于一种资格”,那么就请把你在185楼说的话收回去

[ 本帖最后由 chch 于 2006-10-18 16:20 编辑 ]

F-91 发表于 2006-10-18 16:45:37

原帖由 Autumnsea 于 2006-10-18 15:58 发表

还有厂家承认说
再说一遍,资格是否由厂家给,这点很值得怀疑,玩家群为什么不行?


玩家群?玩D版的玩家群?别笑死人了,世界上玩游戏的要都玩D版,还有人做游戏么?好比一群偷儿在讨论脏货好坏,最后承认你资格的,也不过是群偷儿!仅此而已!您认为有意思么?
玩Z版的才是游戏制作商的上帝,也只有他们,才能真正推动游戏的发展~
最后问大家一句:玩D版的您有脸皮站出来评论游戏制作商么?

null_sign 发表于 2006-10-18 16:53:31

那你这个所谓的“资格”最多也仅仅局限于那些承认你的人这个范围内,对于不承认你的人,你所谓的“资格”存在么? 现在连用D版的人都有一部分不承认你所谓的“资格”,其他守法的,使用Z版的人承认么?厂商承认么?法律承认么? 

[ 本帖最后由 null_sign 于 2006-10-18 16:58 编辑 ]

nbnbnb 发表于 2006-10-18 17:23:46

原帖由 null_sign 于 2006-10-18 16:53 发表
那你这个所谓的“资格”最多也仅仅局限于那些承认你的人这个范围内,对于不承认你的人,你所谓的“资格”存在么? 现在连用D版的人都有一部分不承认你所谓的“资格”,其他守法的,使用Z版的人承认么?厂商承 ...
质问别人之前,自己起码应该拿出个令人信服的结论吧?依您的统计,全国13亿人口中,有多少玩游戏的?这些人中,玩D的占多少人?玩Z的又占多少?他们当中,有多少玩Z的反对D的评论权?玩D的当中,又有多少玩D的人不承认这个资格?我倒想看看,你这么义正词严的质问他人时,是否自己有能力拿到这个调查结果......

马甲雷 发表于 2006-10-18 17:48:13

我不能扯,我这人什么都会,唯独不会扯淡。偷换概念?你懂什么叫偷换概念?我偷换什么概念?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系不是你承认他就有你不承认他就没有的,你那个“就算”用的高明。而商业评价资格的确认我已经通过很多例子来证实其决定于商业交易契约成立与否这个要素,你一边在那里铁嘴钢牙“不同意”“你的一面之词”,一边又寻找不出有力的证供来确证你的观点,除了胡说八道的“生死概念”和别人提出的一个果农现象外什么也证明不出来,你的价值到底如何体现?哦哟,终于开始自恋自怜“我所作的评论对论坛里的玩家有价值”,有价值吗?我是不是论坛里的玩家,我认为没有价值。什么价值呢?,是大家看了你的评论后出门就被大元宝绊个大跟头?还是什么法术突然把大家手里的d变成z。哦哟,你的评论真是好大价值哦。

见势不好,干脆没有具体论据,直接情感发泄给人定性了,瞎扯,哪里是瞎扯?没说,半点逻辑也没有,你论证了吗?没有。只能以问候对方父母的方式泄私愤逞口舌之快了,要是这么说,其实我开骂比你狠得多,只不过呢,我有教养,我不会为这些事情显得自己很没品。我只要悄悄提醒你,这些论点,实际上是按照先生的逻辑来进行推导,正是先生自顾自要纠察什么自杀权,我才为先生勾画了您的自杀义务蓝图,至于先生不满意,哦哟,我也没有办法了。

呵呵,要不是谁把商业领域的事件与自然现象胡扯八道,所谓低俗之类的比喻是不可能出现的,我早说过,不要怪我恶毒,因为是你想把问题扯开,故意用八竿子打不着的东西来扯淡,你这种心虚的表现已经在您那所谓“不断的发问”中暴露无遗,而别人的回答,却遭到阁下无视的待遇,我不会牵强臆断阁下已经方寸大乱,只要阁下去好好了解什么叫义务,你决定自杀到底有没有“权利义务”可言。这该不是别人头脑混乱的要求吧?更可笑的是阁下的自怜到了不得不为自己找脸的地步,自夸“我总有逻辑支持”,哦哟,大先生的逻辑就是把自杀列为“权利”,多么伟大的支持呀,估计黑格尔在棺材里听到这个消息都要睁开眼睛了。您多有水平呀!

知道这一点就好,以后别给脸不要,马甲雷下手羞辱的人名字排成长队,您还轮不到有名有姓的一号。

F-91 发表于 2006-10-18 17:55:39

原帖由 nbnbnb 于 2006-10-18 17:23 发表

质问别人之前,自己起码应该拿出个令人信服的结论吧?依您的统计,全国13亿人口中,有多少玩游戏的?这些人中,玩D的占多少人?玩Z的又占多少?他们当中,有多少玩Z的反对D的评论权?玩D的当中,又有多少玩D的人不承认这 ...

那么同理, 您又能否调查出有多少人赞同?
你大可以玩着D版游戏,并厚着脸皮评论游戏厂商~~
不过我告诉你,这种行为绝对不可能得到肯定!原因前面已经说过,这里就不重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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