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么知道我要扯保外就医- -没黑到真不爽 月下の白兔 发表于 2011-1-30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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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不是公共交通管理范围。2,逃逸致人死亡。 旅法师-羊之师 发表于 2011-1-30 12:51
1 过失致人死亡我解释过了啊,首先,既然犯罪地点被界定为属于交警管理的了,那么就按特殊优先于一半的原则,归交通肇事罪判。 其次,就算是过失致人死亡,也行,上最重的,3-7年。有啥区别? 2 什么叫逃逸 ...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1-1-30 12:55
神马…怎么就界定是交警管的了…另外,如此恶劣,引起社会的关注的案件,不要判以阻吓性刑罚么。 旅法师-羊之师 发表于 2011-1-30 13:00
你还有啥想不通的? 你觉得学校小区内的道路,不按道路算,不归交警管还算是好事了是么? 到时候出了交通事故,一个“内部消化”,你再来喷?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1-1-30 13:05
撞死了逃是過失殺人 沒撞死逃了導致那人死了是故意殺人? 黄泉川彼方 发表于 2011-1-30 13:01
如果去掉交通肇事这个特殊点的话,撞死人逃是过失致死没错,当然你不逃你也是过失致死。 撞死了逃导致那人死还是过失致死,只有撞死了以后,你为了掩饰罪行,故意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致其死亡,那才能算是故 ...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1-1-30 13:09
我看一人不爽找個機會來一發...最多七年就能出來...麼 黄泉川彼方 发表于 2011-1-30 13:13
真看人不爽的话(设那人叫B)不妨收买第三者C让他教唆B来杀自己,然后做好万全准备后来个正当防卫杀掉B.如何?完美犯罪 CPB 发表于 2011-1-30 13:17
伪装交通肇事的确是比较普遍的杀人方式之一。 如果你能伪装成交通肇事的话,乖乖的别跑,态度好,拿点钱出来赔家属,那么撑死也就判个3年。 问题在于,你有没有那个本事。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1-1-30 13:20
完美犯罪?且不说C那么大个漏洞在,B要是有写日记之类的习惯,你完美在哪里? 凯渊-卓洛 发表于 2011-1-30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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